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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新股通计划(「新股通」)是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战略规划2016-2018》的主要元素之一,为求协助完成共同市场在股市部分的版图。新股通主要目的是让内地及国际投资者能无障碍过境参与两岸的一级股票集资市场。通过新股通的架构,内地投资者能在香港市场认购首次公开招股(南向),而香港的全球投资者能认购内地市场的首次公开招股(北向)。由于内地市场及香港市场都在国际层面发展上面临瓶颈,该计划预期可令内地及香港市场共同受惠。行家亦对新股通表示兴趣,并相信该计划能改善市场流动性、擴展投资者基础,并吸引大型国际首次招股项目。与此同时,有行家对新股通表示忧虑,特别有关新股通对两岸市场潜在的负面影响,以及实施新股通时的监管及操作问题。有鉴于此,香港交易所盼其发表的研究报告能阐述及澄清新股通的详细内容、释除行家的忧虑、并增加公众对新股通的信心。
背景
香港交易所已辨识出内地及香港市场现时的缺点:
(a) 欠缺新股互通的共同市场; 及
(b) 内地及香港股票市场的发展瓶颈。
以下列表概括香港交易所辨识出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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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 |
详情 |
| (a) |
欠缺一级市场互联互通的共同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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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内地及香港股票市场的发展瓶颈 |
内地市场:
香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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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认为通过新股通而达至新股互通的共同市场架构为主,并以滬深港通计划为辅,从而让内地及香港投资者均能参与两岸的一级及二级股票交易市场,便可弥补上述缺点。新股通亦会为两岸市场带来多方面的效益,为中国达至经济平衡,更有效市场开放及最终实现人民币可兑换的理想等经济目标作出贡献。
实质影响
以下列表详述新股通为内地及香港市场带来的潜在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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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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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市场 |
香港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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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南向新股通将使内地投资者能认购将于香港上市的国际公司的新股,等同为内地投资者开辟多一个正式的环球资产配置渠道,从而更大程度上改善内地资金的海外投资组合。 |
鉴于内地庞大的境内存款及商机处处,而南向新股通亦将容许内地投资者就香港的首次公开招股进行认购,相信会吸引国际公司在香港上市。 |
| (b) |
北向新股通将有助开拓位于内地的国际投资者群。 |
香港预期会有更多国际公司上市,而内地投资者的参与亦会有所增长,从而带动香港集资及交易市场的流动资金增加。 |
| (c) |
新股通能让外国发行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售股份时,遵从其更熟悉及更国际化的香港股市规则及标准,而不须适应内地市场的监管框架。 |
香港市场中介机构会因集资及交易市场活动增加而有更多业务机会。 |
| (d) |
新股通会为内地企业带来更多上市机会,特别针对仍在轮候队伍等候上交所或深交所审批其申请的内地企业。另外,透过北向新股通在香港首次公开上市会成为以内地投资者客源为目标的内地企业提供另一个实际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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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南向新股通可让内地投资者在国际市场认购新股及上市后股价变动方面获得国际的经验,有助培育内地投资者趋向成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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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新股通涉及的资金流是在封闭的系统内完成,从而舒缓内地市场资金外流的忧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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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加快人民币可兑换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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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推行新股通亦有其忧虑。市场监管是开通新股通前需要审慎处理及考量的重要范畴,从而确保一个公平的投资市场环境,并提供充分的投资者保障及风险管控。市场监管措施包括考虑发行人及投资者资格的准则,以及共同市场双方的证卷交易所、市场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发行人与投资者等相关方的责任及义务。此外,透过南向新股通机制进行以内地投资者为对象的首次公开招股,及透过北向新股通机制进行以香港本地及环球投资者为对象的首次公开招股,均有可能需要施加额外的披露要求。相信靠着一个良好及有连贯性的监管框架,必能减少及妥善处理与发行人相关并影响投资者利益的监管问题。
另外,与首次公开招股程序及市场惯例相关的操作事宜亦备受关注:
(a) 跨境散户投资者可否经新股通认购股份,或新股通是否只开放予跨境机构投资者;
(b) 新股通股份如何配发予跨境投资者;
(c) 跨境投资者会否视为一个独立的股份认购组别,或与当地市场投资者的认购一并处理;
(d) 跨境投资者认购股份应遵守不同的市场规则或遵守首次公开招股所属市场的规则;
(e) 跨境投资者由首次公开招股所属市场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还是由跨境投资者所属市场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及
(f) 为跨境投资者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否要遵守不同的监管规定,如客户认知程序及配售指引。
以 (a) 为例,如内地散户投资者可通过新股通认购首次公开招股股份,此举动可被视为内地公开招股,而相关拟上市公司或须应付额外监管要求。因而,该拟上市公司可负上更多时间及金钱。反之,如在新股通机制下只有内地机构投资者能认购首次公开招股股份,上述额外监管要求可被豁免。为确保及维持市场公平性及完整性,操作方面的不确定性须被妥善处理及解决。
相信只要机制模式设计合宜,并以内地与香港共同市场的最佳利益为旨,监管及营运方面的问题将迎刃而解,而新港通必能达至惠及内地及香港市场的目标。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竭力确保本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可靠,但不保证该等资料绝对正确可靠,对于任何因资料不确或遗漏又或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吕志豪律师或张源辉律师。
1 请参考香港交易所研究报告《新股通-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及人民币国际化的突破性契机》第6页;及中国结算2016年12月统计数据,中国结算网站。
2 请参考香港交易所研究报告《新股通-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及人民币国际化的突破性契机》第6页;及西南证券所有关2017年第一季QFII持股状况的研究报告,2017年5月1日。
3 请参考香港交易所研究报告《新股通-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及人民币国际化的突破性契机》第9至10页及图7。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排解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马道立委任为律师纪律审裁团之执业律师委员,是次委任由2017年10月起为期三年。徐律师表示十分荣幸获委任为律师纪律审裁团成员之一,并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履行有关公职。
律师纪律审裁团专责处理由香港律师会就相关时间,对律师、注册外地律师、实习律师或律师之雇员或香港注册外地律师因涉嫌职业不当行为提出的具体纪律处分。
徐律师是仲裁员(香港律師会仲裁员名册);英国仲裁司学会院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律师会的认可调解员,身兼香港律师会仲裁委员会成员。徐律师亦是中国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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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是英国仲裁司学会院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律师会的认可调解员,身兼香港律师会仲裁委员会成员。徐律师经常获邀为国际仲裁活动的主讲嘉宾,包括由香港律师会组织的两岸四地青年律师论坛、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和宁波仲裁委员会的研讨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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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纪律审裁团专责处理由香港律师会就相关时间,对律师、注册外地律师、实习律师或律师之雇员或香港注册外地律师因涉嫌职业不端行为提出的具体纪律处分。该审裁团由不超过120名具有至少10年资历的执业律师、不超过10名外地律师,以及不超过60名非法律专业人士组成,而该等非法律专业人士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在任何方面均与法律执业无关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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