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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8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欧美同学会留英分会邀请担任「国际仲裁- 由仲裁条款起草至开庭的胜利之路」线上研讨会之演讲嘉宾。

在两小时的课程当中,徐律师与各位嘉宾分别就关于起草争议解决条款的注意事项﹑中国企业应如何有效控制仲裁费用和风险,和中国企业应如何准备国际仲裁案件等题目进行深入的解释及讨论。徐律师亦与观众们分享了她在仲裁案件中的实务操作和实战经验,帮助中国企业从不同视角了解国际仲裁、获取相关实务指引。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21年3月16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卢家俊高级律师和张俊燊律师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工会讲解监管执法新趋势及最新案例。本次课程反应热烈,超过250名学员在线上参与培训。

左起: 张俊燊律师、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和卢家俊高级律师
在两个半小时的课程中,徐律师和其团队介绍了香港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 “证监会”)最新的法律及规定。他们亦解释了最近的“唱高散货”操纵市场计划以及证监会之相关打击措施,如向相关经纪行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处置指定的资产等。透过徐律师和其团队之案例研究分享,参与者对证监会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监管策略与方针有更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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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8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邀为第十一届Moot Shanghai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上海邀请赛 (下称 “Moot Shanghai”) 担任首席仲裁员。本次赛事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举办,历时五天,并吸引了来自全球22个国家60所知名院校的230多名学生参赛。

Moot Shanghai由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共同主办,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会 (ICC) 联合主办,并得到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ICC香港、上海市律师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大韩商事仲裁院及中国法律教育的大力支持。

徐律师在巴拿马(瓜达拉哈拉) 大学 (Universidad Panamericana Campus Guadalajara) 对LMU 洛伊拉(洛杉矶)法学院 (LMU Loyola Law school- Los Angeles)的赛事中担任首席仲裁员。各位参赛者经过精心的准备,展开了一场精彩的辩论。赛后,徐律师结合自身多年来的仲裁经验,为选手们提出了切身中肯的建议。

Moot Shanghai介绍
作为Willem C. Vis国际模拟商事仲裁庭竞赛的预赛之一,Moot Shanghai是中国内地唯一一个由国际队伍组成的模拟仲裁比赛。
Moot Shanghai真实模拟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开庭听证程序的各个环节。每场比赛的裁判均由执业律师、仲裁员或行业专家组成,并对参赛队伍的法律功底、临场表现、场上合作进行评价及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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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3月8日,本所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到访了一邦国际网上仲调 (eBRAM) 位于律政中心的总辧事处。徐律师为香港律师会创新科技委员会 (下称 “委员会”) 的委员之一。

在香港律师会副会长黎雅明律师 (Mr. Amirali Nasir) 的带领下,委员会访问了eBRAM辧事处。eBRAM旨在透过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及法律科技 (LawTech), 为跨境纠纷提供网络仲裁和调解服务,从而促进跨境贸易。在访问的过程中,委员们认识了最新的科技技术,例如网上同步签署技术等,为日后的商业贸易、协商及网上争议解决提供协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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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 相信大家或有听闻:一名中国内地人士需要在香港以外币进行交易。该人士在香港拥有银行户口,惟账上并没有足够外币,唯有以人民币从第三方“购买”外币,在中国内地将与所需外币等值的人民币支付至该第三方指定的内地银行户口,该第三方安排于香港将外币转到该名内地人士的香港户口。
上述操作为典型的地下钱庄运作模式,旨在规避内地的外汇管制,而收取外币的一方往往不会知悉转到香港户口的资金来源。倘若该笔款项属诈骗骗款,委托进行兑换、收取外币的一方除了有机会需要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也有可能被诈骗受害人作出民事追讨要求返还该笔款项。在此情况下,对诈骗毫不知情的收款方是否需要返还款项?根据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v. Pan Jing [2020] HKCFI 268的判决,收款方或需向受害人作出返还。

事实背景
被告人潘先生(“潘先生”)为内地商人,需要在香港支付美金进行交易,遂委托其友人购买及兑换美元,将人民币转至该友人的内地银行户口。同日,一家香港公司H2H Trading Co Ltd(“H2H”)将与该笔人民币等值的美金从其香港户口(“H2H户口”)转至潘先生名下的香港户口(“潘先生户口”)。
潘先生不知道的是,一名假冒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银行”)客户的人士(其通过星展银行的身份核实)指示星展银行将该客户银行户口中的美金汇至H2H户口,H2H户口收到该笔汇款后,其中部分美金转到潘先生户口(即潘先生从H2H收到的美金)。
星展银行向香港法院申请了禁制令,潘先生户口内的该笔美金被冻结。

