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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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很荣幸地宣布,我们的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在 第15届STEP私人客户大奖 (STEP 大奖)中, 荣获“年度最佳容易受损客户顾问”。本所亦是今年唯一获奖的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9日,年度盛事STEP大奖的結果首次在虚拟颁奖典礼上宣布。该奖项旨在表彰在私人客户领域之卓越表现,并被广泛视为该行中最具权威的大奖之一。由国际专家组成的裁判小组如此评论: “尽管 ‘容易受损客户’这个领域仍在不断发展中,今年的得獎者除了是该领域中的冠军外,亦担当着先驱的角色。他们对客户和专业之卓越的奉献精神,以及他们的技术技能和对专业发展的承诺,均启发了我们所有人。”

合伙人陈律师表示: “我很荣幸和感激獲STEP国际大奖评选为“年度最佳容易受损客户顾问”的得獎者。我想借此机会感谢STEP对我们的成就之认可,以及我的团队的杰出表现。随着人口老化和社区中容易受损客户之增加,如儿童,老人和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这个领域在亚洲不断地发展中且显得尤其重要。我们将继续努力提高大众对这议题的认识,并保护容易受损之客户。”
关于陈连基律师
陈连基律师为本所合伙人及一所慈善机构- 精神健康资讯汇 (MIPCRC)的主席兼创始成员,擅长私人客户工作,包括具争议性的遗嘱和家庭事务。陈律师于2014年曾被任命为家事法庭暂委法官。陈律师现时为香港律师会精神健康法委员会主席及Society of 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 (STEP) HK的精神健康, 长者及行为能力法小组委员会的联席主席。
陈律师在代表无精神行为能力的诉讼当事人行事方面擁有丰富经验,獲高等法院任命为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管理财产的「产业受托监管人」。


本年度 “容易受损客户顾问”奖项的最后五强。

STEP首席执行官Mark Walley和首席裁判主席Mary Duke TEP致开幕词。
关于STEP私人客户大奖 (STEP Private Client Awards)
STEP是由从事家庭财富传承领域之专业人仕所组成的全球专业协会。 STEP致力于提高公众对这一领域面临之问题的了解,并提升其成员之教育和专业水平。从起草遗嘱到国际家庭之问题﹑保护弱势社群﹑家族企业和慈善捐赠,STEP成员都可以帮助家庭及早为未来做规划。 STEP的正式成员 (称为TEP) ,是其所在领域的国际公认专家,并具有资深的资格和经验。
按此查看本年度的获奖名单 (只提供英文版本),或按此观看颁奖仪式(只提供英文版本)。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陈连基律师。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0年11月27日发表谘询文件(「谘询文件」),提出调高主板上市盈利规定的建议。根据建议的变更,盈利规定(见下文定义)将提高150% 或 200% (详见下文)。谘询为期两个月,至2021年2月1日结束。
透过该建议,联交所有意将当前的盈利规定与于2018年2月已被调高的市值规定(见下文定义)达成一致。联交所认为,该2018年被调高的市值规定联同现行的盈利规定致使低市值但具较高历史市盈率的上市申请增加。联交所表示,某些低市值发行人可能会以其增长潜力证明其偏高的估值为合理,以应对经提升的市值规定,惟它们在上市后往往未能达到上市申请时提交给联交所的盈利预测。联交所亦提到有关的从监管角度上受关注的情况或行为,例如上市后股价的下跌或波动,与及制造空壳公司及市场操纵的可能性。

现行盈利规定
目前主板上市的财务要求包括符合第 8.05条中三项财务要求其中一项。此等要求如下:盈利规定[1]──其中新申请人的股东应占盈利必须符合以下最低要求:(1)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不低于2,000 万港元及(2)前两个财政年度累计不低于3,000 万港元(统称「盈利规定」);市值收益现金流量规定[2];或市值收益规定[3]。联交所亦引入了其他资格规定,以吸引不同类型的公司在香港上市,其中包括广为人知适用于生物科技公司的第十八A章, 和适用于矿业公司的第十八章。
依赖盈利规定的新申请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得低于5亿港元(「市值规定」)[4]。自2018 年2 月15 日起,市值规定自2 亿港元调高至5 亿港元,而盈利规定保持不变。这意味着申请人的历史市盈率会由过去的10 倍提升至25 倍。

拟议的变更
联交所在谘询文件中就调高盈利规定建议以下两个方案 :
根据联交所,方案1是按2018年2月市值规定的增幅百分比调高,而方案2是按恒生指数的平均收报点数由1994 年盈利规定推出实施时的9,541 点上升至2019 年的27,569 点的概约增幅调高。
为了解决相关的附带问题,联交所亦建议了有关以上变更的临时宽限和过渡安排,详见下文。

