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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往往未能履约,产生违约事件,甚至面临破产和清盘。根据香港破产管理署在2021年1月15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香港申请强制公司清盘和申请个人破产的宗数均创四年来新高。
清盘或破产呈请中,亦涉及了很多内地和香港的跨境破产程序,例如正在内地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有很多资产位于香港,内地的破产管理人需取得这些位于香港的资产的控制及处置权,这就需要香港法院对内地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应的协助。
在2020年,香港法院先后颁下了两个重要判决,承认和协助由内地法院委任的破产管理人。这是内地和香港在跨境破产清盘法律方面的重大发展。本文将对两个案件进行简单介绍: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020] HKCFI 167) 案
2020年1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夏利士法官 (Mr. Justice Harris) 在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020] HKCFI 167) 一案中,颁下了香港法院首次承认和协助内地破产管理人的命令。
■ 案件背景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 是一家于中国内地成立的公司。由于无力清偿债务,已在内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任了上海华信的破产管理人。上海华信在香港拥有子公司,且在香港的主要资产是该子公司欠上海华信的720万港币的欠款,而此笔欠款已被另一独立第三方债权人以申请“第三债务人暂准命令” (garnishee order nisi) 的方式进行了扣押。一般而言,若债权人在取得“第三债务人暂准命令”后,再进一步取得“第三债务人绝对命令”的申请程序 (garnishee order absolute),则该债权人可就该等欠款立即执行,其他方将难以作出阻挠。

为阻止该第三方债权人取得“第三债务人绝对命令”,破产管理人紧急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协助,以搁置该第三方债权人就“第三债务人绝对命令”的申请程序。
依照上海华信破产管理人的申请,香港法院提供了承认和协助,暂时搁置了上述法律程序。
■ 承认和协助内地破产管理人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夏利士法官认为,要承认并协助在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下提起的清盘程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该域外清盘程序须为集体程序;以及
(b) 该域外清盘程序须在该企业成立的地区提起。
(判决原文:From these decisions the following criteria emerge, which must be satisfied before recognition and assistance will be granted.
(a) the foreign insolvency proceedings are collective insolvency proceedings.
(b) the foreign insolvency proceedings are opened in the company’s country of incorporation.
Provided the above criteria are satisfied, the Court may recognise insolvency proceedings opened in a civil law jurisdiction.)

夏利士法官解释道,承认和协助域外清盘程序并不意味着香港法庭会将香港本地清盘人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下拥有的全部权力赋予域外清盘人。普通法下协助的权力仅限于:
(a) 让域外清盘人员能够在香港行使他们在获委任地的法律下可以行使的权力;
(b) 只有在域外清盘人员有必要履行其职务时;以及
(c) 与提供协助法院所适用的实体法和公共政策一致。
当清盘人获得委任的司法管辖区的清盘制度与香港的清盘制度相似,那么法院可以颁令使域外清盘人与香港本地清盘人拥有大体上相同的权力。
(判决原文:The Companies Court does not, however, grant a foreign liquidator, whose appointment it has recognised all the powers available to a liquidator appointed by it pursuant to the Companies (Winding Up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Ordinance, Cap 32 (‘Ordinance’). The principles that circumscribe the limits of the common law power of assistance are explained …:
(a) The power of assistance exists for the purpose of enabling foreign courts to surmount the problems posed for a world-wide winding up of the company’s affairs by the territorial limits of each court’s powers…
(b) The power of assistance is available only when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foreign officeholder’s functions.
(c) An order granting assistance must be consistent with the substantive law and public policy of the assisting court.
Accordingly, … ‘[i]n the case of liquidators appointed in jurisdictions with similar insolvency regimes to Hong Kong, the assistance may extend to granting orders that give the foreign liquidators substantially similar powers’.”)

基于本案事实和法庭的分析,夏利士法官颁下决定,承认和协助上海华信的内地破产管理人。这是香港法院第一次对内地破产管理人予以承认和协助,也为香港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原则。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2020] HKCFI 965) 案
2020年5月26日,夏利士法官再就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2020] HKCFI 965) 一案颁下判词,再一次承认和协助内地破产管理人在港履行职务。
■ 案件背景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年富”) 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从事的业务包括供应链管理、物流管理以及境内和国际货运代理等服务。
2018年12月,深圳年富在内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由深圳中院委任了破产管理人。深圳年富的业务与香港有着紧密的联系。
■ 香港子公司陷入财务困难
在进入破产清算前,深圳年富曾通过两家香港子公司开展了一系列供应链相关的业务。这些子公司于香港持有多个银行账户,总额约为1250万元人民币,亦持有对外贸易应收账款约人民币41亿元。但是,担任这些子公司的独任董事在内地被拘留,子公司已无人管理和收回这些应收账款。

