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
汤森路透旗下《亚洲法律杂志》(ALB)最近公布了其2024年度香港法律大奖入围名单。本所很荣幸宣布,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凭借出色的专业实力,以及卓越的市场表现荣获以下八项大奖提名:
ALB香港法律大奖旨在表彰和庆祝香港及该地区律师事务所、内部法律团队和个人律师的杰出成就。获奖者将在2024年9月13日于香港JW万豪酒店的颁奖典礼上公布。
请按此查看ALB香港法律大奖的完整提名名单 (只提供英文版本)。
2024年7月31日,我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为“亚洲论坛:第四届国际仲裁与竞争法峰会——香港”担任小组讨论主持人。
本次论坛由Legal Plus主办,并得到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CM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CIET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多个组织的大力支持。

由左起: 安可锐(北京)咨询有限公司(Accuracy)董事Jon Nicklin、Princes Chambers资深大律师Jeremy Bartlett、关雨龙律师以及我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

徐律师主持的小组讨论主题为“股东、利益相关者与香港及外国公司的董事争议:保护公司的最佳实践”。参与讨论的嘉宾包括Princes Chambers的资深大律师Jeremy Bartlett、关雨龙律师以及安可锐(北京)咨询有限公司(Accuracy)的董事Jon Nicklin。

在徐律师的引领下,小组对股东与合资企业争议的行业趋势展开了讨论,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汽车、电池和生命科学领域。这些讨论强调了此类争议的复杂性,通常牵涉到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多层持股公司。
徐律师亦带领了小组探讨中国经济下行所带来的挑战。由于初创企业在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时面临困难,导致了股权赎回争议的增加。他们着重强调了在股东协议中制定明确机制以解决赎回价格问题,并防止长期争议的必要性。此外,他们指出,管理僵局情况和不公平偏见的条款对于减轻潜在冲突至关重要。另一个关键话题为股东争议中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的复杂性。小组探讨了国家公司法与ISDS在反映损失方面的不同处理方式,提出了在众多双边投资条约下允许提出此类索赔,可能会削弱国家法律原则的担忧。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介绍
2024年6月1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发布了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就拟议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增强措施及相关上市规则的修订,邀请公众于2024年8月16日前提出反馈意见。建议修订将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务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和年度报告,而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特定建议将有3年的过渡期。
咨询文件的主要关注领域为:(i) 董事会效能,(ii)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iii) 董事会和全体员工多元化,(iv) 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及(v) 股息。
…
董事会效能
加强董事会效能对于强化企业管治至关重要。这涉及确保董事会组成能够反映技能、经验和不同观点的均衡组合,使其能够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有效运作。
| 建议 | 细节 | |
| 指定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为协调投资者与董事会之间、独立非执行董事们相互之间、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与其 他董事之间的沟通,联交所建议订明发行人应指定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
对于董事会主席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发行人 对于董事会主席并非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发行人 若发行人未有指定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则需提供理由说明原因,例如列出已有哪些其他的股东沟通渠道。 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角色与职责: o 预期将出席发行人的股东周年大会,并与各董事委员会主席一同出席;及 |
|
| 强制董事接受培训和披露 | 适用于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的所有董事 | 强制持续专业发展:
董事均须参加特定范畴的强制持续专业发展。对于最低培训时数或培训形式则没有规定。 对于填补临时空缺而获任命的董事,拟议的培训要求将自发行人任命后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起适用。 披露要求: · 培训时数; |
| 对于初任董事(即首次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或在过去三年或以上未有担任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人士) | 初任董事的强制性24小时培训要求: 初任董事必须在获委任后18个月内完成至少24小时的培训。 如初任董事在完成24小时培训前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则培训规定须重新计算。 额外披露要求: |
|
| 董事会表现评核和披露
|
