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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很荣幸获得第十九届《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香港法律大奖2020之十二项奖项提名:
入围名单包括:
香港法律大奖为《亚洲法律杂志》所颁发之最为盛大及历史悠久的奖项。该奖项旨在表彰法律界精英于过去一年的杰出表现及交易项目。结果将于2020年11月27日的颁奖典礼上宣布。
请按此查看香港法律大奖的所有提名。
2020年9月17日下午,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Legal Plus邀请,担任「Legal Plus 意见领袖线上论坛:国际仲裁意见领袖线上论坛」 (Legal Plus Leaders Web-forum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eaders Web-forum) 演说嘉宾。
本次线上论坛由Legal Plus主办,徐律师与来自亚洲、欧洲和中东地区的法律从业者、企业法总等参会人士分享如何运用内地与香港仲裁互助保全安排,最大化地收回债权利益 (Maximizing Recovery Through the Use of PRC-Hong Kong Interim Measures Arrangemen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sw-hk.com)。
自2019 冠状病毒病(以下简称「COVID-19」)全球大流行以来,为检测和追踪COVID-19的措施引起了公眾对资料保护和个人隐私的日益关注。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公众渡过难关及尽快恢复正常生活,但与此同时,实行此等措施的代价又会是什么?本文参考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以下简称「私隱署」)自COVID-19大流行以来发表的数篇媒体声明和回应,总结《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下简称「《私隱條例》」)如何平衡私隐权与公共健康及安全。

《私隱條例》简介
《私隱條例》均适用于公私营机构。所有资料使用者在处理个人资料时,一般应遵守六项保障资料原则(以下简称「保障资料原则」):
1. 收集目的及方式;
2. 准确性、储存及保留;
3. 使用;
4. 保安措施;
5. 透明度;及
6. 查阅及更正。
私隐权 与 健康及生命
私隐权是一项重要权利,然而受《私隱條例》保护的利益必须与其他重要权利或公共利益相平衡。《私隱條例》提供在特定情况下一些对合规性要求的豁免。以下条文于涉及重大公众健康考量时适用:
私隐问题的考虑
1. 强制检疫措施
政府将收集被检疫人士的位置资料以监察他们有否遵守隔离条件。在收集此类资料前,政府将根据保障资料原则1向被检疫人士说明收集的目的和方式,并征得他们的同意提供其个人资料和从其移动设备收集信息 (如使用视像通话中所牵涉的资料)。
私隱署亦提请公众注意《私隱條例》的第59(1)条中就保障资料原则3(即资料使用)所提供的豁免。当中指出,在相当可能会对资料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毋须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而向第三者披露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或精神健康有关的个人资料。
2. 普及社区检测计划
该计划将收集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登记编号及本地流动电话号码)。该计划须获得参加者同意有关个人资料的使用,且该使用须符合目的明确及有限制使用的原则。个人资料将以「有需要知道」的原则处理,并于计划完成后的一个月删除。
3. 使用社交媒体上的资料以追踪潜在的 COVID-19带病毒者
虽然从公共领域上取得的资讯一般受《私隱條例》规管,但其将会受到与其有冲突的权利或利益(例如生存的权利)所约束。根据《私隱條例》第59(2)条,在相当可能会对资料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毋须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而向第三者披露关乎某资料当事人的身分或位置的个人资料。因此,如当局怀疑有人与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而密切监察他们的行踪,包括他们曾到访的场所和接触过的人士,以防COVID-19在社区内进一步传播,此举乃符合公众利益。
政府有充分的法律及正当合理的基础,以不同设备、应用程式、软件或超级电脑,收集及使用于网上或实体形式所取得的资料,以追踪COVID-19的病人或潜在带病毒者。有关做法合符相关人士以及公众利益。
4. 于工作场所收集体温数据
雇主有法律及企业责任保障雇员及来访者的健康。为了保障雇员及来访者的健康,雇主收集他们的体温测量数据或属COVID-19医学症状的有限资讯,一般而言属合理的做法。雇主应向雇员说明如何处理收集到的资料。自我申报机制较无差别地收集健康数据的全面强制机制更为可取。
雇主收集雇员和来访者的体温测量或医疗状况属合理和正当。在满足《私隱條例》下的通知要求后(即向雇员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以告知雇员所收集的资料及其目的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完成申报个人健康数据。根据《私隱條例》第59条,如仅为了追踪和治疗感染者,及因有迫切需要追踪其紧密接触者,雇主可向政府或卫生机构披露他人的身份、健康状况及位置资讯。
5. 在家工作安排
个人资料的保障不应妨碍在家工作安排,但雇主及雇员在远离有专业管理的工作环境下处理转移或使用文件和数据时要格外小心。
雇主应建立资讯系统以确保资料由办公室安全传送至家中的同时,雇员亦应小心留意有关网络保安以防资料外泄。
6. 于处所收集的体温数据/个人资料
私隱署指出处所营运者有合理依据收集来访者的个人资料。然而,处所营运者应致力提高收集的个人资料的使用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同时,私隱署亦再度指出个人资料私隐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受个人生存权和公众利益约束。收集的资料必须是必要、适当及与达到的目的相称。
为符合保障资料原则,营运者应向来访者详细解释资料收集资料的目的,让来访者自行决定是否容许收集其生物辨识资料。如来访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营运者可以拒绝来访者进入以保障其员工和其他人的健康。

