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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介
随着内地企业扩展海外经营活动,加上发行海外债券的披露和登记程序的规定,在过去十年中,中国的境外债券发行量迅速增加。这些中国企业的境外债券可以按人民币或其他货币计价(如美元和欧元),尽管美元债券所占的比例最大。此外,正如下文将进一步所讨论的,这些债券可以由中国境内企业及其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直接发行。

2. 香港的境外债券市场
香港的债券资本市场近年经历了稳定的增长。内地政府机构及内地私企发行人的内地实体境外发行一直是主要的驱动力之一,当中2021年境外人民币市场新发行的债券金额高达近600亿元人民币。尤其是,深圳市政府于2021年成为首个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行50亿元人民币境外多额度债券的内地市政府。在过去的十年內,中国的境外债券发行量以倍数增长,于2020年,中国占亚太地区国际美元公司债券市场发行量的接近38%(或7,100亿美元)。这些发行展现了香港一直在努力成为亚洲领先的债券中心。
3. 中国有关发行境外债券的法规
我们将有关中国发行境外债券的主要法规总结如下:
3.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的规定
根据发改委于2015年9月刊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中国企业和/或其各自的境外子公司需要在境外债券发行前向发改委登记并取得登记证明,列明货币、数量、利率和募集资金用途,及其他细节。此外,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须向发改委报送债券发行信息,发行人必须证明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同时在不拖欠现有债务的情况下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的规定
外管局的规定于2014年进行了修订,允许在鼓励中国实体寻求境外发行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以往境内实体担保境外债券发行的限制已取消,原先须取得外管局事先批准的要求亦不再需要。相反,中国母公司仅须遵守登记的要求,即依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签署境外融资协议及/或担保协议后15個工作日内到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提交并登记相关协议。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第十条,中国企业应在签署跨境融资协议后但不迟于提款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外管局报送跨境融资协议的信息。

4. 境外发行债券的典型交易结构
以下是中国实体在发行境外债券时通常使用的四种典型的交易结构:
4.1. 由境内实体直接发行
境内的中国实体,譬如国有企业或大型金融机构,可以选择直接在境外发行债券。这些实体通常会指定一名受托人代表投资者持有债券以行使其权利。这种结构因无须寻求跨境担保而比较简易。
4.2. 由境内母公司担保
一些内地注册的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其境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实体(“SPV”)发行境外债券。境内母公司将为境外实体履行债券而提供担保。境外债券的信用评级通常会与母公司的评级挂钩。
4.3. 银行开具的备用信用证
中国实体也可以发行由商业银行(“信用证银行”)签发的备用信用证 (“SBLC”) 支持的债券,作为代表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的跨境担保。如果发行人未能偿还债券,偿还义务则由信用证银行承担,并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债券的信用评级会与信用证银行的信用挂钩,而信用证银行通常拥有比发行人更好的评级。
虽然这种方法比直接发行或境内实体担保更复杂,但SBLC可让中国发行人增强投资者的认可,不需要聘用额外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这将大幅降低债券的成本及利率。
4.4. 维好协议及回购权益承诺协议
维好协议(Keepwell Deed) 是中国实体在发行境外债券时经常使用的另一种信用加强机制。在维好协议中,境内母公司会提供一份书面承诺,保证境外子公司或SPV会在债券有效期内仍然有偿付能力及保持足够的信用储备。与作为违约时偿还债务的常规担保不同,维好协议只允许债权人要求信用增级来补充发行人偿还债券的流动资金。回购权益承诺协议(Equity Interest Purchase Undertaking) 可以作为补充,如出现违约风险,母公司将购买其境外子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以弥补债务的偿还。
然而,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北大方正集团一案中,维好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受到了挑战。我们注意到,该案中的中国破产管理人拒绝在内地破产程序中承认维好协议。然而,香港法院却允许以宣告式的判决对北大方正集团做出判决。内地和香港法院将如何合作应对此类司法管辖权的挑战,尚有待决定。更多详情,请见我们诉讼团队对此主题的新闻快讯。

5. 境外债券在联交所上市
在联交所上市的债务发行主要有两类:(i)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7章,仅向专业投资者发行的债务证券;及 (ii) 根据《上市规则》第22至36章,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零售发行的债务证券。
在香港,中国发行人近年来通常采用第37章上市,鉴于其获得上市批准的时间较短及披露要求较简单。第37章及联交所发布的相关指引信的一些主要要求如下: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由本所赞助并与罗马集团、方讯财经印刷和Madison Wine共同合办的交流聚会于2022 年 7 月 8 日成功举行。本所合伙人朱㥣潜律师、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和合伙人许懿律师出席了本次交流聚会。该活动成功吸引了一百多名参与者。