为了履行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职责,深圳年富的破产管理人需将子公司的财务正规化,并收回相关账款。因此,深圳年富的破产管理人向香港法院提出了承认和协助的申请,以便行使深圳年富对其在香港子公司的所有权利。
■ 法庭决定承认和协助深圳年富的内地破产管理人
夏利士法官运用了其于上海华信案里已详细阐述的法律原则,认为深圳年富的清盘程序是在企业成立地 (即内地) 提起的集体程序,且深圳法院已委任了破产管理人。于是法官颁令给予深圳年富的破产管理人所申请的承认和协助。
(判决原文:I am satisfied that the winding-up in the Mainland is a collective insolvency proceeding in the Company’s place of incorporation and that the Liquidator has been appointed by the Shenzhen Court to wind up the Company. I will, therefore, order that the winding-up and the Liquidator are recognized.)

总结
香港法院在2020年相继就上述两个案件作出了裁定,这是涉及内地和香港跨境破产及清算法律相互协助的一大发展。两个案件充分表明了香港法院对于涉及内地和香港跨境破产/清算法律援助的支持态度,对于跨境破产/清算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香港法院是否会为内地破产管理人提供协助,将取决的每个案件的情况,也视乎于内地和香港是否会有统一的跨境破产清盘的方式。(判词原文:“The extent to which greater assistance should be provided to Mainland administrators in the future will have to be decided on a case by case basi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recognition is likely to be influenced by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 Mainland, like Hong Kong, promotes a unitary approach to transnational insolvencies.”)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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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杰出社会服务奖及公益律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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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4日,《中国商法》杂志(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发布了《2020年A-List: 法律精英100强》(法律精英)。本所合伙人及企业融资部主管劳恒晃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底蕴和卓越的执业能力,连续两年再次名列中国(外国律所)的法律精英1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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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律师是本所的企业融资业务主管,擅长于资本市场、企业融资和收购合并等业务领域。劳律师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多次参与首次公开招股项目,为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的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等提供顾问服务。同时,他也协助不少上市公司处理不同类型的企业融资交易,并担任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香港上市公司的顾问,协助他们投资或退出相关的企业 (尤其以中国大陆所在地的企业为主)。此外,劳律师也协助中国境内企业进行房地产交易、海外投资及其他海外股票交易所的首次公开招股。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于2020年12月18日刊发有关「建议推行无纸化上市及认购机制、网上展示文件及减少须展示文件类别」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早前,联交所于2020年7月24日刊发相关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于咨询总结中,经审慎考虑后,联交所将于稍作修改后采纳咨询文件的所有建议。有见及此,在新措施的实行下(除「混合媒介要约」(见下文定义)外),新申请人申请股票、债务证券和集体投资计划在联交所上市(「新上市」)的上市文件将于2021年7月5日起全面无纸化。此外,有关网上展示文件以支持上市及交易的新机制将于2021年10月4日起生效。

全面无纸化上市及认购机制
鉴于近期在香港受欢迎的首次公开招股都是以全面无纸化方式上市,认购流程完全不涉任何纸张文件,并且运作畅顺,而且互联网在香港高度普及,联交所因此决定除非发行人采用混合媒介要约(即在特定情况下派发没有随附招股章程印刷本的纸本申请表格的要约),否则(i)新上市的所有上市文件必须仅以网上电子形式刊发;及(ii)新上市的认购(如适用)仅可透过网上电子渠道申请。此等改动将于2021年7月5日生效。有关于报章上刊登上市文件的规定,亦将会撤除。
联交所认为此建议虽会为投资者带来少许不便,但利显然多于弊,包括能提高市场效率、提升成本效益并能促进环保。与此同时,联交所亦提到(i)如果投资者希望阅读上市文件的印刷版本,可从联交所电子登载系统(「电子登载系统」)打印出来;(ii)投资者可以指示经纪或托管人代其提出电子申请;及(iii)如果发行人预料市场对特定的首次公开招股的申请表格印刷本有庞大需求,仍可选择采用混合媒介要约。
如果发行人选择采用混合媒介要约进行首次公开招股,(i)发行人可单独派发印刷本认购表格而毋须附随相关的印刷本招股章程;(ii)实体申请表格须根据联交所刊发的指引信印发;及(iii)混合媒介要约的发行人须靠散户经纪及/或股份过户登记处将认购人士的认购资料直接输入于有关的网上平台。