总结
在面对疫症大流行时,公众必须谨记个人资料私隐权并没有完全被忽略。但是,保障资料原则不应妨碍抗疫措施。 私隱署已认可政府为平衡私隐权和公共卫生需要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企业所有者和个人应继续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遵从保障资料原则,并尽最大努力遵守《私隱條例》下的要求。
如就私隐权事宜有任何查询或需要更多资料,请联络本所刘砚枫律师或胡恩婷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很荣幸连续4年获《亚洲法律概况》推荐﹐今年共有13个执业领域/ 行业荣登榜单。

关于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1978年成立,是一家具有前瞻性,全方位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并拥有170多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员工。本所作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全国最大的全方位律师事务所之一)的联营所,以及INTERLAW的创始成员之一,致力协助中国客户与国际接轨,并为环球客户解决各项商业疑难和法律问题。
关于《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
《亚洲法律概况》为亚太地区及本地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了简明权威的指南,由熟知本地律师事务所情况的记者团队进行调查,撰文和编辑,对于法律和商业领域而言,极具参考价值。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连续两年被《亚洲法律概况- 领先律师》评选为诉讼及争议解决领域中的顶尖律师。

获选为顶尖律师之律师需受到同行的高度评价,并获得客户的赞赏及认同。
合伙人徐律师对于是次获奖,表示: “我很荣幸再次获得《亚洲法律概况》的认可。我对我们客户的支持以及团队在过去一年中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未来我和团队将会继续努力,为客户全方位解决法律难题。”
徐凯怡律师
徐律师为本所诉讼及争议解决部门和银行与金融部门的主管律师,毕业于香港大学法律系,曾兼任数间中资银行的内部法律顾问。
徐律师擅长处理商业诉讼,仲裁,债务重整,银行和金融,雇佣法,保险及医疗,和监管执法等领域,包括清盘呈请、紧急禁制令及委任临时接管人等。徐律师亦经常协助银行,借贷人,保险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基金,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解决各类棘手问题。徐律师为客户提供资产追踪,按揭诉讼,公司接管,强制执行判决,公司清盘及破产等各方面的法律意见。
徐律师经常获邀出席法律专题讲座及法律研讨会,分享她的宝贵经验和意见。她亦是律商联讯出版的 《香港法律表格及样本大全 – 保险篇》(The Hong Kong Encyclopaedia of Forms and Precedents – Insurance)及汤森路透出版的《国际保险法规》香港章节(Hong Kong Chapter of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Law and Regulation)的联名作者。
徐律师拥有仲裁员,认可调解员,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院士,中国委托公证人及婚姻监礼人的专业资格。
关于亚洲法律概况- 领先律师 (Asialaw Leading Lawyers)
亚洲法律概况- 领先律师确定了该地区的领先律师,为企业高管,内部法律顾问和任何寻求法律建议和服务的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获评选的律师这些律师拥有出色的往绩,并被公认为在其所在国家或执业领域表现特出。
如有任何查询或获得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开曼群岛一直以来都是成立投资基金的热门地点,虽然成立和维护成本很高,但由于该地不征收任何直接税,因此不少投资者选择于开曼群岛开设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或有限合伙企业。但是,自从经济实质法颁布实施后,其税务效率大大受到影响。
为吸引投资者在香港成立及营运基金,并带领香港发展成为全球首要的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香港政府致力提升香港基金结构多样性,并同时提供税务宽免,进一步巩固香港在资产和财富管理方面的地位。继2018年7月推出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该条例”)亦于2020年8月31日生效,该条例为本港作为国际金融枢纽增设全新的基金结构—「有限合伙基金」(“LPF”)。