前排左起: 本所刘敏仪秘书、刘咏琳律师、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合伙人朱㥣潜律师、刘嘉雯实习律师、陈嘉宇律师助理和市埸及传讯主管杨诗雅
后排左起: 邢一卓律师助理、卢建华实习律师和林嘉俊律师
随着社交限制的放宽,我们很高兴能在期待已久的线下交流活动中与我们的客户和朋友会面。 本所借此机会感谢罗马集团、其他协办方和我们的客户一直以来的支持。
背景
2022年7月29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修订建议发表了一份谘询总结(“谘询总结”)。由于《上市规则》第17章目前只适用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份期权计划,联交所建议将《上市规则》第17章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涵盖股份奖励计划。公众的大部分回应支持联交所于2021年10月29日就「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修订建议的谘询文件」(“谘询文件”)所概述的建议。
本文将摘录我们在2021年10月对联交所咨询文件的新闻更新的后续(请点击这里查看我们的新闻更新)。本文所用术语的含义与谘询总结和谘询文件中的定义相同。
联交所采用了大部分谘询文件中的建议,并作出了一些小修订,以反映公众的意见。这些小修订主要关于薪酬委员会的角色、股份奖励及股份期权的归属期和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经修订的《上市规则》第17章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我们建议发行人在生效日期前修订其股份计划。
联交所采用了大部分谘询文件中的建议,并作出了一些小修订,以反映公众的意见。这些小修订主要关于薪酬委员会的角色、股份奖励及股份期权的归属期和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经修订的《上市规则》第17章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我们建议发行人在生效日期前修订其股份计划。

上市规则修订的主要摘要
下表载列上市规则的现行规定与最终待实施的框架的比较:
| 现行规则 | 待实施的经修订规则 |
| 涉及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 | |
| 1.上市规则第17章的范围 | |
| 现时,第17章只规范了股份期权计划。 | • 建议获采纳,将《上市规则》第17章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涵盖涉及发行人授出股份奖励及授出可认购其新股的股份期权的股份计划。
(《主板规则》第 17.01 条/《GEM规则》第 23.01 条) |
| 2.股份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 | |
| • 对合格参与者的类别没有限制。 | • 建议获采纳,界定股份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包括雇员参与者、关连实体参与者及服务提供者,并对「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略作修改,服务提供者概不包括任何涉及提供鉴证服务又或须公正客观地执行服务的专业顾问或专家。
(《主板规则》第 17.03A 条/《GEM规则》第 23.03A 条) • 建议不获采纳:规定向关连实体参与者及服务提供者授予股份或任何相关事宜(例如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必须经薪酬委员会批准。这些事宜会继续经由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将会仅负责批准向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授予股份的有关事宜。 |
| 3. 计划授权 | |
| • 所有股份期权计划授出的股份期权以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为限。
• 如未行使的股份期权不超过发行股份总数的30%,发行人可随时寻求股东批准更新计划授权。 |
建议获采纳:
• 对发行人所有股份计划加设计划授权限额,以不多于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10%为限。此授权可每三年经股东批准更新一次。若在三年期内更新计划限额,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主板规则》第 17.03(3)、17.03B(1)及 17.03C(1)条/《GEM规则》第 23.03(3)、23.03B(1)及 • 发行人须在计划授权限额内另设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并于致股东通函中披露其厘定这分项限额的基准。 (《主板规则》第 17.03(3)及 17.03B(2)条/《GEM规则》第 23.03(3)及23.03B(2)条) • 删除现行有关未行使股份期权数目不得超过当时已发行股份30%的规定。 |
| 4.授予股份的最短归属期 | |
| 对归属期没有具体要求。 | 建议获采纳,并有一些修改:
• 归属期须为至少 12 个月。 • 董事会可自行决定向雇员参与者授予归属期较短的股份,前提是: (a) 计划文件载列向雇员参与者授予股份的归属期可予缩短的特定情况; (b) 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如有关的特定情况可能适用于向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授予股份)解释为何有关安排属适当安排以及有关的授予股份如何符合计划目的;及 (c) 授予归属期较短的股份时,授出公告载有计划项下特别允许授予股份的归属期较短的相关特定情况,及(如果是向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授予股份)薪酬委员会对归属期为何应较短的看法。 (《主板规则》第 17.03(6)条附注及第17.03F 条/《GEM 规则》第 23.03(6)条附注及第 23.03F 条) |
| 5.表现目标及退扣机制 | |
| • 所有股份期权计划授出的股份期权以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为限。
• 如未行使的股份期权不超过发行股份总数的30%,发行人可随时寻求股东批准更新计划授权。 |
建议获采纳,并有一些修改:
• 计划文件须载有根据计划将予授出的股份奖励或期权所附带的表现目标的描述(可为定性描述)(如有)。若无有关表现目标,则须就此作出否定声明。此外,若发行人制定了退扣机制以收回或扣除任何参与者的薪酬,计划文件须包括退扣机制的描述;若无退扣机制,则须就此作出否定声明。 • 发行人将须于授出公告中披露授予股份所附带的表现目标(可为定性描述)及退扣机制(如有)。若股份是授予任何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而不设表现目标及/或退扣机制,则授出公告须披露薪酬委员会就为何毋须设定表现目标及/或退扣机制以及授予有关股份如何符合计划目的发表的意见。 (《主板规则》第 17.03(7)、17.03(19)及 17.06B(8)条/《GEM 规则》第23.03(7)、23.03(19)及 |
| 6. 行使价或股份授出价 | |
| • 股份期权的行使价不得低于股份期权授出时相关股份的市价。 | • 建议获采纳,保留现时对股份期权行使价的限制。就授予股份奖励而言,没有对股份授出价施加限制。
(《主板规则》第 17.03E 条/《GEM 規則》第 23.03E 条) |
| 7. 向个别参与者授予大额股份及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的限制 | |
| 股份期权计划
• 对于个别参与者:如果在12个月内授予超过1%已发行股份的期权,则需要获得股东批准。 • 对于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最高行政人员: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 股份奖励计划> • 对于个别参与者:无具体限制。 • 对于作为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和合资格参与者是主要股东:股东批准任何涉及新股的股份奖励。 |
适用于所有计划方案
• 对于个别参与者:建议获采纳,如果在任何12个月期间授予个别参与者的股份奖励和股份期权总额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则需要股东批准。 (《主板规则》第 17.03D 条/《GEM規則》第 23.03D 条) • 对于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最高行政人员:建议经修改: (a) 在符合(b)的前提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或 (b) 如股份奖励的授予导致所授予的股份奖励在任何12个月期间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1%,则需要独立股东的批准。 • 对于(i)合资格参与者是主要股东及(ii)独立非执行董事: 建议经修改: (a) 在符合(b)的前提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或 (b) 如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授出的股份奖励及股份期权合计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则须获独立股东批准。 (《主板规则》第 17.04 条/《GEM 規則》第 23.04 条) • 建议获采纳,移除有关向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授出股份期权的 500 万港元最低豁免门槛 。 |
| 涉及上市发行人现有股份的股份计划 | |
| 8. 授出公告及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 |
| • 由在市场上购买的现有股份的股份奖励计划不需要股东批准。
• 关于这些计划的披露受会计准则管辖。 |
• 建议不获采纳:涉及现有股份的股份授予公告的规定。
• 建议获采纳: (《 主 板 规 则 》 第 17.01(1)(b)条 /《GEM 规则》第 23.01(1)(b)条) |
| 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 |
| 9. 附属公司的股份奖励计划 | |
| • 监管附属公司的股份期权计划。 | • 建议经修改,扩大第17章的适用范围,以规管主要附属公司(即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中任何一年的收益、盈利或总资产占发行人收益、盈利或总资产的75%或以上的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主板规则》第 17.13 至 17.15 条/《GEM 规则》第 23.13 至 23.15 条) • 其他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下的授予股份须遵守第 14 章和/或 14A 的規定。 |
过渡安排
对于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现有股份计划,联交所将提供过渡安排。总括而言:

