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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2 月 22 日至 25 日,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和林丽嫦律师,参加了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 2023 亚太地区会议 (APRM)。 本次期待已久的线下 APRM 以“了解你的价值”为主题,在泰国曼谷举行。

左起: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和林丽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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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为期 4 天的会议期间,郑律师和林律师参与了不同的特别团队会议和小组讨论,就各种不同的法律议题相互交流。郑律师主持了题为“亚太地区优势:税收转移机会”的税务小组的会议。另外林律师作为 INTERLAW多元化、包容性和社区委员会(亚太区)副主席,亦共同主持了多元化、包容性和社区小组题为“‘归属感’是什么?” 之会议。


本所欣然宣布,本所之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荣获国际权威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ALB)提名为 “2023 ALB 女律师大奖- 年度最佳北亚区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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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是汤森路透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为读者提供前沿的法律商业资讯和律所专业评级,被认为是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2023 ALB 女律师大奖” 旨在表彰女性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行业中的卓越表现和成就。本次榜单针对候选人过去12个月的重大成就、创新的策略和技术、所获得的奖项、客户举荐及市场反馈口碑等方面进行调研,并在北亚区年度最佳诉讼律师大奖一项中最终提名九位律师。
| 徐凯怡律师 | 合伙人
银行与金融部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 |
我很荣幸能够和其他杰出的女性律师一起获得“2023 ALB 女律师大奖”的提名。我由衷感谢ALB的推荐和团队成员的付出,特别是客户长久以来的信赖与支持。我将坚持持续与我们的客户开展更密切的合作,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于2023年2月2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就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内地更新的监管规则而作出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修订建议征询市场意见(「咨询文件」)。有关的建议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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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中国法规的新修订
以下两项法规(「中国新法规」)将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
(a) 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及
(b)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
鉴于中国新法规的实施,以下两项法规将于2023年3月31日废止:
(a) 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及
(b)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
按中国新法规的要求,中国发行人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 由于内资股和H股(均为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东,目前适用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已再无必要。
另外,中国新法规也引入了新的备案制度(「备案新规」),要求内地公司为其直接和间接的境外上市或证券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就关键合规问题提交相关资料以作注册备案。
II. 上市规则》相应修订
鉴于即将实施的中国新法规,联交所将在不征询市场意见的情况下修订《上市规则》,修订如下:
(a) 从《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删除与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和回购现有股份有关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b) 从《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删除牵涉H股股东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的规定;
(c) 废除《上市规则》附录十三D部,此附录要求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包含《必备条款》及其他附带规定;及
(d) 修订《上市规则》第九章和第十九A章中有关新上市申请提交文件的规定,以反映备案新规。
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上市规则》相应修订将于联交所适时公布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若中国注册成立的新上市申请人于《必备条款》被废除至《上市规则》修订生效期间在联交所上市,联交所将会要求其遵守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包括相应修订)。
为免疑问,中国发行人在其修订公司章程之前仍须遵守现有章程中就若干决议案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规定及《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其他条文(如适用)。
III. 《上市规则》其他修订建议
在中国新法规下,内资股和H股(均为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东,联交所因此建议修改《上市规则》中原为处理因内资股与H股被视作不同类别股份所衍生的问题而订立的条文。 随着中国法律的完善和内地金融市场的发展,联交所进一步建议删除或修改部分特为中国发行人股东而设的额外保障条文:
(a) 修改《上市规则》条文,以使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权限额和股份计划的授权限额,可参照其已发行股份总数(而不是分别参照内资股和H股)计算;
(b) 删除中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须向发行人及其股东遵守《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承诺;
(c) 将以下规定由《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移至第三A章(适用于所有发行人):(i)要求发行人须确保与其合规顾问可随时联系;及(ii)要求合规顾问须及时告知发行人《上市规则》及适用的香港法律及法规的任何修订;
(d) 删除《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职责及其终止委任及替任的其他规定;
(e) 删除《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有关(i)网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实体版本以供查阅及(ii)在作为中国发行人的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中国与香港的法律及法规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规定;及
(f) 删除《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与其他《上市规则》内容重复又或已过时的条文。
IV. 《上市规则》主要修订摘要
| 事项 | 修订建议 |
