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17年10月13日

史蒂文生黄诉讼团队参与主讲「首届陆港两地仲裁实务研讨交流会」

首届陆港两地仲裁实务研讨交流会于2017年10月13日在廊坊开发区新绎七修酒店完满举办。是次研讨交流会由廊坊仲裁委员会(简称廊仲)、其辖下的廊仲青年组织及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主办,并得到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协力律师事务所、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和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鼎力支持。


由左至右:吕志豪律师、马子蕙律师、莫薏筠律师、黄晊晄实习律师、徐凯怡律师、卢家俊律师及张俊燊律师助理

是次研讨交流会吸引近80名人士出席。活动由廊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程文女士致欢迎辞揭开序幕。本所合伙人吕志豪律师获邀出席,并为活动致辞。吕律师表示很高兴来到廊坊,自上次廊仲拜访本所后,一直期待大家再次会面,这次实在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并能与廊仲共同举办两地仲裁实务研讨交流会。吕律师期望在未来能与廊仲有更多合作,为促进陆港两地仲裁事宜努力。

本所另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门的主管律师徐凯怡律师获邀出席,并发表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司法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实践之最新发展及启示」的主题演讲。徐律师和与参加人士分享了中港跨境诉讼的实战攻略,激发了听众对于跨境诉讼的兴趣。徐律师的实战攻略以中港平行诉讼和香港资产冻结的司法实践为基础,充分分析跨境诉讼、仲裁的优势及风险,分享了可行的解决方案。充实鲜活的案例展示更是促进了台上台下的积极交流,活跃了整个研讨交流会的气氛。


由左至右:张克锋主任、董绪公主任、徐凯怡律师、程文秘书长、刘凈律师

除了徐律师的分享外,莅临本次活动的嘉宾亦与在场人士互相交流,分享也是精彩纷呈,当中包括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立松先生、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刘凈女士、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董绪公先生、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安先生、以及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赵平先生。

徐律师与团队包括卢家俊律师、莫薏筠律师、张俊燊律师助理及黄晊晄实习律师经过精心准备和排练,现场为与会的嘉宾和观众生动演绎了一场精彩纷呈又专业的模拟香港仲裁,展示了争议双方如何通过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解决纷争。模拟仲裁主要展示证人接受盘问这一特色主题。香港普通法体系下的盘问会给对方机会进行发问,以尝试推翻或质疑证人的证供。几位律师在台上展现了出庭律师雄辩滔滔的风采,唇枪舌剑的交锋让台下观众看得津津有味,完全沉浸在仲裁的氛围当中。活动完结后,参加人士纷纷表示模拟仲裁非常精彩,令他们别开生面,更确切感受到香港的仲裁模式。

在座谈交流环节中,嘉宾们逐一分享对是次活动的感想,亦感谢本所诉讼团队带来精彩的仲裁表演。在场人士纷纷把握机会向嘉宾们问及有关陆港两地的仲裁事宜,互相交流。及后,吕律师及徐律师代表史蒂文生黄給廊仲赠送刻有维多利亚港景色的水晶摆设,摆设刻上「同心协力」,寓意本所与廊仲将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做好仲裁事务。廊仲秘书长程文女士亦向本所赠送一幅「九龙图」。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徐凯怡律师

2017年10月13日

中国法律动态

中国法院首次承认与执行一美国法院商事判决
近日,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武汉中院”)裁定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加利福尼亚法院”)作出的一项金钱赔偿商事判决。随着国际贸易日益普遍,武汉中院的裁定在司法界中引发了热烈反响,有些评论文章将其称之为“开创了历史先河”。

本案背景
武汉中院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98d1508-6e7a-4f61-9a54-a7b6012dafaa&KeyWord=201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一美国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支付125000美元的转让价款。申请人依约支付了转让价款后,被申请人携款潜逃。申请人遂在加利福尼亚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该院作出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125000美元及相应利息。因被申请人现居武汉市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

在判决文书中,武汉中院根据以下几点作出裁定:

