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有关本所的新闻快讯,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18年2月1日

史蒂文生黄家事法团队屡获殊荣

史蒂文生黄家事法团队表现优越,先后在不同法律大奖中屡获殊荣,当中包括于《律师月刊》法律奖项2017中荣获「年度家事法律师事务所 – 香港区」、于《Corporate Intl杂志》环球大奖中获颁发「年度香港家事调解律师事务所」、在Corporate USA Today 2018年度大奖及Lawyer International – Legal 100 2018大奖中荣获「年度家事法律师事务所 – 香港区」。上述各奖项旨在嘉许得奖者过去一年在其专业技能及服务方面表现出色,史蒂文生黄再次获奖,是对本所的法律服务及家事法团队的表现予以肯定及认同。

本所是香港领先的婚姻及家事法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现时主理家事的法官当中有三位是本所的前任合伙人,其中一位更是高等法院法官。自1978年起,本所于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当人们经历关系破裂或者改变家庭环境时提供支援。本部门有三大专责团队,分别是家事法、信托、遗产承办及筹划继承、以及受托监管人工作。

本所专门处理各类争议或非争议的家事案件、涉及国际因素的儿童事务及财务案件,并帮助客户处理有关内地事宜。

本所的团队亦有认可的家事调解员资历,经常主持各类型的家事调解,成效显着获得高成功率。本所提倡面对讼诉时利用调解,以省时及灵活的方法协助双方解决纠纷达致双嬴。

本所不但替客户处理家人和受养人对身故者的财产提出财务及赡养费的申请,更会解决汲及繁复、庞大资产或复杂公司和信托架构的纠纷。

本所的信托、遗产承办及筹划继承团队除了协助客户草拟遗嘱、筹划遗产继承和处理遗产承办外,也与本所的婚姻及家事法团队合作无间,协助离异双方成立信托以保障他们及子女的长远利益。成立信托时本所亦会与国际信托公司紧密联系,迎合我们本地及世界各地客户的需要。

受托监管人工作在香港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我们有丰富经验处理《精神健康条例》第II部的申请,给予受托监管人建议,并担任原讼法庭委任的专业委员。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傅景元律师

2018年1月24日

史蒂文生黄于Corporate LiveWire 2017/18年度法律大奖中荣获「年度商业律师事务所-中国」

本所的法律服务再次获得肯定,于Corporate LiveWire 2017/18年度法律大奖中荣获「年度商业律师事务所-中国」。奖项是由评审委员综合考虑候选者在过去12个月的表现,经仔细审查后才授予奖项以示认同。

关于本所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1978年成立,是一家高瞻远瞩,致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所,全所共有160多人,荣登第5大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本所提供一系列的法律和企业服务,包括中国事务、银行与金融、企业及商业法和公司服务、企业融资、雇佣法、家事法及私人事务、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财产转让、监管执法、科技与通讯、移民、媒体及娱乐法。于2013年与在中国内地极具规模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策略联盟,扩阔了本所在中国内地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并拓展业务地域。本所亦是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的创会成员之一,该会网络覆盖超过全球140个城市。本所于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的会员资格及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建立的策略联盟,给客户一个强大的服务支援网络,加上本所中港两地的专业律师团队,为客户带来个人化、开放及高效的策略建议。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

2018年1月18日

联交所发表建议设立创新板之咨询总结

导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17年12月15日发表建议设立创新板之咨询总结。咨询总结确认先前的「预示」,将弃推出独立上市板块的计划,并采取另一方案,在上市规则新增章节以吸引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上市。是次改革将惠及不同投票权(「WVR」)架构的公司、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以及在香港寻求第二上市的海外发行人 。

联交所正在落实建议方案的细节,并已开始草拟《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主板规则》」)条文的建议修订 。预料于 2018 年第一季就建议修订进行正式咨询。

要点:建议未来发展方向

● 联交所拟扩大现行上市制度,容许以下发行人上市:
(i) 采用WVR架构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而于上市时预期最低市值不得少于 100 亿港元;和
(ii) 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而于上市时预期最低市值不得少于 15 亿港元

● 联交所拟创造新的第二上市渠道,吸引来自新兴及创新产业并在合资格交易所(即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或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的「高级上市」分类)主要上市的海外发行人来港,尤其是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发行人(「大中华公司」)。