| 「内资股」与「H股」的定义以及股份「类别」的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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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股东会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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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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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规则》第九章和第十九A章中有关新上市申请提交文件的规定以反映备案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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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发通函及上市文件的时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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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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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市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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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发行授权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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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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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分析和总结
请特别留意对于中国的发行人,以及香港和海外成立而主要业务于中国的发行人,如红筹公司和VIE结构的公司,将须根据备案新规就其境外上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上述备案程序对于主要业务在中国的发行人的上市至关重要。
中国新法规为联交所提供了适时机会反映和检讨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上市规则,同时向所有发行人的股东(不论发行人的注册地点)提供相同水平的保护。 因此,我们普遍欢迎联交所的建议,以及建议实施的上市规则。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 其内容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协助贵州双龙航空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成功发行1820万美元,票面利率为7.0%,2026 年到期的信用增级债券(「该债券」)。该债券于2023年3月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成功上市(股份代号: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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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为一家国有企业,由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及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90%及10%。 发行人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贸易、投资、融资、资产及项目管理平台。
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为鼎鑫(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光银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卢建华律师、及葛俊廷见习律师。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引言
于2023年2月20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咨询文件,就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规定的建议征询市场意见(「咨询文件」)。 此咨询文件为对于2022年6月刊宪及已同年12月通过以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请参阅本所的新闻简讯更新)的一个后续的咨询。证监会进一步解释并列出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专为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新发牌制度(《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下有关规管规定的拟议修订及拟议过渡性安排, 并邀请业界和公众就适用的监管方法提出建议。 公众咨询期将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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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规定
A. 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主要建议监管规定
证监会建议待《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实施后,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建议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乃根据适用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的现行监管规定(尤其是《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拟备而成。
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中,建议的监管规定涵盖多个范畴及领域,例如:适当人选规定、遵守一般原则、财务稳健性、营运、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与客户进行交易、保管客户资产、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网络保安、利益冲突、备存纪录、核数师及持续回报/通知责任。 <1有鉴于Luna币及Terra币相继崩盘,证监会在强调「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下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要求风险水平相同的虚拟资产提供者在同等责任下须就虚拟资产所带来的特定风险而予以相应修改。 2 在《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生效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将被取代,而所有平台运营者(不论是否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或《打击洗钱条例》获发牌)将须受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的规限。
B. 双重牌照
待《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实施后,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进行的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同时亦会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 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进行的非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
鉴于虚拟资产可能会随时间而演变,如由非证券型代币变为证券型代币(反之亦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连同其建议的负责人员和持牌代表)应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申请批准,以获双重发牌及核准。
C. 有关容许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3