一、 形式要件
申请人已提供了证明无误的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作出的判决副本及中文译本

二、 实质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可以看出,武汉中院的裁定严格遵循了上述法律要求,具体而言为:
1. 优先审查是否存在相关国际条约。经审查,我国与美国之间并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关承认与执行民事判决的国家条约。
2. 若双方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关国际条约的,法院应根据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美国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存在,法院遂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3.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承认该民事判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武汉中院认为,上述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判决系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关股权转让的合同关系作出,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何为互惠关系,所以在具体运用中就如何认定互惠关系、认定互惠关系是否存在时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与普通法系大为不同的是,中国地方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来说并不具有拘束力,也就是说,下级法院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遵从上级法院在类似事实下做出的有效判决。

同时,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其本身也并非基于互惠原则而做出(该案主要是依据《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作出)。

由此可见,本次武汉中院承认与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并不会当然触发两国相互承认与执行他国判决的良性循环。所以,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仍然需要对争议解决条款谨慎斟酌。

2017年10月12日

证监会发布声明助一带一路基建工程项目公司来港上市

背景

鉴于市场对中央政府所推出「一带一路」政策的浓厚兴趣,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17年4月发布了有关若干基建工程项目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事宜的相关声明。以往,基建工程项目公司经常被证监会认定为具有与工程项目自身特殊的投资风险,因此在其申请上市过程中,证监会通常对其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基建工程项目公司适合在联交所上市。所以证监会此次发布该声明,旨在厘清对基建工程项目公司的上市要求,从而吸引更多基建工程项目公司赴港上市,尤其是对符合「一带一路」政策的公司。

证监会声明内容

在声明中,证监会列明了在审核上市申请时将考虑的各项可能纾减拟上市基建工程项目公司的风险状况的“加分”因素,若该基建工程项目公司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的,证监会在审核其上市申请时将会相应减少行使其酌情权以驳回该公司拟上市计划。

一、 相关的内地国营企业、主权财富基金、主要上市公司或于全球活跃的主要机构投资者持有大量股权;

二、 基建工程项目已获具一定规模的内地、开发或国际银行承诺提供项目融资;

三、 工程项目资产所在地的政府直接参与项目或持有股权;及

四、 有关工程项目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是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方,或证监会有充分理由信赖可获取关于该公司于所属司法管辖区内活动的公开及非公开资料。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上述所列因素并非唯一准则,有关当局亦可提出其他考虑因素。同时上述因素也可能不会同时适用于任何一宗个案。

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及豁免条件

另外,根据现行有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为了在联交所获准上市,主板申请人一般须具备:(1)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业绩记录,及(2)符合有关最低财务标准要求(如盈利测试,即最近1年盈利至少达2,000万港元及前2年累计盈利至少达3,000万港元)。对于创业板申请人而言一般须具备:(1)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业绩记录,及(2)符合不同于主板的财务标准(比如其最近2年合计的日常经营业务现金流入至少达2,000万港元)。

然而,如果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基建项目公司的,若其符合下列的豁免条件,联交所可根据主板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8.05B条)或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4条)接受较短的业绩记录期及/或豁免部分申请上市的财务标准要求。有关豁免条件的摘要载列如下:

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豁免条件

– 上市申请人本身应是某项基建工程的其中一方,并有权兴建及营运该项基建工程(或有权摊分有关之营运权益)

– 上市时,除了基建工程授权文件或合约所载的业务外,没有从事任何其他业务

–  该等基建工程必须:

● 有政府授予的长期特许或授权(上市时必须有15年的剩余期限);及

● 具备相当规模 (申请人公司在该等工程的总资本承担当中,所占份额至少必须为10亿港元)

– 若有关公司参与多于一个工程项目,其大部分项目正处于尚未施工或施工阶段

– 大部份集资所得款额将用于资助工程建设,而并非用于偿还债务或购置其他基建工程以外的资产

– 在上市后的首3年内,上市申请人不能购入任何其他种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活动,导致业务性质改变,令业务与有关基建工程授权文件或合约所订明的不符