● 联交所拟刊发指引信,说明「创新产业」公司的特点,为市场提供指引。指引信将适用于采用WVR架构的发行人及透过新设的第二上市渠道上市的发行人。

采用WVR架构的发行人

联交所建议批准WVR架构的高增长创新产业发行人上市。主要的入场条件如下:

WVR架构发行人的入场条件

财务要求

  • 预期市值不少于100 亿港元
  • 如预期市值少于400 亿港元,发行人须在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录得最少 10 亿港元收入

上市的资格及适合要求

  • 业务成功 ——在利用业务活动、用户、客户、单位销售、收入、盈利或市场价值等数据计量下,有业务高增长的纪录并有可持续的轨迹
  • 性质­­ —— 符合「创新产业」公司的定义(请见下文『「新经济」的定义』)
  • WVR持有人的贡献 —— 每名WVR持有人的技能、知识及/或战略方针均对推动业务增长有重大贡献
  • WVR持有人的责任 —— 每名WVR持有人均积极参与行政事务,并于上市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
  • 外界认可 —— 发行人须得到资深投资者提供有意义的投资。该等投资者于上市时的总投资额最少有 50%要保留至首次公开招股后满六个月
  • 每宗申请会按原则性基准评估,而表面上符合上述特点亦不确保其必定适合上市
  • 若发行人极不符合管治常态(例如普通股完全没有投票权),联交所或会拒绝有关上市申请

保障措施

  • 发行人须制定适当的股东保障机制(请见下文「采用WVR架构发行人的相关保障措施」)

基于采用WVR架构的公司或对投资者构成其他风险,故将落实以下保障措施(注意:合资格以第二上市渠道上市的发行人能获得豁免实施以下大部分的WVR保障措施) :

采用WVR架构发行人的相关保障措施

  • 限制:

只有新申请人方可采用WVR架构上市。上市后,发行人不得提高已发行的WVR比重,亦不得增发任何WVR股份。

  • 仅限合资格人士:

WVR受益人只限于发行人董事的人士。倘受益人(i)不再为董事;(ii)身故或失去行为能力;或(iii)倘股份被转让予另一名人士,该受益人股份所附带的WVR将永远失效。另外,WVR持有人于首次公开招股时所持股权要达某个最低水平。

  • WVR 的权利限制:

普通股所附带的权利只有投票权不同,其他所有方面必须相同。WVR 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投票权的10 倍,而非WVR股东所持有股东大会合资格投票权不得少于10%。某些主要管理事宜必须按「一股一票」基准决定。

  • 加强披露规定:

公司须在其持续发出的公司通讯中加入适当的警告。发行人在上市文件亦须披露适当的示警字句,以及详述其WVR架构、理据及相关风险。

  • 加强企业管治:

采用WVR架构的发行人须设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企业管治委员会。发行人亦须一直委任合规顾问。

  • 辅以组织章程文件:

发行人须在其组织章程文件纳入所规定的保障措施,以容许股东对保障措施的违反行为个别采取法律行动。

  • 反规避及规则执行:

《主板规则》将载入适当的反规避字句,以免发行人规避有关的WVR保障措施规定。采用WVR架构发行人如违反将载入有关WVR保障措施的《主板规则》条文,其处理将一如任何上市公司违反其他《主板规则》条文。

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之上市

为扩大市场,联交所建议未有收入的新经济公司或可以上市,但现时只限生物科技发行人。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的入场条件

  • 预期市值不少于 15 亿港元
  • 以研发为主,专注开发全新或创新产品,处理方法或科技
  • 具备独特的创新理念或知识产权,可合理预期衍生专利、版权等作商业用途
  • 至少有一只产品、处理方法或科技已通过概念开发过程
  • 上市集资主要作研发用途,以将某些产品 / 处理方法 / 科技推出市面
  • 拥有多项长期专利、已注册专利等
  • 曾有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进行投资(包括金融机构)
  • 达到较高营运资金要求(拥有随后 12 个月内维持发行人现行水平所需的 125%)
  • 在上市前最少两年一直从事现有业务
  • 作出额外的风险披露,以确保投资者知悉当中涉及的业务和研发风险
  • 符合上市所需的最少公众持股量(即25%),而基石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不会纳入公众持股量

