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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资料文件,该资料文件配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最新的《操守准则》 条文,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作出有关参与簿记建档和配售活动的发行人及中介人之行为相应的修订(「《上市规则》修订」)。本文旨在让大家适时温故该《上市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文当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资料文件中的定义相同。
该《上市规则》修订适用于:
(a)配售将在联交所上市的股本权益2,包括:
(b)现有股本权益持有人配售上市股本权益,并同时增补认购发行人的新股本权益。

主要《上市规则》修订
| 规定须以书面协议形式委任任何资本市场中介人4(包括整体协调人) | 《上市规则》修订 |
|---|---|
以书面协议形式委任
|
《上市规则》第 3A.33、3A.34 、3A.35及3A.36条(《GEM 规则》第 6A.40、6A.41、6A.42 及6A.43条) |
| 涉及簿记建档活动的配售委任整体协调人事宜 | 《上市规则》修订 |
|---|---|
首次公开发售
其他类别涉及簿记建档活动的配售
|
《上市规则》第 3A.37条(《GEM 规则》第 6A.44 条) |
整体协调人的声明
|
《上市规则》第3A.40、9.11(36)条及附录五E(《GEM 规则》第 12.26(8)条及附录七 I) |
| 进行主板首次公开发售前须委任至少一名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 | 《上市规则》修订 |
|---|---|
兼任保荐人
|
《上市规则》第 3A.02 条(附注)及第 3A.43 条(不适用于 GEM 新申请 人) |
|
《上市规则》第 3A.45 条(不适用于 GEM 新申请人) |
| 发行人及其董事的相关义务 | 《上市规则》修订 |
|---|---|
投资者评估
|
《上市规则》第 3A.46 条(《GEM 规则》第 6A.48 条) |
配售及分配
|
《上市规则》附录六第 19 段(《GEM 规则》第 10.16B 条) |
防止向投资者提供回扣
|
《上市规则》第 12.08条附注2(《GEM 规则》第 16.13 条附注 3) |
|
《上市规则》附录五 D 表格(《GEM 上市规则》附录五 D 表格)。 |

过渡性安排和生效日期
此等《上市规则》修订将适用于在 2022 年 8 月 5 日或之后提交(或再重新提交)其上市申请的上市发行人和新申请人。为免耽误上市流程,主板新申请人应特别留意相关的过渡安排。
于 2022 年 8 月 5 日之前提交上市申请的新申请人,即使其于 2022 年 8 月 5 日或之后才进行与其建议的发售相关的簿记建档、配售或分配活动,亦毋须在该申请失效、被撤回或在其他情况下终止前遵守《上市规则》修订下的新规定。
分析与启示
正如我们之前在有关证监会新《操守准则》的新闻快讯中所提及的,实施簿记建档和兼任保荐人的建议可能会给首次公开发售交易的执行结构带来改变,并使保荐人和整体协调人的利益更加一致。
联交所提出为相互配合而制定的《上市规则》修订,将让顾问能更全面和更清晰地遵守此结构性变化,并向所有相关各方提供以《上市规则》作基础之指引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和刘咏琳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2 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 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21.01 条)的证券。
3 涵义与《上市规则》修订中的《上市规则》第1.01条(《GEM规则》第1.01条)所界定者相同,即由新申请人发行的股本权益的新上市,并不论是否涉及发售股本权益。为免生疑问,就其股本权益已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上市的发行人而言,「新上市」包括其进行的根据《上市规则》第14.54条(《GEM规则》第19.54条)被视作新上市的反收购及根据《上市规则》第9A章将其股本权益由GEM转往主板上市,但不包括任何其他该发行人发行的股本权益的新上市。
4 涵义与《上市规则》修订中的《上市规则》第 1.01 条(《GEM 规则》第 1.01 条)所界定者相同,即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 条例》获发牌或注册并从事《操守准则》第 21.1.1 段所指明 的活动的法团或认可财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市规 则》修订第 3A.33 条(《GEM 规则》第 6A.40 条)获委任的 资本市场中介人。整体协调人亦属资本市场中介人。
5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六(《GEM 规则》第 10.12 至 10.16B 条)。
2022 年 7 月 12 日,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和合伙人朱㥣潜律师获邀出席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3331.HK)(“维达国际”)于清水湾乡村俱乐部举行的上市15周年晚宴。