– 上市申请人的主要股东及管理层必须拥有所需具备的经验、专业知识、营运纪录以及财政实力,确保能完成有关工程并使其投入运作。 尤其是,其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的业务和行业内拥有足够(至少3)及令人满意的经验

– 联交所视乎情况而要求的额外文件及其他事项的披露,包括业务估值、可行性报告、敏感度分析及现金流量预测

注:基建工程的例子包括兴建道路、桥梁、隧道、铁路、集体运输系统、水道及污水系统、发电厂、电讯网络、港口及机场

影响

从现行的上市规则来看,香港监管机构高度重视保护散户投资者的利益,而证监会的声明表明了其进一步对基建工程项目公司开放香港证券市场的意愿,特别是「一带一路」政策下的基建工程项目公司。基于上述及联交所设立创新板的建议,香港将可充分把握国家「一带一路」策略带来的金融服务业机遇,成为具吸引力的基建工程项目公司亚洲上市平台,以及为弥合基建项目资金的缺口,巩固香港作为亚洲首选金融集资中心的地位,达到多赢互利的积极效果。

该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竭力确保本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可靠,但不保证该等资料绝对正确可靠,对于任何因资料不确或遗漏又或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吕志豪律师张源辉律师

2017年10月12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获邀为「涉外仲裁江苏行:国际商事实务研讨会及模拟开庭」的主讲嘉宾

江苏省律师协会联合江苏省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举办「涉外仲裁江苏行: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研讨及模拟开庭」研讨会于2017年10月12日在南京完满结束。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邀出席,并担任主讲嘉宾之一。

是次研讨会以「深化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及实务」为主题,吸引300多名人士参加,莅临嘉宾包括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沈四宝主席、香港仲裁司协会王则左会长、国际商会北亚地区仲裁与ADR主任范铭超先生、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刘润东先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Joe、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总法律顾问王皓成先生、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黄文先生、艾伦格禧律师事务所国际律师Sophia Feng Pu、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王天红、以及省律协涉外委等。

研讨会由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宋政平和省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副会长仇小萍致辞掀开序幕。研讨会分别由主旨演讲、分论坛和国际商会仲裁院模拟仲裁庭三个环节组成。首环节的主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改革与创新」,省律协车捷副会长担任该环节主持人。各位嘉宾就当前国际仲裁现状、仲裁的优势、国际仲裁的最新动态以及创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第二个环节主题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焦亚尼担任主持人。各位嘉宾就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实务操作展开了探讨。徐律师在本节中,就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于香港的执行及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发表演讲。

最后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模拟仲裁庭。CMS香港律师事务所董希林高级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车捷副会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发云担任模拟仲裁庭的仲裁员,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和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永磊担任申请人律师,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亮和国际商会北亚地区仲裁与ADR助理主任黄一文担任被申请人律师。各方代表唇枪舌剑,从事实、法律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向广大参与人员全面展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庭审流程和程序,也充分呈现了律师娴熟的庭审技巧,让台下观众看得津津有味,完全沉浸在仲裁的氛围当中。

徐律师很感谢江苏省律师协会的盛情邀请,她非常荣幸可以参与其中,也十分珍惜能有机会与江苏各界精英分享交流。

如阁下对本次活动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2017年10月11日

移民业务新闻快讯

英国内政部从移民中赚取巨额利润
英国内政部被指以轻微错误为由而拒绝申请人的英国签证申请,令申请人需重新申请以增加利润。英国的签证费用可能是世界上最高的。据估计,内政部签证申请中赚取800%的利润。

例如,无限期许可进入或保留的申请定为2,297英镑;然而处理程序的实际成本只有252英镑左右。这表明政府处理申请的费用和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有很大的差异。