联交所在将来会再检讨是否接纳其他类型的新经济公司在未有收入的阶段时上市。

第二上市渠道

除《主板规则》及2013 年《联合政策声明》(「《2013 声明》」)中现载有的渠道,联交所打算设立新的第二上市渠道,以扩阔第二上市的市场。新的第二上市渠道针对在「合资格交易所」(定义见下)主要上市的新兴及创新产业海外发行人。若符合相关规定,现时不能在联交所第二上市的大中华公司,将能透过此新的渠道寻求第二上市。

符合以下资格的发行人可考虑透过此新渠道作第二上市:

第二上市渠道的入场条件

  • 预期市值不少于 100 亿港元
  • 如预期市值少于 400 亿港元,而具有WVR架构及/或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定义见《2013 声明》),发行人须在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录得最少 10 亿港元收入
  • 符合「创新产业」公司的定义(请见下文『「新经济」的定义』段落)
  • 合资格交易所(即认可美国交易所(例如纽约交易所及纳斯达克)或伦敦交易所主市场(并属于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高级上市」分类))主要上市
  • 最近至少两年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合规纪录良好

因此,联交所把在香港寻求第二上市的公司分作3大类:

1. 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 ¬—— 于咨询总结刊发时或之前于合资格交易所主要上市的大中华公司
2. 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 ¬—— 于咨询总结刊发后才在合资格交易所主要上市的大中华公司
3. 非大中华公司 ¬—— 并非大中华公司的公司

相等的股东保障水平
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及非大中华公司无须修改组织章程文件去符合相等的股东保障水平规定(「相等规定」),只须遵守《2013 声明》所载的主要股东保障水平,例如规定若干重大事宜需要经股东以绝大多数票通过批准及发行人最少每 15个月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该保障水平将设置在《主板规则》。

WVR 架构
此外,具有WVR架构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及非大中华公司可以透过第二上市渠道上市,除需要遵守WVR相关披露规定之外,毋须更改WVR架构或提供提议的WVR保障措施(见上文「WVR架构的发行人」的段落)。

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
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将不获有关相等规定及WVR架构的豁免,该等豁免只适用于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及非大中华公司。

3类申请人透过新的第二上市渠道上市的主要条件如下:

 

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及非大中华公司

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

股东保障水平 须遵循将设置在《主板规则》中的主要股东保障水平 须修改组织章程文件去符合相等规定
WVR 架构

(如适用)

毋须满足WVR保障措施或更改WVR架构以符合主要上市的规定 须满足WVR保障措施及WVR架构须符合主要上市的规定

「新经济」的定义

现阶段,联交所认为「创新产业」公司应具备以下多于一项的特点:
● 成功营运有赖其核心业务应用了新的科技、创新理念及/或业务模式
● 研发为公司贡献一大部分的预期价值,并为主要业务及占去大部分开支
● 能证明公司成功营运有赖其专利业务特点/知识产权
● 相对于有形资产总值,公司的市值/无形资产总值较高
联交所建议与其提出固定的定义,不如刊发指引信, 说明用作定义「创新产业」公司的特点、为市场提供指引。

总结

有关WVR及未有收入公司的上市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也与联交所希望相对于其他知名交易所维持竞争力之目标有密切关系。很多市场参与者长期以来留意着事情的进展,并希望监管者能尽早带领市场达到共识。

尽管如此,刚发表的蓝图树立了稳健的框架,在各方面值得嘉许。因为香港各界一直重视市场发展与股东保障之间的平衡,联交所亦慎重而适当地界定那些公司能受惠于上述放宽的上市规则。

此次改革框架能够取得市场共识,让香港成为新经济公司上市更吸引的上市地点,同时让监管机构继续有效监督市场动向,绝非容易的事情。 我们目睹开放市场的第一步后,希望市场可以蓬勃及多元地发展。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竭力确保本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可靠,但不保证该等资料绝对正确可靠,对于任何因资料不确或遗漏又或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吕志豪律师张源辉律师