董事会表现评核必须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在“遵守或解释”的基础上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具体信息。
形式:发行人有权决定表现评核的形式,包括是由内部或外部人士进行。
|
|
| 董事会技能表和披露 | 发行人必须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建立一份董事会技能表,并披露以下信息:
(i) 董事会现有的技能组合;
|
|
| 超额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付出的时间
(具3年过渡期) |
硬性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最多只能同时担任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职位。
提名委员会必须每年评估和披露各董事的投入时间及贡献,同时考虑其上市发行人董事职位和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入。
|
|
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
建议修订旨在促进董事会定期更新和加强发行人董事会的独立声音,以引入新的观点,并保持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客观性。
| 建议 | 细节 |
|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上限
|
建议硬性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以九年为限。 |
| 两年冷静期 | 已在上市发行人董事会在任超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日后任期满九年上限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经过两年冷静期后可再次担任同一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此冷静期内,该董事不得担任该发行人、其控股公司、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发行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董事。
|
| 三年过渡期 | 此规定将自2028年1月1日起生效。此三年过渡期旨在确保董事会的持续性,并让受影响发行人有充足时间进行适当的继任规划及调整董事会组成。
|
董事会及员工多元化
为了促进独特的观点,有力的讨论和弹性决策,联交所专注于提高董事会以及公司各个层面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 建议 | 细节 |
|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提名委员会必须由不同性别的董事组成。
|
| 多元化政策
|
发行人须为其员工(包括高级管理层)制定及披露多元化政策。
要求发行人单独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不含高级管理人员)的性别比例。
|
| 在董事会性别构成临时偏离规定的安排
|
如发行人的董事会于任何时间只有单一性别董事(例如唯一的女董事辞任后),发行人须立即刊发公告说明相关详情及理由。 |
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
建议修订旨在透过持续监察、定期检讨及就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作出报告改善市场质量和公司治理。
| 建议 | 细节 |
|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年度检讨 | 每年(至少)一次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规定将提升为强制性规定。董事会有责任确保进行必要的审查,并由管理层向董事会确认这些系统的有效性。
|
| 详细披露 | 董事会必须对以下事项进行详细披露:
(a) 已制定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包括其任何重大变动); |
股息
为提高发行人股息政策的透明度及问责性,联交所建议将现行的有关股息的守则条文提升为强制规定,并要求增加披露内容。
| 建议 | 细节 |
| 有派发股息政策的发行人 | 须(i)披露该政策的目的/目标,以及决定是否宣布、建议派发股息或派发股息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ii)确认董事会遵守股息政策(或以其他方式,对任何偏差作出解释)。
/td> |
| 没有股息政策的发行人 | 陈述其并无制定有关政策及背后原因。 |
| 就董事会的股息决定而言 | 披露(i)为何汇报期内宣派的股息的息率与前一年同期相比有重大差异(如有)的解释;以及(ii)不宣布股息的原因和计划采取以提高投资者回报的措施(如有)。
|
分析及要点
咨询文件反映了联交所致力于多个关键领域加强企业治理实践在的努力。对董事会效能、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和多元化的关注表明了对增强治理结构的坚定承诺。此外,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和股息的建议,表明了朝着这些重要领域更高透明度的发展方向,突显了投资者和股东保护以及市场质量的重要性。总的来说,这些拟议的修订措施展示了促进香港上市公司优质企业管治的积极态度,优先提倡透明度、问责性、多元化和可持续性。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7月12日,我所合伙人罗启峰律师受邀为青岛律师协会举办的第104青岛律师大讲堂暨“婚家与信托”主题分享活动担任演讲嘉宾。此次活动由市律协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主任肖雪静律师主持,吸引了包括现场和在线参与者在内的300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参加。

…
我所罗律师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瀚律师,分别就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新监管框架以及跨司法管辖区家庭法案件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的讨论等热点议题进行了讨论。