左起: 维达国际行政总裁李洁琳女士,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维达国际主席李朝旺先生和本所合伙人朱㥣潜律师
维达国际是一家制造和销售纸巾及个人护理产品的公司,是本所的长期客户。 本所为维达国际于2007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担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的多项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2017年,维达国际获纳入恒生可持续发展企业基准指数成份股。 今年是维达国际在香港上市的15周年。

维达国际主席李朝旺先生
本所借此机会感谢维达国际的邀请,并祝愿维达国际生意兴隆。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接受彭博采访,在近期《最新挫折, 千禧世代以清盘威胁恒大》 (“Millennial Threatens Evergrande With Wind Down in Latest Setback”) 的报导中,分享了他对中国恒大集团(3333.hk) (“恒大”) 被申请清盘的见解。

债权人连浩民向陷入困境的房地产开发商提出清盘呈请,涉及债权金额为约8.625亿港元。这是首个已知针对恒大的清盘呈请。恒大目前处于中国房地产危机的中心,负债超过 3000 亿美元。曾律师向彭博指出,香港部分债权人可能也担心开发商无法履行协议,因此加入诉讼要求加快还款,毕竟恒大的重组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时间。 曾律师补充说,“清盘呈请增加了公司的压力和成本,可能对恒大即将进行的重组计划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接受路透北京采访, 在《天齐锂业赴港上市还债翻身,锂价飙涨春风还能吹多久?》的报导中, 分享了他对企业借助香港上市来募资还债的见解。

在锂价飙涨下,中国电池级碳酸锂供应商–天齐锂业(002466.SZ)近日再度赴港上市, 成功募资逾百亿港元缓解债务压力, 并一举夺得港股今年以来最大IPO。曾律师接受路透北京的采访, 其中指出”借助上市募资来还债的案例通常难过审, 如果大部分募集资金并非用于扩展公司业务、发展新的增长点, 港交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会有担忧。”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 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2022年7月8日,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获深圳上市公司协会邀请,为其主办的「“星耀鹏城&香蜜湖加速器” 境外上市研修班第三课: 境外上市法律问题及案例解析」担任演讲嘉宾,讲解香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的上市新机遇。

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次研讨会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福田区金融工作局、深圳上市公司协会、香蜜湖(深圳)产融创新/上市加速器共同合办,吸引了超过60位拟上市企业高管参加。
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以「香港SPAC上市新机遇」为题,深度解读了香港SPAC上市制度的投资优势、制度规则、SPAC上市及SPAC并购交易(「De-SPAC」)的流程要求等,并就香港SPAC上市与世界各地的差异进行了详细对比,突出了香港的地理位置及完善的投资制度之投资亮点。最后,他透过对香港SPAC上市典型案例分析,具体阐述香港SPAC上市的执行要点。

本次研讨会获得了学员们的高度评价,表示受益匪浅。
关于香蜜湖(深圳)产融创新/上市加速器
香蜜湖(深圳)产融创新/上市加速器是以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指引,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与福田区人民政府发起共建,深圳上市公司协会运营的拟上市梯队企业专业服务平台。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所作为Intelligent Living Application Group Inc. (NASDAQ: ILAG) (“Intelligent Living”) 的香港法律顾问,协助Intelligent Living于2022年7月13日于美国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挂牌上市。Intelligent Living共发行5,060,000普通股,每股价格为4.00美元,是次股份发售共集资约20,240,000美元。
Intelligent Living是香港一家机械锁制造商,专门生产及销售机械锁具,目前美国和加拿大为他们的主要市场。通过持续性的产品改良及多样化研究,从2000年开始,Intelligent Living所发行的产品都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ANSI) 由建筑商硬件制造商协会 (BHMA) 为 ANSI 制定的 2 级和 3 级标准,也获取了ISO9001质量保证证书。Intelligent Living 不断投资自家原创设计的自动化产品线、新工艺和开发包括智能锁在内的新产品。

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及陈正斌律师担任Intelligent Living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香港法律顾问,为Intelligent Living提供全面的香港法律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交易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或曾浩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