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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很荣幸连续4年获《亚洲法律概况》推荐﹐今年共有13个执业领域/ 行业荣登榜单。

关于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1978年成立,是一家具有前瞻性,全方位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并拥有170多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员工。本所作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全国最大的全方位律师事务所之一)的联营所,以及INTERLAW的创始成员之一,致力协助中国客户与国际接轨,并为环球客户解决各项商业疑难和法律问题。
关于《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
《亚洲法律概况》为亚太地区及本地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了简明权威的指南,由熟知本地律师事务所情况的记者团队进行调查,撰文和编辑,对于法律和商业领域而言,极具参考价值。
2020年9月17日,本所曾浩贤高级律师及商业法及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黄虹博士再度获LexOmnibus邀请,担任LexOmnibus专业进修课程讲师。

本所曾浩贤高级律师 (左) 及商业法及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黄虹博士 (右)
在3小时的「香港上市规则和条例」课程中,曾律师和黄博士深入介绍了多个有关香港上市的议题,包括香港首次公开招股市场的规则和惯例,以及关联交易在招股章程中的披露规范。 此外,曾律师和黄博士亦就中概股回归作出了详尽的解说。

该课程覆盖了广泛的知识,包括商业要求的基础知识,法律含义和实际应用。尽管今年受疫情的影响,课程转为线上授课,但亦无阻参与者的踊跃参与,纷纷就香港上市及招股等事项发表提问。
如欲查询更多,请联络本所曾浩贤律师。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连续两年被《亚洲法律概况- 领先律师》评选为诉讼及争议解决领域中的顶尖律师。

获选为顶尖律师之律师需受到同行的高度评价,并获得客户的赞赏及认同。
合伙人徐律师对于是次获奖,表示: “我很荣幸再次获得《亚洲法律概况》的认可。我对我们客户的支持以及团队在过去一年中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未来我和团队将会继续努力,为客户全方位解决法律难题。”
徐凯怡律师
徐律师为本所诉讼及争议解决部门和银行与金融部门的主管律师,毕业于香港大学法律系,曾兼任数间中资银行的内部法律顾问。
徐律师擅长处理商业诉讼,仲裁,债务重整,银行和金融,雇佣法,保险及医疗,和监管执法等领域,包括清盘呈请、紧急禁制令及委任临时接管人等。徐律师亦经常协助银行,借贷人,保险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基金,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解决各类棘手问题。徐律师为客户提供资产追踪,按揭诉讼,公司接管,强制执行判决,公司清盘及破产等各方面的法律意见。
徐律师经常获邀出席法律专题讲座及法律研讨会,分享她的宝贵经验和意见。她亦是律商联讯出版的 《香港法律表格及样本大全 – 保险篇》(The Hong Kong Encyclopaedia of Forms and Precedents – Insurance)及汤森路透出版的《国际保险法规》香港章节(Hong Kong Chapter of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Law and Regulation)的联名作者。
徐律师拥有仲裁员,认可调解员,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院士,中国委托公证人及婚姻监礼人的专业资格。
关于亚洲法律概况- 领先律师 (Asialaw Leading Lawyers)
亚洲法律概况- 领先律师确定了该地区的领先律师,为企业高管,内部法律顾问和任何寻求法律建议和服务的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获评选的律师这些律师拥有出色的往绩,并被公认为在其所在国家或执业领域表现特出。
如有任何查询或获得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20年9月10日,私人财富管理公会 (PWMA) 和国际信托及资产规划学会有限公司(STEP HK) 联合举办了名为“管理容易受损客户的财富和资产之实际考虑”的网络研讨会,为私人银行家﹑受托人﹑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讲解为容易受损的客户服务时应注意的企业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

左起: PraxisIFM常务董事 Joanna Caen女士,本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和张奥伟爵士大律师办事处杜中大律师
这个研讨会邀請了本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 (TEP) 以及另外两名TEP成员,PraxisIFM常务董事 Joanna Caen女士和张奥伟爵士大律师办事处杜中大律师为演讲嘉宾。研讨会的主題广获好评,吸引了超过110名专业人士参与。

随着人口的迅速老龄化,该网络研讨会向私人财富管理公会和国际信托及资产规划学会有限公司的会员提高对精神行为能力﹑保护容易受损的客户,和銀行業的道德操守等议题之重要性的关注。
有关此网络研讨会的更多信息,请浏览以下链接:PWMA,STEP HK。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陈连基律师。
2020年9月14日,本所合伙人及SW私人客户部主管林颖诗律师应新加坡律师协会邀请,在为期2天的线上会议- “支持,治疗,重建- 新格局” 上发表演讲。