2017年12月23日

史蒂文生黄在诉讼及争议解决方面的优异表现,于APAC Insider 2017年度业务卓越大奖中获颁发「卓越诉讼及争议解决 – 香港区」。业务卓越计划旨在表彰亚太地区内最优秀的公司, 本所获奖,是对法律专业的成功及贡献予以肯定。 本所的诉讼部门由多名资深律师组成,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处理过不同类型的商业和一般诉讼案及争议解决。团队一直秉承以客户利益为先的宗旨,寻求最佳方案解决问题。我们的团队具备精辟的分析能力,能为每个不同的个案进行独特的分析,评估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主动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和解决方案。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史蒂文生黄在诉讼及争议解决方面的优异表现,于APAC Insider 2017年度业务卓越大奖中获颁发「卓越诉讼及争议解决 – 香港区」。业务卓越计划旨在表彰亚太地区内最优秀的公司, 本所获奖,是对法律专业的成功及贡献予以肯定。

本所的诉讼部门由多名资深律师组成,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处理过不同类型的商业和一般诉讼案及争议解决。团队一直秉承以客户利益为先的宗旨,寻求最佳方案解决问题。我们的团队具备精辟的分析能力,能为每个不同的个案进行独特的分析,评估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主动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和解决方案。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2017年11月28日

与其等待美国税改,可以主动创造低税区税籍吗?

优惠的税收政策有助吸引境外投资者,特朗普税改是为了实现竞选承诺还是纸上谈兵?不管美国税改是否成功,CRS的执行都会加大中国税改的力度,现在是大数据云计算的时代了,你还在执行石器时代的税务规划方案吗?

特朗普在就职演说中提出:“真正重要的不是谁来执掌我们的政府,而是我们的政府是否民有?” 有人说税改只是博个噱头,来讨好中产阶级精英,挽救特朗普低迷的支持率;也有说这是个套路,前提是美国财政收入不崩盘,希望减少企业负担,提高美国的投资吸引力;更多人认为美国税改根本是不可能实现的玩意。

美国税改简介
为大家划出了税改法案的两个重点:
1.个人所得税:原有的7档简化为3档-分别是12%,25%,35%
2.企业所得税: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调降至15%(加上地方所得税,综合税率为20%左右)。并实行属地征收原则。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如果税改考虑不够细致,某“税务优惠”就可以引发其他阶层的不满。必须平衡各方利益,还需要考虑财务健康的持续性与对长远经济发展的影响。

正因如此,税改最终是否能通过国会,估计美国政府还要提出更多数据,包括税改如何改变不同工薪阶层的收入,创造额外就业职位以及加大企业投资意向等。当然,最近容许加大财政赤字的法案通过,增大了黑天鹅事件发生的可能。

赴美投资需要同时办移民吗?
中国企业家的行动往往是迅速的: 美国税改的消息加上CRS的实施导致近月更多人士考虑赴美投资,其中包括投资当地房产。但以现行美国税务法规来说,投资美国房产,不管投资者的国籍与居住地,已经产生美国增值税和遗产税等问题。对于另一些准备利用美国技术和人才的企业主,会加速设立美国研发中心或其他企业主体,我们看到有些虽然项目资金还没到位,但企业主已开始申请绿卡。长远家人在美国定居,逐步把重心转移。

请记住: 个人身份筹划是有多个考虑因素。无疑现在这份减税计划非常吸引,但很多细节还没确定。由于美国纳税人定义是绿卡持有者(不管居住地);或者没有绿卡,也会按照非常有限的居留时间来认定是否全球所得征税。所以在美国进行投资的客户,不但不应该急着办理绿卡,更要算好在美国的逗留时间,投资与身份筹划不是必然划上等号。

资产代持问题多多,创造合理避税条件从改变税籍开始
美国财政部及国税局披露:2016年放弃美国籍高达5411人,连续4年刷新记录。如果包含放弃永久居民权人士,数字应该更高。除了避免沉重的税负及复杂的资产申报,也为了可以拥有更多海外金融投资的机会(因为海外金融机构都不愿意增加配合美国税务监管的合规成本而放弃服务美国客户)。 我们遇到的客户早年没做规范的美国税务申报,现有需要加大美国投资,才发现需要请律师协助梳理资产来源,罚款滞纳金与违法后果严重。

目前为止,国内移民申请者请税务专家做登陆前规划是非常少的。更多是执行民间偏方,通过资产转移亲属代持来解决。但这样只会产生更多问题与风险,包括以后的税务合规与继承问题。