临时宽限
联交所考虑到新冠肺炎肆虐、中美政治及经济局势不明朗,对许多公司的业务都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调高盈利规定的前提下,若申请人符合谘询文件第二章中的条件,联交所会考虑就盈利规定的盈利分布给予若干临时宽限。条件如下:
(i) 造成申请人未能达到调高盈利规定的盈利分布的情况会否持续或重现;
(ii) 申请人为舒缓有关情况对其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而采取或将会采取的措施;及
(iii) 涵盖截至上市日期后的下一个年结日止期间的盈利预测,当中须详载相关的计算基准及主要假设。
申请人若拟获盈利规定的临时宽限,须向联交所提交申请,由联交所按个别情况考虑。

过渡安排
根据谘询文件,此更改将不会早于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规则修订生效日期」)。联交所将采取过渡安排,以减低以上建议对已开始根据现行盈利规定计划申请在主板上市的公司造成的影响。
所有在规则修订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的主板上市申请(包括GEM 转板申请),及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仍有效的申请,联交所会根据现行盈利规定评估其主板上市资格。这些上市申请可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后续期一次,续期后继续按现行盈利规定接受评估。若其后再次续期,就会根据调高后的盈利规定去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资格。

分析和要点
联交所的建议旨在提高主板上市发行人的整体质素,有利于提升其上市后的流动性,从而也提高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不过,正如谘询文件所指,此盈利规定建议会减少约三分之一符合市值规定的盈利规定上市申请。
鉴于有关的更改建议或将落实,若有意申请上市者欲受益于从现行门槛较低的盈利规定,我们建议其及早针对有关上市计划寻求法律意见,包括公司重组及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等初步准备,以便计划得以及时实行。
此外,若此更改建议得以落实,预计在盈利规定变更之前或会有大量主板上市的申请。因此,随着规则修订生效日期日趋逼近,联交所审查主板上市申请所需时间可能会延长,从而或为上市申请人带来不确定性及产生额外费用。
有意申请上市者在规划其业务上市时应留意此等事项,并建议尽早采取有效对策。与此同时,初创公司或中小型公司仍可考虑透过在GEM上市进入资本市场。
如有任何查询或需要进一步资料,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或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竭力确保本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可靠,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倘本新闻简讯与其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所高级律师刘砚枫先生于2020年11月18日担任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的网上专业进修课程讲师,是次讲座以「IPO 101:上市项目的基础」为题。刘律师在课程中详细解释公司上市资格及合适性、剖释上市项目并涵盖业务架构重组、尽职调查、招股书起草及股份发售等内容。另外,课程亦概述上市流程及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刘砚枫律师(图左)及 香港特许秘书公会资深会士Polly Wong(图右)
刘律师就香港市场的企业融资活动,包括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及首次公开发行、其后的股本发行、供股权发行、可换股债券等向上市申请人、保荐人及/或承销商提供专业意见。刘律师曾参与多个涉及中港两地的合并及收购项目,亦为多家香港上市公司就监管及合规事宜提供顾问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刘砚枫律师。
《亚洲法律杂志》近日发布了2020年亚洲50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本所连续5年再次当选香港第五大本地律师事务所。

本所于1978年创立,拥有170多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工作人员。凭借丰富的本地和国际专业知识,本所致力为客户之个人或商业问题提供创新﹐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过去的一年,香港法律界面对巨大的挑战。在这空前的时代下,本所努力确保与客户的沟通和服务不受影响,同时确保本所员工之情感和身体的健康同样重要。在展望2021年的同时,本所将会继续努力提高服务质素,并随着环境的变化与时并进。

藉此,本所热烈祝贺本所之战略联盟伙伴-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所有亚洲本地律师事务所中位列第四。
关于《亚洲法律杂志》
《亚洲法律杂志》是由Thomson Reuters出版的顶尖法律期刊,被认为是亚洲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 由《亚洲法律杂志》所举办的亚洲50强,旨在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律师人数来确定亚洲最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
除香港现有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PDPO”)外,自2018年5月25日起生效的欧盟GDPR亦因其广泛的地域适用性及可能所施加的沉重罚款,被认为是数据私隐法律的一项重要突破。罚款额度之重— 能体现于近期一宗德国案件中,一间国际零售商因其位于纽伦堡的分支在管控和处理数百员工的个人数据上曾采纳不恰当的措施而遭到罚款3,530万欧元。