星展银行对潘先生提出民事诉讼及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申请
星展银行向潘先生提起民事诉讼,(除其他事项)要求潘先生向星展银行返还该笔美金,理由为潘先生须复还其不当得利(restitution of unjust enrichment)。潘先生的抗辩理据为:(1) 其为“付出价值的真诚买家”(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及 (2) 其“处境已被改变”(change of position)(即被告人因收取款项而真诚改变其处境,如被要求作出复还是不公平的)。
星展银行指出,潘先生通过地下钱庄取得该笔美金,违反内地法律,故不得依赖该等抗辩理据,并以潘先生对申索并无应通过审讯处理(triable)的抗辩理据为由,向法院申请简易判决。潘先生提出以下几点反对简易判决申请:(1) “真诚买家”抗辩理据;(2) “处境改变”抗辩理据;及 (3) 内地法律下应予以审讯的争议点。

香港法院的决定
香港法院批准星展银行的简易判决申请,潘先生须向星展银行复还该笔150,000美元。
1. 经地下钱庄兑换外币违反内地法律
法庭接纳星展银行的专家意见,认为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内地行政法,潘先生可遭行政处罚。尽管相关部门并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或采取任何行动,惟此不代表潘先生未有违反内地法律。
2. 被告人并非付出价值的真诚买家
潘先生指出,其付出了人民币购入美金,而他在兑换外币方面没有经验,完全依赖及相信其友人的安排,并无理由相信该友人会用违法的手段兑换美元。加上潘先生对星展银行所指的诈骗毫不知情,由始至终均是真诚行事,因此应获准提出“真诚买家”抗辩理据。
法庭不接纳潘先生的理据,指出如财产是根据违反内地法律的交易转让的,收取该财产的被告人不能被视作已为该财产付出任何价值。于本案中,潘先生经地下钱庄支付人民币及取得美金,该兑换违反内地法律,故该笔人民币在法律上不构成有效的价值,导致潘先生不能依赖“真诚买家”抗辩理据。法庭进一步指出,尽管潘先生声称自己不熟悉外币兑换,但他毕竟是个经验丰富的商人,因此认为潘先生不知道其友人经地下钱庄进行外汇兑换的说法并不可信。

3. 被告人不能依赖“处境改变”抗辩理据
潘先生指出,为了取得该笔美金,他向友人支付人民币,其“处境已经改变”,故应获准主张“处境改变”的抗辩理据。星展银行援引英国上议院Lipkin Gorman v. Karpnale Ltd [1991] 2 AC 548,指出“有过失的一方”(wrongdoer)不得依赖该抗辩理据。
法庭援引了Barros Mattos Junior v. General Securities & Finance Ltd [2005] 1 WLR 247,指出倘若收款方“改变其处境”的行为违反内地法律,除非有关非法行为极其轻微而可予忽略(so minor as to be ignored on the de minimis principle),否则法庭不会将该行为考虑为“处境改变”的一部分。
由于潘先生支付人民币以兑换外币的行为违反内地法律,加上没有证据证明他不知道其友人会经地下钱庄进行兑换,尽管其对星展银行所指的诈骗并不知情,法庭拒绝接纳潘先生提出的“处境改变”抗辩理据。除此之外,法庭认为违反外汇管制规定有违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因此拒绝潘先生提出的抗辩理据是合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庭在判决中并无提到于内地以地下钱庄进行兑换是否违反香港法律,但指出如兑换交易违反内地法律,香港法院对该交易不予支持。

总结
于中国内地经地下钱庄进行外汇兑换伴随着巨大法律风险,不仅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而招致刑责及/或行政处罚,委托进行兑换、收取外币的一方亦无从得知有关资金的来源,更遑论知道资金是否涉及诈骗。从本案可以看到,经地下钱庄取得款项的收款方即使对骗案毫不知情,涉案外汇兑换行为仅违反了内地行政(而非刑事)法律法规,且尚未受到任何处罚,惟在处理骗案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追讨行动时,香港法院倾向以地下钱庄违反内地法律为由,拒绝收款方依赖“真诚买方”及/或“处境改变”的抗辩理据。
2021年3月4日,本所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邀为银行客户的管理团队提供企业线上培训。本次培训的主题为「香港反歧视法例—招聘面试及甄选程序」。

徐律师在课程中讲解了香港的反歧视法例并介绍了相关法例的最新发展。她亦就招聘面试及甄选程序的最佳行事方式作出详尽解说,以及透过案例分析阐释了划一甄选准则的例外情况。

透过本次培训,客户对香港的反歧视法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加强配合银行各项营运及合规的需求,并对日后的面试和甄选程序能有更完善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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