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有关本所的新闻快讯,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17年11月2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吕志豪律师获续任为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观察员

本所合伙人、银行与金融事务部主管吕志豪律师再次获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委任为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观察员,是次委任由2017年11月1日起为期两年。吕志豪律师表示十分荣幸获续任为观察员之一,并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履行有关公职。

在观察员计划下,观察员由保安局局长委任,可在预先安排或突击的情况下,出席投诉警察课就须汇报投诉进行的会面及观察证据收集工作。观察员的角色是观察和汇报,当他们完成观察后,会向监警会汇报投诉警察课进行的会面及证据收集是否公平公正。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

2017年10月25日

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可把握各监管机构的沙盒计划所带来的机遇

简介
金融科技已成为世界各地的新趋势,特别是对于中国内地的消费者们及企业们更是生活的一步份。香港的监管机构近来推出了若干针对金融科技初创企业的沙盒计划及其相关措施,以吸引更多金融科技企业来港发展。大体而言,沙盘计划的特点包括:提供一个更受控的监管制度、规定发牌条件(例如要求其清楚列出提供服务的时间、范围和数量)、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保障以及换受相关监管机构深化监管。

金管局 –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于2016年9月推出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计划(「FSS」)。根据FSS,银行及其合作金融科技企业可试行开展新型金融服务项目。

在汲取FSS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金管局计划优化FSS,并考虑加设以下新增功能:

  • 金融科技监管聊天室 — 当金融科技产品还在开发初期时,金管局便可以就该金融科技产品及服务向银行及其金融科技企业提供反馈意见,以促进新产品及服务的推出;以及
  • 与金管局直接对话 — 金融科技企业现毋须再经过银行,可直接通过聊天室机制与金管局进行直接沟通。

证监会 – 证监会监管沙盒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17年9月推出证监会监管沙盒,合资格企业可于全面应用金融科技于业务之前,获提供一个受限制的监管环境,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下的受规管活动。

无论是其设立还是经营,合资格的企业应为投资者带来更多、更优的产品和服务,也应使香港整体金融服务业受惠。合资格企业必须:

  • 是获发牌的适当人选;
  • 使用创新科技;并
  • 真诚和认真致力于利用金融科技来进行受规管活动。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除非已获证监会相应发牌,否则不得经营相关类别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因此,合资格企业须为持牌机构(若为初创企业的,则需向证监会申请及取得相关的牌照),同时,该企业还须遵守相关规定(包括适用的财政资源规定及其他所有规定)。

另外,证监会亦发出通函,进一步解释了何为负责人员须具备的「相关行业经验」。负责人员是指主要依规定监督持牌法团的开展受规管活动的人员。若负责人员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证监会有可能会认定该人员的科技行业经验符合「相关行业经验」的要求:(i) 该申请人一直是开发某项科技、平台或系统或是确保该项科技、平台或系统适当、持续运行的一名主要人员(即不只是提供系统支援工作);及 (ii) 申请人具有专业知识的该项科技、平台或系统是其新主事人所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核心部分

保监局 – 保险科技沙盒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一直密切留意保险科技的发展和应用 。因此,保监局于2017年9月推出以下计划:

  • 保险科技沙盒 — 获授权保险公司若不确定其创新保险科技的项目是否符合保监局的监管规定的,该保险公司可申请根据保险科技沙盒计划试行该项目。保险公司可通过试行搜集足够数据,以向保监局证明该保险科技的应用可总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以及
  • 新保险公司的快速通道 — 旨在为持有和使用全数码分销渠道(即不使用代理、银行或经纪等常规分销渠道)的申请人提供一条快速通道,处理新的授权申请。

小结
针对蓬勃发展的金融科技行业,香港的监管机构已推出多个沙盒计划。若企业的业务可能涉及多个监管领域的,该企业只须向有关监管机构申请最适合的沙盒计划,而该监管机构将作为主要联络点,并协助企业与其他监管机构联络。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沙盒计划不应被视为用以规避现时监管机制的途径。尽管推出沙盒及其相关计划是为了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但是这一目标仍然须在监管机构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健的大前提下进行。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竭力确保本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可靠,但不保证该等资料绝对正确可靠,对于任何因资料不确或遗漏又或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吕志豪律师张源辉律师

2017年10月16日

史蒂文生黄三名合伙人获司法部颁授全国首批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

首届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方派驻律师颁证仪式于2017年10月16日在广东南沙自贸区举行,来自粤港澳三地的律师精英及南沙自贸区企业代表共百多人云集此地。广东省司法厅厅长曾祥陆向42名港澳律师颁发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分别有33名香港律师及9名澳门律师。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梁震、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谭祥平、南沙区人民政府区长曾进泽等一同见证颁证仪式。