数据处理基本原则有那些?
GDPR要求数据管控者及处理者遵守数据处理基本原则并就此承担法律责任。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平和透明、目的限制、数据最少搜集、准确性、存储限制及完整性和保密性[1]。例如,当一间公司要履行遵守数据完整性和保密性原则的义务时,该公司需要建立适当的网络和数据安全措施,实际措施包括在与数据处理者的合同中增加更为严格的数据安全条款。
香港的公司会受到多大程度影响?
GDPR具有域外效力。香港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能需要遵守GDPR:
1. 在欧盟没有设置机关[2],但向欧盟人士提供商品或服务,或监视他们的行为; 或
2. 在欧盟内设有机关,该机关的活动涉及处理个人数据,不论是否确实在欧盟境内处理数据。[3]
数据管控者和处理者在处理从相关活动所搜集到的个人数据时均会受到监管。

受GDPR规管的例子:
然而,只有当与商品和服务供应有关的数据处理活动以欧盟境内人士为目标时,相关的处理活动才会被纳入规管。如果数据处理仅涉及原意为向在欧盟境外人士提供的服务,而即使该服务在境外人士进入欧盟范围时未有中止,相关数据处理活动亦不受GDPR约束。[4]
超出GDPR范围的例子:

如果一间公司的数据处理行为低于GDPR标准,这将会带来什么后果?
违反GDPR的行政罚款分为两级,具体取决于违规的类型。较低级别的罚款为最高1000万欧元,或前一个财政年度(对于企业而言)全球总营业额的2% ,以较高者为准。[5]较高级别的罚款金额为最高2,000万欧元,或前一个财政年度(对于企业而言)全球年度总营业额的4%,以较高者为准。[6]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罚款?
如公司不遵守以下规定(非详尽无遗),则可处以较低的罚款:
1. 获取父母的同意下处理儿童的个人数据;
2. 如果不需要识别数据当事人,则匿名处理个人数据;
3. 发出数据泄露通知;
4. 委任数据保护主任;或
5. 其他。[7]
如公司不遵守以下规定(非详尽无遗),则可能处以较高的罚款:
1. 遵守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例如在处理之前获得同意;
2. 保障数据当事人的权利,例如被遗忘权、反对处理权;
3. 通过合法机制将个人数据传输予第三国收取人;或
4. 其他。[8]

欧盟GDPR中的「数据管控者」和「数据处理者」与香港PDPO中的「数据使用者」有何不同?
简而言之,「数据管控者」通常是指决定如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出于何种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员或公司,而「数据处理者」是指为管控者处理数据的人员或公司。[9]一间公司可以同时拥有两者身份。
而「数据使用者」则是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所使用的概念。这是一个统称,涵盖GDPR中的「数据管控者」和「数据处理者」。GDPR会同时监管这两种角色,然而香港的PDPO并不直接规管「数据处理者」。
「同意」是在GDPR下数据处理的一个法律基础。这与香港现行获取同意的做法有何等不同?
在香港,客户在网页上剔选同意框的做法通常是与相关公司需要将客户的个人数据用于直接营销有关。客户的同意并不是搜集个人数据的先决条件,但若将搜集到的数据用于其他目的如直接营销时,则需要取得客户的同意。[10]
根据上述的法律原则,公司可选择不同的法律基础来搜集和处理个人数据。取得「同意」是其中之一,亦可能是最普遍的基础,但前提是所取得的「同意」必须是在自由、具体及知情的情况下给予,并且必须是明确的表达。[11]

若干其他GDPR所要求而PDPO并不强制的重要公司措施
以下(非详尽无遗)的措施并非PDPO所强制,但对证明遵守GDPR是有必要的:-
数据保护主任
如果公司的核心活动包括处理有系统大规模监控数据当事人而获得的数据,例如线上追踪,特征分析(即对个人偏好的预测),或处理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则无论公司的规模大小,都必须任命数据保护主任。
数据保护主任负责监察公司对GDPR的遵守情况,并与监管机构联系。
数据泄露通知和补救措施
数据管控者必须在没有不当拖延的情况下就数据泄露(且在可行的情况下,在知悉此事后72小时之内)通知欧盟监管机构,除非该泄露不太可能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产生风险。
其他重要的公司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本文由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团队合伙人洪玉晖律师、刘嘉熙律师及卢建华见习律师共同合着。鉴于2019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GDPR对公司处理员工健康数据的潜在影响受到关注。如果你对这方面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洪玉晖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之用。本文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本所企业融资部高级律师刘砚枫于2020年10月15日在网上CPD专业进修课程「IPO101:上市项目的基础」担任主讲。刘律师在是次课程中详细解释公司上市资格及合适性、剖释上市项目并涵盖业务架构重组、尽职调查、招股书起草及股份发售等内容。另外,课程亦概述上市流程及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刘律师就香港市场的企业融资活动,包括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及首次公开发行、其后的股本发行、供股权发行、可换股债券等向上市申请人、保荐人及/或承销商提供专业意见。刘律师曾参与多个涉及中港两地的合并及收购项目,亦为多家香港上市公司就监管及合规事宜提供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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