第三届家事法会议旨在向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多方面的家庭法发展动态。由来自国内外著名的法官﹑专业人士和学者组成的专家小组,分别就不同围绕家庭法实践核心的主题发表观点。林律师在网络研讨会上从香港的角度讨论了家庭和遗嘱认证的多重性,并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专家探讨了不同司法管辖区面临的挑战。

本次会议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获得了当地传媒广泛的报道,吸引了超过400多名专业人士参与了本次会议。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林颖诗律师。
在香港大部份的離婚訴訟案件中,申請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是其中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在離婚訴訟中,一般需要一年的時间才處理完畢,但如案件牽涉到離婚理由、子女撫養及利益、贍養費和財產分配的爭議,案件持續一段更長的時間屢見不鮮。若訴訟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沒有足夠的經濟來源,是否可以獲得任何方式的救濟?
根據香港《婚姻訴訟和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 第3條規定,香港法庭有權酌情決定離婚訴訟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 (下稱“臨時贍養費”)。在訴訟待決期間,若財政資源較弱的一方及/或子女沒有足夠的經濟資源應付開支,可以向法院申請由另一方按月支付臨時贍養費。法庭頒下的臨時贍養費命令 (下稱“贍養費命令”),一般將持續至最終訴訟判決之日或法庭另有命令為止。贍養費命令一旦頒下,被申請人便須在訴訟期間定期支付贍養費。在作出決定時,法庭會以合理的原則及概況的形式(broad brush approach)對雙方的生活水平及被要求支付一方的經濟能力作出一般性的審視。

然而,當贍養費命令頒下後,一方當事人可能因其收入、資產、負債等財務狀況發生變化而要求法庭更改先前的贍養費命令 (例如降低需支付的臨時贍養費等)。由於臨時贍養費的更改對於接受該費用的一方會有很大影響,法庭在處理更改申請時會審慎考量。
我們將通過本文分享一起我們代理關於請求更改臨時贍養費申請的案件KCMA v ABC and others [2020] HKCFI 1078 ,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讀。

案情簡述
在本案中,我們代理涉案妻子成功抗辯了丈夫於疫情期間向高等法院提出的調低臨時贍養費的緊急申請。根據之前離婚訴訟雙方同意的贍養費命令,丈夫需向妻子支付每月26,450港幣作為妻子的臨時贍養費,以及每月79,350港幣作為三個孩子的臨時贍養費(即每名孩子26,450港幣)。丈夫隨後向高等法院申請,稱由於其收入嚴重降低,因此申請將支付給妻子的臨時贍養費降至為每月13,600港幣,以及申請將每名孩子的臨時贍養費也降至每月13,600港幣。
法律原則
《婚姻訴訟和財產條例》第11(1) 條賦予法庭更改經濟給養命令的權力;第11(7)條規定當法庭行使更改經濟給養命令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亦需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改變。

另外,法庭援引了上訴法庭先例判決AEM and VFM [2008] 3 HKLRD 36, CACV 261/2006的原則:
法庭決定
法庭駁回了丈夫提出的申請。基於上述成文法和普通法的法律原則, 法庭對以下要素進行了全面考量:
法庭通過對案情進行全面考量,認為丈夫現在有能力承擔贍養費命令,並且在丈夫支付了贍養費命令項下的費用後,他仍然有資金來滿足自己的日常開銷。
儘管丈夫主張他沒預料到贍養費命令的效力會延續這麼長時間,但是法庭指出,贍養費命令的作出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以及基於對丈夫至少三年內收入的考量,沒有證據表明雙方曾有意以每年一次的基礎來重新審視或者修改這個合意。

評論
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是一項重要的考量,法庭會根據雙方的生活水平及被要求支付一方的經濟能力以合理及概況的形式作出審視。
在雙方當事人後續就贍養費命令提出修改申請時,法庭對申請的考量也會十分謹慎,正如本案中法官援引上訴法庭的原則:「贍養費命令的基礎和預期效果是法院在處理變更申請時應考慮的因素,當各方當事人就命令達成合意時,不應與各方本身採取的方法有根本性的背離。」
本文由本所富经验的私人客户团队成员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合伙人林颖诗律师、王家熹高级律师及罗启峰高级律师共同合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傅景元律师或林颖诗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