本所三名合伙人包括郑炎潘律师、劳恒晃律师及吕志豪律师亦获颁此证,成为全国首批获颁此证的港澳律师之一。他们均表示十分荣幸获颁此工作证,这绝对是莫大的荣耀,亦是对本所在经营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一个鼓励。本所早在2016年1 月与中国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作,于深圳前海开设锦天城史蒂文生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ABL&SW”)。办公室位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核心地段,更是前海第一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之一,提供中港法律服务。

如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郑炎潘律师劳恒晃律师吕志豪律师

2017年10月11日

香港交易所发表关于新股通之研究报告

简介

新股通计划(「新股通」)是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战略规划2016-2018》的主要元素之一,为求协助完成共同市场在股市部分的版图。新股通主要目的是让内地及国际投资者能无障碍过境参与两岸的一级股票集资市场。通过新股通的架构,内地投资者能在香港市场认购首次公开招股(南向),而香港的全球投资者能认购内地市场的首次公开招股(北向)。由于内地市场及香港市场都在国际层面发展上面临瓶颈,该计划预期可令内地及香港市场共同受惠。行家亦对新股通表示兴趣,并相信该计划能改善市场流动性、擴展投资者基础,并吸引大型国际首次招股项目。与此同时,有行家对新股通表示忧虑,特别有关新股通对两岸市场潜在的负面影响,以及实施新股通时的监管及操作问题。有鉴于此,香港交易所盼其发表的研究报告能阐述及澄清新股通的详细内容、释除行家的忧虑、并增加公众对新股通的信心。

背景

香港交易所已辨识出内地及香港市场现时的缺点:

(a) 欠缺新股互通的共同市场; 及

(b) 内地及香港股票市场的发展瓶颈。

以下列表概括香港交易所辨识出的缺点:

 

缺点

详情

(a) 

欠缺一级市场互联互通的共同市场

  • 现时滬深港通计划只限于二级股票交易市场上的买卖,两个市场的投资者尚未可以参与对方市场的一级股票集资市场。

 

  • 因此,双方的投资者均无法参与及利用另一方市场新上市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所提供的投资机会。
  • 欠缺一个内地与香港的一级市场互联互通的共同市场可能会为投资者对二级股票交易市场的兴趣带来负面影响,并带来市场不公平的现象。

 

  • 近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分拆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交银国际」)上市为最佳例子。
  • 受法律及政策体制所限,交通银行不能就交银国际发行新股向A股股东提供与H股股东相同的保证配额。

 

(b) 

内地及香港股票市场的发展瓶颈

内地市场:

  • 内地市场在国际化层面上至今只有有限度的发展。
  • 在滬深港通推出前,合资格投资内地股票市场的外地投资者仅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截至2016年底,在上海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户口中仅有1,088个QFII 户口及1,078个RQFII户口,占总户口数目少于1%1
  • 截至2017年3月底,QFII投资于内地股市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144.4亿元,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总流通市值少于0.3%2

 

  • 外资公司现时仍未可在内地股票市场上市。
  • 内地股票市场结构特别为满足内地市场发展进程的特别需要而设,有可能与国际市场常规有异。

 

香港市场:

  • 以投资者参与度而言,香港市场为高度国际化,但反之,在上市发行人国际化方面却显著较弱。

 

  • 由2008年至2017年第一季的新上市公司中, 仅8%来自香港及内地以外地区,共占首次公开招股集资总额的20%。反之,内地民营企业占新上市公司数目总数的47%,而H股公司占首次公开招股总额的48%3

香港交易所认为通过新股通而达至新股互通的共同市场架构为主,并以滬深港通计划为辅,从而让内地及香港投资者均能参与两岸的一级及二级股票交易市场,便可弥补上述缺点。新股通亦会为两岸市场带来多方面的效益,为中国达至经济平衡,更有效市场开放及最终实现人民币可兑换的理想等经济目标作出贡献。

实质影响

以下列表详述新股通为内地及香港市场带来的潜在裨益:

 

潜在裨益

内地市场

香港市场

(a) 

南向新股通将使内地投资者能认购将于香港上市的国际公司的新股,等同为内地投资者开辟多一个正式的环球资产配置渠道,从而更大程度上改善内地资金的海外投资组合。

鉴于内地庞大的境内存款及商机处处,而南向新股通亦将容许内地投资者就香港的首次公开招股进行认购,相信会吸引国际公司在香港上市。

(b) 