证监会于2018年引入《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时认为,为求更加谨慎,应限制《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平台仅可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就此而言,证监会留意到在应否容许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平台提供的服务这问题上公众意见纷陈不一。
在2022年1月,证监会首度容许零售投资者接触在传统交易所买卖的少数受规管虚拟资产相关衍生产品。 随后在2022年10月,证监会就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虚拟资产期货ETF)设立了认可制度。 因此,零售投资者在香港已能透过受规管产品以间接方式接触虚拟资产(请参阅本所的新闻简讯更新)。
因为现时有更多国际金融机构及服务提供者已涉足这个领域,证监会建议容许各类投资者(包括零售投资者)使用由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提供的大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但前提是有关虚拟资产须获纳入由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两个「获接纳的指数」中。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在纳入上述虚拟资产以供买卖时,亦须考虑其他一般的代币纳入准则,包括市值、成交量、规程安全及内部合规。
D. 咨询问答 4
以下是证监会为咨询业界及公众所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其反馈:
| 编号 | 主要咨询提问 | 证监会的看法 |
| 1. | 你是否赞同,持牌平台营运者在采取所建议的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应获准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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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于有关一般代币纳入准则及特定代币纳入准则的建议,你是否有任何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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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如证监会有意允许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那么从投资者保障的角度来看,你认为应要实施什么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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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于允许结合使用第三者保险及持牌平台营运者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旗下法团拨出的资金的建议,你是否有任何意见? 你是否有任何其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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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的过渡安排的主要措施及实施细节
E. 参与过渡安排的资格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是原有平台(即在2023年6月1日前已于香港营运并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方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 为此,证监会将会考虑下列非详尽无遗的因素,包括:(a)该公司是否于香港成立为法团;(b)该公司于香港是否具有实体办公室;及(c)该公司的香港员工对于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具有中央管理及控制权。9
F. 过渡安排的关键日期及实施细节
有意申领牌照的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 9日期间内,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在网上提交完全填妥的牌照申请。 在牌照申请中,该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将被要求确认及证明其在紧接2023年6月1日前正于香港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其将遵守适用于持牌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规定。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无意申领牌照,便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 尽管严格来说这些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结业的期限为2024年5月31日,但证监会预期它们会停止向香港投资者积极地推广其服务。
所有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在2024年6月1日或之前被当作获发牌,或获证监会批给牌照。 证监会将会毫不犹豫地对任何无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取执法行动。
分析和总结
经过政府就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的计划和方向而发表的政策宣言(请参阅本所的新闻简讯更新),此咨询文件及时地实践当中的远见,亦为全球虚拟资产的监管制度下一个重要里程碑。同一时间,透过为不同的持份者提供广泛的法律保障,证监会致力拓展虚拟资产的香港零售市场。这能协助零售投资者更好地应对市场的波幅以及确保它们能在具保护性及有效的系统下与受监管的交易平台接轨。此咨询文件与其他规定将制造新一波的市场机会及资本投资,并使香港金融市场现代化,与进一步利用虚拟资产的全球轨迹达成一致。
因此,我们欢迎证监会的建议,并乐于分享我们对于咨询文件的见解。我们希望能因此促进本地有关虚拟资产的企业,并欢迎各位与本所分享您对有关这方面的措施的意见。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 其内容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1 咨询文件的第7页。
2 请参阅咨询文件的第10-11页了解现有监管要求的完整列表和相应说明。
3 咨询文件的第12页。
4 咨询文件的第12-23页。
5 请参阅咨询文件的第15页了解证监会建议的一般非详尽代币纳入准则的完整列表。
6 请参阅咨询文件的第16页了解证监会建议的一般非详尽代币纳入准则的完整列表。
7 请参阅咨询文件的第17页了解对于所需尽职调查的特定领域。
8 请参阅咨询文件的第17-18页了解披露义务的非详尽清单。
9 请参阅咨询文件的第24页了解決定公司是否具有意义且实质性存在的非详尽因素的完整列表。
国际权威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ALB)近日正式公布了“2023 ALB十五佳北亚区诉讼律师”(ALB Top 15 North Asia Litigators 2023)榜单。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凭借卓越的专业实力、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出色的客户及业界口碑荣登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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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十五佳北亚区诉讼律师” 旨在评选出香港、日本和韩国中最杰出的诉讼律师。ALB透过综合评选候选律师过去12个月的重大案件和成就、创新的策略和技术、客户举荐及律师市场反馈口碑等方面之表现,最终遴选出在诉讼领域中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最优秀的十五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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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凯怡律师 | 合伙人 银行与金融部和 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 |
| 我很荣幸获ALB评选为 “十五佳北亚区诉讼律师”,并由衷感谢ALB的推荐和团队成员的付出,特别是客户长久以来的信赖与支持。我将坚持持续与我们的客户开展更密切的合作,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或按此查看 “ALB 2023年1月/ 2月刊电子版” 之相关报道 (只提供英文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