LPF属于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根据该条例设立的LPF不但在出资和利润分配方面获得所需的合约灵活性和弹性,更可享税务豁免、简化的注册程序及解散程序。
在下面的表格中,我们简单比较了于开曼群岛较受欢迎的投资载体,即SPC、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ELP”)及香港新推出的LPF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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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 SPC |
开曼群岛 ELP |
香港 LP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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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及注册 |
注册SPC需要三个独立程序:
1) 成立一间开曼群岛豁免公司; 2) 注册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成为SPC;及 3) 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登记(开放式及封闭式基金均须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注册) |
藉书面有限合伙协议组成ELP后,只须向开曼公司登记处(注册官)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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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书面有限合伙协议组成LPF后,只须向香港公司登记处注册
(*注:同时必须在注册日期后的1个月内向税务局申领商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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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
可由外国人或外国实体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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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 |
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股东资料,但该等资料不会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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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有限合伙法》(2018年修订版)并无要求将ELP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详情向注册官申报 | 该条例并无要求将LPF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详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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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 |
可设立多个独立投资组合,彼此独立运作 |
不设资产与负债分离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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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
1) 成立豁免公司及注册为SPC—
约5,000美元 – 8,000美元(视乎注册资本大小) 2) 年费— 约7,000美元 – 10,000美元(每个独立投资组合另行收费) |
1) 注册费—
约5,500美元 2) 年费— 约5,700美元 |
1) 注册费—
约390美元(已包括注册费用及申请费用) 2) 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约32美元(一年有效期)或508美元(三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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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
外资SPC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地区经营业务无须缴税(请留意此豁免不适用于在开曼群岛境内经营业务的SPC)
此外,股息毋须缴税,亦无征收任何预扣税
然而,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公司必须自其开始相关活动之日起遵守经济实质要求 |
在开曼群岛,ELP及任何合伙人都不受任何形式的直接税限制,亦不受经济实质要求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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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 LPF可享受利得税务宽免(不论投資是于香港境内或境外进行),亦无须就份额认购、转让及赎回缴付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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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制 |
无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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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法规 |
可由位于世界各地的个人或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但须留意的是在开曼群岛以外地方向SPC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管理公司或须遵守其服务提供地的相关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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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及控制的最终责任在于普通合伙人,当中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是—
(a) 开曼群岛居民; (b)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 (c) 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海外公司;或 (d) ELP或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海外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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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及控制的最终责任在于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必须是—
(a) 年满18岁的自然人; (b)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旧有公司条例》成立为法团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c) 注册非香港公司; (d) 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 (e) 有限合伙基金; (f)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或 (g)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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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代理人 |
每间开曼群岛公司都必须指定一名当地注册代理人 |
没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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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治 |
开放式和封闭式SPC均受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ayman Island Monetary Authority)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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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ayman Island Monetary Authority)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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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F制度是一个由公司注册处负责的注册计划
除非LPF在香港向公众发售,否则无须得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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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解散 |
SPC可向开曼群岛法庭提交清盘呈请
没有资产或负债的个别独立投资组合可藉其董事决议(或章程细则条款规限下的其他指定人士在符合其规定的情况下)终止 |
ELP可根据其合伙协议条款解散 | LPF可:
(1) 按照其有限合伙协议或由法庭命令解散;及
(2) 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撤销注册 |
虽然SPC、ELP和LPF三者都具有高隐私度及税务豁免,而且不受外汇管制,但由于香港LPF只有一次性注册费和相对较低的维持费用,故其成本效益相对更高。此外,相比起经营独立投资组合公司,LPF的管理架构更精简,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再者,其简化的注册程序使投资者及基金管理人员更容易管理及操作投资工具。
随着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于2019年1月实施,如非有使用独立投资组合机制的特别需要(例如期内某个时候投资者希望转换其投资及/或资产到另一投资组合),对香港及世界各地投资者而言,以香港为基地的LPF皆为有利的投资工具选择。
欲获得更多有关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资料或意见,请联络劳恒晃律师, 许懿律师或陈卓雁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