北向新股通将有助开拓位于内地的国际投资者群。

香港预期会有更多国际公司上市,而内地投资者的参与亦会有所增长,从而带动香港集资及交易市场的流动资金增加。

(c) 

新股通能让外国发行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售股份时,遵从其更熟悉及更国际化的香港股市规则及标准,而不须适应内地市场的监管框架。

香港市场中介机构会因集资及交易市场活动增加而有更多业务机会。

(d) 

新股通会为内地企业带来更多上市机会,特别针对仍在轮候队伍等候上交所或深交所审批其申请的内地企业。另外,透过北向新股通在香港首次公开上市会成为以内地投资者客源为目标的内地企业提供另一个实际选择。

 

(e) 

南向新股通可让内地投资者在国际市场认购新股及上市后股价变动方面获得国际的经验,有助培育内地投资者趋向成熟。

 

(f) 

新股通涉及的资金流是在封闭的系统内完成,从而舒缓内地市场资金外流的忧虑。

 

(g) 

加快人民币可兑换性。

 

然而, 推行新股通亦有其忧虑。市场监管是开通新股通前需要审慎处理及考量的重要范畴,从而确保一个公平的投资市场环境,并提供充分的投资者保障及风险管控。市场监管措施包括考虑发行人及投资者资格的准则,以及共同市场双方的证卷交易所、市场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发行人与投资者等相关方的责任及义务。此外,透过南向新股通机制进行以内地投资者为对象的首次公开招股,及透过北向新股通机制进行以香港本地及环球投资者为对象的首次公开招股,均有可能需要施加额外的披露要求。相信靠着一个良好及有连贯性的监管框架,必能减少及妥善处理与发行人相关并影响投资者利益的监管问题。

另外,与首次公开招股程序及市场惯例相关的操作事宜亦备受关注:

(a) 跨境散户投资者可否经新股通认购股份,或新股通是否只开放予跨境机构投资者;

(b) 新股通股份如何配发予跨境投资者;

(c) 跨境投资者会否视为一个独立的股份认购组别,或与当地市场投资者的认购一并处理;

(d) 跨境投资者认购股份应遵守不同的市场规则或遵守首次公开招股所属市场的规则;

(e) 跨境投资者由首次公开招股所属市场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还是由跨境投资者所属市场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及

(f) 为跨境投资者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否要遵守不同的监管规定,如客户认知程序及配售指引。

以 (a) 为例,如内地散户投资者可通过新股通认购首次公开招股股份,此举动可被视为内地公开招股,而相关拟上市公司或须应付额外监管要求。因而,该拟上市公司可负上更多时间及金钱。反之,如在新股通机制下只有内地机构投资者能认购首次公开招股股份,上述额外监管要求可被豁免。为确保及维持市场公平性及完整性,操作方面的不确定性须被妥善处理及解决。

相信只要机制模式设计合宜,并以内地与香港共同市场的最佳利益为旨,监管及营运方面的问题将迎刃而解,而新港通必能达至惠及内地及香港市场的目标。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竭力确保本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可靠,但不保证该等资料绝对正确可靠,对于任何因资料不确或遗漏又或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吕志豪律师张源辉律师

1 请参考香港交易所研究报告《新股通-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及人民币国际化的突破性契机》第6页;及中国结算2016年12月统计数据,中国结算网站。
2 请参考香港交易所研究报告《新股通-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及人民币国际化的突破性契机》第6页;及西南证券所有关2017年第一季QFII持股状况的研究报告,2017年5月1日。
3 请参考香港交易所研究报告《新股通-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及人民币国际化的突破性契机》第9至10页及图7。

2017年10月10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获委任为律师纪律审裁团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排解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马道立委任为律师纪律审裁团之执业律师委员,是次委任由2017年10月起为期三年。徐律师表示十分荣幸获委任为律师纪律审裁团成员之一,并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履行有关公职。

律师纪律审裁团专责处理由香港律师会就相关时间,对律师、注册外地律师、实习律师或律师之雇员或香港注册外地律师因涉嫌职业不当行为提出的具体纪律处分。

徐律师是仲裁员(香港律師会仲裁员名册);英国仲裁司学会院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律师会的认可调解员,身兼香港律师会仲裁委员会成员。徐律师亦是中国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2017年9月12日

史蒂文生黄主办公室乔迁之喜

较早前,本所进行扩充,将主要办公总部迁至中环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39全层。本所企业部门、诉讼及争议排解部门和私人客户部门已搬迁到新办公室,中汇大厦办事处则继续向顾问提供物业买卖、雇佣、公司服务、知识产权及移民等法律服务。

我们期待在更舒适的办公环境中为您服务。
如对本所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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