不仅费用一直较高,内政部甚至开始展开新收费。任何海外人士通过电子邮件联系英国签证和移民局都均须被收取5.48英镑的新费用。

然而内政部声称该做法是“公正合理, 因为它确保那些直接从英国签证系统中获益的人作出相对的贡献。

因此,为免以轻微错误为由而遭受拒绝签证及需重新申请,申请人应考虑聘请专业人士来代办签证。

(来源: http://www.independent.co.uk/voices/home-office-immigration-costs-government-huge-profits-underfunded-theresa-may-a7944206.html)

2017年10月11日

香港交易所发表关于新股通之研究报告

简介

新股通计划(「新股通」)是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战略规划2016-2018》的主要元素之一,为求协助完成共同市场在股市部分的版图。新股通主要目的是让内地及国际投资者能无障碍过境参与两岸的一级股票集资市场。通过新股通的架构,内地投资者能在香港市场认购首次公开招股(南向),而香港的全球投资者能认购内地市场的首次公开招股(北向)。由于内地市场及香港市场都在国际层面发展上面临瓶颈,该计划预期可令内地及香港市场共同受惠。行家亦对新股通表示兴趣,并相信该计划能改善市场流动性、擴展投资者基础,并吸引大型国际首次招股项目。与此同时,有行家对新股通表示忧虑,特别有关新股通对两岸市场潜在的负面影响,以及实施新股通时的监管及操作问题。有鉴于此,香港交易所盼其发表的研究报告能阐述及澄清新股通的详细内容、释除行家的忧虑、并增加公众对新股通的信心。

背景

香港交易所已辨识出内地及香港市场现时的缺点:

(a) 欠缺新股互通的共同市场; 及

(b) 内地及香港股票市场的发展瓶颈。

以下列表概括香港交易所辨识出的缺点:

 

缺点

详情

(a) 

欠缺一级市场互联互通的共同市场

  • 现时滬深港通计划只限于二级股票交易市场上的买卖,两个市场的投资者尚未可以参与对方市场的一级股票集资市场。

 

  • 因此,双方的投资者均无法参与及利用另一方市场新上市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所提供的投资机会。
  • 欠缺一个内地与香港的一级市场互联互通的共同市场可能会为投资者对二级股票交易市场的兴趣带来负面影响,并带来市场不公平的现象。

 

  • 近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分拆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交银国际」)上市为最佳例子。
  • 受法律及政策体制所限,交通银行不能就交银国际发行新股向A股股东提供与H股股东相同的保证配额。

 

(b) 

内地及香港股票市场的发展瓶颈

内地市场:

  • 内地市场在国际化层面上至今只有有限度的发展。
  • 在滬深港通推出前,合资格投资内地股票市场的外地投资者仅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截至2016年底,在上海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户口中仅有1,088个QFII 户口及1,078个RQFII户口,占总户口数目少于1%1
  • 截至2017年3月底,QFII投资于内地股市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144.4亿元,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总流通市值少于0.3%2

 

  • 外资公司现时仍未可在内地股票市场上市。
  • 内地股票市场结构特别为满足内地市场发展进程的特别需要而设,有可能与国际市场常规有异。

 

香港市场:

  • 以投资者参与度而言,香港市场为高度国际化,但反之,在上市发行人国际化方面却显著较弱。

 

  • 由2008年至2017年第一季的新上市公司中, 仅8%来自香港及内地以外地区,共占首次公开招股集资总额的20%。反之,内地民营企业占新上市公司数目总数的47%,而H股公司占首次公开招股总额的48%3

香港交易所认为通过新股通而达至新股互通的共同市场架构为主,并以滬深港通计划为辅,从而让内地及香港投资者均能参与两岸的一级及二级股票交易市场,便可弥补上述缺点。新股通亦会为两岸市场带来多方面的效益,为中国达至经济平衡,更有效市场开放及最终实现人民币可兑换的理想等经济目标作出贡献。

实质影响

以下列表详述新股通为内地及香港市场带来的潜在裨益:

 

潜在裨益

内地市场

香港市场

(a) 