罗律师以 “两地婚姻家事案件之相互认可及执行问题” 为题,探讨了不同地区家庭法案件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复杂性,并提供了两地对婚姻和家庭法治理的法律框架和基本原则的全面概述。他详细阐述了决定哪个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因素,并讨论了两地法院如何相互认可和执行彼此的判决,包括离婚、监护权和财产分割等相关事项。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罗启峰律师。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发表咨询文件(“咨询文件”),邀请公众就其以下建议提出意见:(i)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制订法定协议安排和强制收购机制,以及(ii)优化《证券及期货条例》下适用于上市集体投资计划(“CIS”)的市场行为监管制度(“市场行为监管制度”)。咨询期已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结束,预计证监会将于短期内发出咨询总结文件,以期在 2025 年 12 月前完成立法程序。
…
目前,REITs不受《公司条例》所概述的法定程序所规管。 证监会明白到业界需要一个类似《公司条例》的更直接退市机制,因此建议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加入新一部规定,就协议安排和强制收购机制制订公平公正的法定架构,以利便REITs的企业重组及私有化。该项建议参考了《公司条例》第 13 部,并因应REITs、其管理公司、受托人及单位持有人的性质和特点,作出适当调整。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拟议新条文与《公司条例》的现行条文大致相同,在适当披露、批准门槛和及法院认许方面的规定相若,概述如下:
| 建议 | 细节 |
| 建立REITs的步骤 | 第1步:在会议中获得单位持有人及债权人的批准,但须遵守以下投票门槛:
i. 就与房地产基金的债权人订立的计划而言 – 出席会议且有投票的债权人当中占价值最少 75%的过半数债权人。
ii. 就与房地产基金的单位持有人订立的计划而言 – · 凡有关安排涉及公开要约或收购要约: (1) 出席会议且有投票的单位持有人当中占最少75%的表决权;及 (2)对有关安排投下的反对票,占有关REITs的所有无利害关系单位所附的总表决权不超过 10%。 · 有关其他协议安排: (1) 出席会议且有投票的单位持有人当中占最少75%的表决权;及 (2) 除法院另有命令外,出席会议且有投票的过半数单位持有人的批准。 第2步:获得所需的批准后,向法院申请认可计划。 |
| 向法院申请召开会议 | REITs 的管理公司、受托人、单位持有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作出命令,饬令为考虑建议安排或妥协的目的而召开单位持有人或债权人或两者的会议,以及向法院申请认许有关安排或妥协。 |
| 向受托人/债权人披露具相当分量的利害关系 | REITs 的受托人、管理公司及其每名董事必须在向房地产基金的单位持有人或债权人发出的说明陈述中,披露根据有关安排或妥协具有的任何具相当分量的利害关系。 |
| 约束力 | 获法院认许的房地产基金的安排或妥协,对相关人士(包括将会代表房地产基金执行有关安排或妥协的房地产基金受托人及管理公司)以及房地产基金的单位持有人或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
| 证监会存档法院命令 | 在法院就认许有关安排或妥协而作出的命令的文本被送交证监会存档前,该命令没有效力。 |
适用于REITs的拟议强制收购条文与《公司条例》第 13 部的条文相若,即要约人(“要约人”)提出收购要约及回购者(“回购者”)提出回购股份的公开要约均可透过 “强迫出售”或“强迫购买”完成,但将作出修订,以容许要约人或回购者的管理公司或受托人在强制收购期间代表REITs执行某些职能。
| 建议 | 细节 | |
| “强迫出售”条文 | 如要约人或回购者已收购或回购要约所关乎的单位的至少 90%,则该要约人或回购者有权向少数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表明有意收购或回购他们的余下单位。 | |
| “强迫购买”条文 | 如要约人或回购者已凭借收购要约或回购单位的公开要约获接受,而在要约期内的任何时间取得有关公司至少90% 单位的控制权,则少数单位持有人有权要求该要约人或回购者收购或回购余下单位。 | |
| 专为REITs而设的特定修改 | REITs的要约人或回购者发出收购通知 | 在强制收购期间,要约人或回购者的管理公司或受托人可以代表REITs履行以下职能:
· 向法院申请命令授权发出收购通知以买断剩余单位;及 · 当单位持有人的香港地址不在持有人登记册上时,向证监会申请有关发送收购通知的指示。 下文建议要约人或回购者发出收购通知的方式及时间,与《公司条例》一致: · 就“强迫出售”而言: · 向少数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 – 要约人或回购者须在以下两个时间中的较早者之前,就全面收购少数单位持有人的单位向其发出通知:(i)自收购要约或公开要约的要约期终结后之日起计的3个月终结时;或(ii)自收购要约或公开要约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终结时。 · 持异议单位持有人的权利 – 持异议的单位持有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作出命令,判定要约人或回购者是否有权并须收购或回购有关单位。 · 就“强迫购买”而言: ·向少数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 – 要约人或回购者须在少数单位持有人有权要求进行“强迫购买”的首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该等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告知他们有权要求该要约人或回购者全面收购他们持有的单位。如上述通知是在收购要约或公开要约的要约期终结前发出,它须述明该要约仍然可予接受。 少数单位持有人行使其权利 – 在“强迫购买”方面给予少数单位持有人的权利可在以下两个时间中的较后者之后的3个月内行使:(i)要约期终结时;或(ii)要约人或回购者发出通知的日期。 |
| 受托人在强制收购中的作用和责任 | 由于REITs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受托人负责以下工作:
· 以信托方式为有权得到代价的单位持有人持有有关代价; 及 · 就收购要约及强制收购而言 – 将要约人注册为所收购的单位的持有人;及 · 就回购单位的公开要约而言 – 注销相关单位。 |
|
释义及诠释
现建议释义部分采纳《公司条例》所用的定义,并适当地加以修改,以及纳入额外词汇(例如“管理公司”和 “房地产基金”),以便顾及REITs的运作。