网上展示文件
在新机制下,联交所将规定发行人登载相关文件,例如有助股东评估须股东批准的须予公布交易及关连交易相关的一些与交易有关的合约 (详见下文),上载到电子登载系统与发行人网站,而展示实体版本的规定将会取消。就香港的上市体制而言,网上展示文件的做法并非完全陌生。其他香港监管机构也已有以电子方式或在网上登载重大合约和董事服务合约的规定。公众下载或列印此等文件不会有任何限制,发行人也不会记录或验证查阅网上展示文件人士的身份。
无疑,在网上显示文件可使国内外投资者更方便查阅有关的文件。诚然,网上展示的某些文件,例如一些涉及须予公布交易或关连交易有关的合约,可能包含机密和专有资料,因而可能不适宜广泛刊发。就此,有需要的发行人可申请一些保护措施,如个别披露豁免 (「披露豁免」),以遮盖相关资料。联交所采取个别考虑的方针作出评估。联交所只在《有关申请豁免遵守及更改《上市规则》规定的指引》「《豁免指引》」所述的极有限情况下才容许在网上展示的文件上遮盖资料。根据其建议,联交所将会修订《豁免指引》以容许发行人在其可向联交所证明并令其信纳披露资料(i)会违反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或(ii)对发行人的竞争力造成损害(例如有关资料是商业秘密)(除其他事项外)的情况下,遮盖对评估相关交易没有重大作用的资料。
考虑到要求在网上展示股东名册对中国发行人是沉重负担,而中国法律目前并无此规定, 及为确保对中国发行人和其他发行人一视同仁,中国发行人无需于网上展示其股东名册,而是继续提供实体版本以备查阅。

减少须展示的文件
联交所最后的建议旨在减少须展示的文件。就相关须遵守股东批准规定的须予公布交易及关连交易而言,发行人仅须展示与交易有关的合约。在新的机制下,联交所则会取消(i)展示发行人在刊发相关须予公布交易的通函前两年内订立的一切重大合约;及(ii)发行人须展示关连交易通函所提及合约及董事服务合约(除一年内届满,或雇主在一年内可在不予赔偿的情况下终止的合约)的规定。然而,为免生疑问,无论该改动对减少须展示文件有何影响,发行人仍须在交易通函中提供重大合约的摘要及/或董事服务合约的细节。
此新机制撤除了展示与相关交易无关,因而亦对与股东就该交易所进行的评估不相干的文件的要求,藉此进一步防止敏感信息不必要的披露。

结论
长久已来,香港证券市场参与者往往会依靠印刷文本和纸质文件。随着上述建议的实施,预期有关的体制会愈趋环保,有利香港定位为国际绿色金融中心,及将其标准与联合国的「可持续证券交易所倡议」*(「Sustainable Stock Exchanges Initiative」)的其他契约市场(如纽约、纳斯达克和伦敦证券交易所等)看齐。新的机制也有望使香港的公开招股的流程现代化,针对市场利益相关者而言,其效率和透明度将会有所提升。还应该指出的是,咨询总结显示大多数机构,监管机关和倡议个体普遍支持加强采取更电子化的方针,反映了市场情绪对绿色新路向的整体正面态度。
本文由本所企业融资部合伙人张源辉律师撰写。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竭力确保本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可靠,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 仅供识别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很荣幸地宣布,本所的SW私人客户部及其主管傅景元律师凭借着雄厚的专业实力和卓越的客户口碑,连续3年荣登 ”钱伯斯2021亚太榜单”。
《钱伯斯》评论:
该团队以扎实的家庭法律业务而闻名,善长处理复杂及具争议性的高资产事务,并且在辅助救济案件方面尤其熟练。该团队除了为离婚法提供建议外,还精通继承计划,遗嘱认证和监护权问题,此外,在非争议性方面如婚前和婚后协议等事务之表现亦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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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傅律师
傅律师精通家庭法、家族财富和受托监管人的领域,在特别金融债权、介入诉讼、抚养权纠纷案件、婚前及婚后协议、房地产财产纠纷事务及跨境问题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傅律师亦曾多次为香港的家庭法提出专家法律意见。
傅律师是认可综合和家事调解员,英国仲裁学会会员及院士、国际公证人及婚姻监礼人。
关于钱伯斯
钱伯斯在过去30多年中,一直是法律市场情报的主要来源之一,旨在按亚太地区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可靠的建议,为客户做出明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信息。钱伯斯亚太榜根据5个标准,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客户服务,商业视野,勤奋,性价比和专业操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