试想一下:如果你的资产转移父母代持是因为逃避美国税务申报,父母去世后,你的兄弟姐妹宣称这是父母遗产,相信你是不敢否认维权的。或者到时中国有遗产税,税金也没有准备好,需要“放弃继承”自己辛苦赚来的资产,也太可笑了吧?中国投资人在没有了解美国综合税负与规划方向,贸然成为美国税务居民是危险的。

美国在2015年实施13项工程里面就提到要打击海外逃税项目:企图把绿卡持有者的境外金融账户和离岸公司账户一网打尽。肥咖法案的实施当然是重要的配套设施了。不要忘记现在是大数据云计算的时代了,所有的生活环节,包括消费,银行转账,打车,定位等都留有痕迹,随着新手机与无人店的出台,掌握你指纹,头像等生物识别的机构只会愈来愈多,加上个税,社保,资产等的大数据一起联网,查税是不用专管员坐在你面前的!

从税收方向筹划个人身份,香港是好选择吗?
美国是税法执行力度很大的高税区,在每州财政情况不一样的情况下如何改革为低税区我们拭目以待。但一定要记住美国是两党轮替的民选国家,减税的政策稳定性是不确定的。

与个人有关的税种一般分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遗产税等 。三者之间,以增值税与遗产税后果更为严重。而遗产税又往往与赠与税挂钩。这些税种都是偏向属人也属地的。所以,从个人税务筹划的角度而言,香港,新加坡这种少数属地税收政策,各方面生活设施齐备的发达地区是理想的身份或居住地选择。

预期等待不确定的美国税改,要不我们聚焦看看本来就是低税地的香港:香港遗产税在2006年已经带头取消,意味与传承关系最密切的那一把刀已经没有了。香港个人所得税率累进最高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16.5%,远低于中国或美国。最近香港特首建议企业200万利润内的所得税从还要降低至8.25%,为中国企业走向国际提供更优惠的平台。

虽然香港已经取消了投资移民政策,不等于打算发展境外业务的中国企业主不可以申请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定居香港的。相对其他国家,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居住要求相对比较弹性。由于香港的特别地位,对于在中国有业务,取得香港身份后需要常驻大陆的中国企业主,也不用像其他国家护照持有者一样,只能以商务/工作签证有期限逗留中国。

香港的司法独立性与金融中心地位是世界前列的。选用香港公司建立国际品牌,扩张自己商业帝国同时获取低税地身份,提供税收筹划的空间,这或许是个两全其美的方法。香港移民政策也是逐步收紧,建议想设立香港公司同时安排税籍的客户尽快做好安排,我们可以与有大学学历的有兴趣人士讨论方案。

对于高资产净值人士来说,家庭成员的居住地与国籍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当中如涉及高税区国家,移民申请前的合理避税筹划更是刚需。如需了解更多身份税务筹划方案,请联系你的税务律师/家族办公室。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香港及新西兰信托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信托咨询或受托人服务。且曾荣获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颁发“最具特色家族海外信托策划服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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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2日

Asialaw Profiles 2018公布榜单 史蒂文生黃6个专业领域获高度推荐

《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公布2018年度香港律师事务所榜单。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在以下专业领域荣获“高度推荐律师事务所”称号,包括「银行与金融」领域、「资本市场」领域、「公司合并及收购」领域、「诉讼及争议解决」领域、「金融服务监管」领域、及「破产重组」领域。本所「房地产与建筑」领域亦获“推荐律师事务所"称号。

《亚洲法律概况》为亚太地区及本地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了简明权威的指南,由熟知本地律师事务所情况的记者团队进行调查,撰文和编辑,对于法律和商业领域而言,极具参考价位。

关于本所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1978年成立,是一家高瞻远瞩,致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所,全所共有160多人,荣登第5大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本所提供一系列的法律和企业服务,包括中国事务、银行与金融、企业及商业法和公司服务、企业融资、雇佣法、家事法及私人事务、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财产转让、监管执法、科技与通讯、移民、媒体及娱乐法。于2013年与在中国内地极具规模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策略联盟,扩阔了本所在中国内地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并拓展业务地域。本所亦是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的创会成员之一,该会网络覆盖超过全球140个城市。本所于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的会员资格及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建立的策略联盟,给客户一个强大的服务支援网络,加上本所中港两地的专业律师团队,为客户带来个人化、开放及高效的策略建议。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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