分析和启示
上市发行人通常会利用股份计划来奖励和激励其员工及服务提供商。联交所在《上市规则》中调整统一了股份期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实属重要举措。我们认为,经修订的《上市规则》第17章的实施能够为上市发行人制定其股份授予计划时提供灵活性及清晰度,并加强其股份计划向股东和投资者的披露。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企业融资部张源辉律师、刘咏琳律师和钟卓怡实习律师共同撰写。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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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在 2020 – 2021 年专业义工服务评审计划 (PVSA) 中荣获杰出领袖奖,以表彰他对社区的持续志愿服务贡献。PVSA由香港义务工作议会、义务工作发展局及香港律师会合办,旨在推广和表扬专业人士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服务社会方面贡献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曾律师于 2019 年至 2020 年获得金奖。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本所作为包销商Network 1 Financial Securities, Inc. 的香港法律顾问,成功协助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NASDAQ:MEGL)(「Magic Empire」)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在美国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Magic Empire发行共计 5,000,000 股普通股,每股定价为 4.00 美元,在扣除承销折扣和其他相关费用之前,此次发行的总收益将为20,000,000美元。

Magic Empire的主营业务是香港金融服务提供商,主要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及包销服务,专门从事首次公开募股保荐、财务咨询和独立财务咨询、合规咨询和承销服务。公司业务获准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項下第1类(证券交易)和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监管的活动。凭借多元化和稳固的客户基础,Magic Empire自 2016 年以来已完成一系列项目,其中包括 8 个作为首次公开募股上市申请人的独家保荐人项目,并参与了众多涉及其他服务领域的项目。
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及陈正斌律师担任包销商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香港法律顾问,提供全面的香港法律服务。

2022年8月2日,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获客户羚邦集团有限公司 (02230.HK) (“羚邦集团”)邀请,参加在湾仔会展举行的香港动漫电玩节2022,并参观羚邦集团的人气展摊。

左起: 羚邦集团执行董事赵小凤女士,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和市埸及传讯主管杨诗雅女士
羚邦集团是一家领先的媒体内容发行和品牌授权企业,业务遍及中国,日本和东南亚。羚邦集团从事媒体内容发行业务已超过 28 年,并引入多套人气大热动画,包括《咒术回战》、《排球少年》、《BLEACH死神》,以及最新的《链锯人》等。

现场人龙排队等候进入羚邦集团的展摊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