南向新股通将使内地投资者能认购将于香港上市的国际公司的新股,等同为内地投资者开辟多一个正式的环球资产配置渠道,从而更大程度上改善内地资金的海外投资组合。

鉴于内地庞大的境内存款及商机处处,而南向新股通亦将容许内地投资者就香港的首次公开招股进行认购,相信会吸引国际公司在香港上市。

(b) 

北向新股通将有助开拓位于内地的国际投资者群。

香港预期会有更多国际公司上市,而内地投资者的参与亦会有所增长,从而带动香港集资及交易市场的流动资金增加。

(c) 

新股通能让外国发行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售股份时,遵从其更熟悉及更国际化的香港股市规则及标准,而不须适应内地市场的监管框架。

香港市场中介机构会因集资及交易市场活动增加而有更多业务机会。

(d) 

新股通会为内地企业带来更多上市机会,特别针对仍在轮候队伍等候上交所或深交所审批其申请的内地企业。另外,透过北向新股通在香港首次公开上市会成为以内地投资者客源为目标的内地企业提供另一个实际选择。

 

(e) 

南向新股通可让内地投资者在国际市场认购新股及上市后股价变动方面获得国际的经验,有助培育内地投资者趋向成熟。

 

(f) 

新股通涉及的资金流是在封闭的系统内完成,从而舒缓内地市场资金外流的忧虑。

 

(g) 

加快人民币可兑换性。

 

然而, 推行新股通亦有其忧虑。市场监管是开通新股通前需要审慎处理及考量的重要范畴,从而确保一个公平的投资市场环境,并提供充分的投资者保障及风险管控。市场监管措施包括考虑发行人及投资者资格的准则,以及共同市场双方的证卷交易所、市场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发行人与投资者等相关方的责任及义务。此外,透过南向新股通机制进行以内地投资者为对象的首次公开招股,及透过北向新股通机制进行以香港本地及环球投资者为对象的首次公开招股,均有可能需要施加额外的披露要求。相信靠着一个良好及有连贯性的监管框架,必能减少及妥善处理与发行人相关并影响投资者利益的监管问题。

另外,与首次公开招股程序及市场惯例相关的操作事宜亦备受关注:

(a) 跨境散户投资者可否经新股通认购股份,或新股通是否只开放予跨境机构投资者;

(b) 新股通股份如何配发予跨境投资者;

(c) 跨境投资者会否视为一个独立的股份认购组别,或与当地市场投资者的认购一并处理;

(d) 跨境投资者认购股份应遵守不同的市场规则或遵守首次公开招股所属市场的规则;

(e) 跨境投资者由首次公开招股所属市场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还是由跨境投资者所属市场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及

(f) 为跨境投资者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否要遵守不同的监管规定,如客户认知程序及配售指引。

以 (a) 为例,如内地散户投资者可通过新股通认购首次公开招股股份,此举动可被视为内地公开招股,而相关拟上市公司或须应付额外监管要求。因而,该拟上市公司可负上更多时间及金钱。反之,如在新股通机制下只有内地机构投资者能认购首次公开招股股份,上述额外监管要求可被豁免。为确保及维持市场公平性及完整性,操作方面的不确定性须被妥善处理及解决。

相信只要机制模式设计合宜,并以内地与香港共同市场的最佳利益为旨,监管及营运方面的问题将迎刃而解,而新港通必能达至惠及内地及香港市场的目标。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竭力确保本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可靠,但不保证该等资料绝对正确可靠,对于任何因资料不确或遗漏又或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吕志豪律师张源辉律师

1 请参考香港交易所研究报告《新股通-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及人民币国际化的突破性契机》第6页;及中国结算2016年12月统计数据,中国结算网站。
2 请参考香港交易所研究报告《新股通-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及人民币国际化的突破性契机》第6页;及西南证券所有关2017年第一季QFII持股状况的研究报告,2017年5月1日。
3 请参考香港交易所研究报告《新股通-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及人民币国际化的突破性契机》第9至10页及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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