《公司条例》第 3 条所 订的公司“责任人”概念将延伸至涵盖管理公司的人员,以使牵涉违反或不遵从新一部规 定的管理公司人员亦属犯罪。
推定条文
拟议推定条文旨让不具法人性质的REITs透过其受托人及/或管理公司(或其董事)行事。这包括将受托人及/或管理公司(或其董事)的行动、权力、责任、表决权、财产、业务、法律责任或当中附带的任何权利及债权人关系归于REITs。
证监会的修订建议旨在加强市场的廉洁稳健及维持充分的投资者保障,焦点主要放在上市CIS的管理公司(及及就法团式CIS而言,CIS的董事)的责任,同时不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部分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上市CIS及不将上市CIS的受托人及保管人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至 XV 部的多项定义,以精简规管架构。
经参考过往进行的咨询,证监会建议延伸《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各部的适用范围,以明确地只涵盖上市CIS及其管理公司:
为配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各部分的上述涵盖范围,证监会将作出进一步修改。这些进一步修订旨在厘清所有上市CIS(包括以法团形式组成的上市CIS)将受市场行为监管制度中适用于上市CIS的条文所规限,有别于上市法团的市场行为监管制度,以避免混淆及规管重迭。此外,《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第 1 部的现有定义将作出相应修订,以顾及CIS的独特性质。
正如咨询文件所反映,证监会已展开一项重大措施,以优化REITs及CIS的规管架构。拟议的改革代表了证监会全面努力,以实现香港金融领域市场行为、诚信和投资者保护的整体改善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声明,提醒公众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不违反期间将于2024年6月1日结束。在违反《打击洗钱条例》的情况下在香港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属刑事罪行,证监会将对任何违法行为采取一切适当行动。
…
背景
证监会于2023年6月1日起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引入了一个新的发牌制度。此制度规定所有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在不违反期间内取得牌照或属被当作获发牌的申请者。在过渡安排下,不违反期间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让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已经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足够时间调整其业务,以符合新的监管标准而不违反法律。在此期间,已经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以继续其业务,同时努力达到证监会的发牌要求。过渡安排旨在平衡严格的监管要求与现有市场参与者向新框架过渡的实际情况。请参阅我们2023年5月31日有关证监会的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过渡安排的新闻快讯。
对投资者的提示
随着不违反期间将于2024年6月1日结束,证监会敦促投资者仅在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投资者应查核证监会网站上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以确定使用的平台是否已获证监会正式发牌。值得注意的是,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尚未获证监会正式发牌,最终亦可能无法获得正式牌照。如果申请被退回或拒绝,相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被要求结束其在香港的业务。公众可以查阅“有关牌照申请已被退回、拒绝或撤回的申请者名单”和“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以获取最新信息。
对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提示
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及其最终拥有人)必须全面遵守证监会的所有监管规定和发牌条件。证监会建议这些申请者在其政策、程序、系统和监控措施的实际实施和成效获证监会信纳并获正式发牌前,不应积极推广其服务或与新零售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其最终拥有人还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例,包括但不限于防止中国内地居民使用它们的任何虚拟资产相关服务。
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受到证监会的监管权、纪律惩处权、干预权及其他适用的权力所约束。在未来数月,证监会将对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进行现场视察,以确定他们有否遵守证监会监管规定,并特别关注他们的客户资产保障措施及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任何发现的不合规情况将导致其牌照申请被迅速拒绝,并采取必要的其他监管行动。
分析与总结
证监会提醒公众,不违反期间将于2024年6月1日结束,投资者应仅使用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投资者应查核证监会网站上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发牌状况,以避免使用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所带来的风险,这些申请者可能最终无法获得正式牌照并可能被迫结束其业务。证监会亦强调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必须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和发牌条件。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