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21年6月8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连续三年受邀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进行模拟仲裁培训

2021年6月5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再度受邀,为北京大学法学院之 “跨境法律服务与风险管理: 跨境律师入门” 线上课程担任客席讲师,向北大法学院的本科及硕士生讲授模拟仲裁课程。

本次课程由香港律师会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举办,旨在让学生们学习和掌握跨境仲裁的知识及实务。徐律师在课程中向学生们分享了自身的仲裁经验,并为他们在模拟仲裁中的表现作出了细致的点评。课程结束后,学生们均表示本次教学内容丰富,对其未来的学习及就业有极大的帮助。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21年6月2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刊发主板盈利规定的咨询总结

背景

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0年11月就有关调高主板盈利规定(「盈利规定」)的建议刊发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后,联交所于2021年5月20日发表备受期待的《主板盈利规定》咨询总结(「咨询总结」)。

摘要

经过审慎考虑持份者关于调高盈利规定幅度及实施时间的意见后,联交所提出修订方案如下:

(a) 盈利规定小幅调高(「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

(i) 盈利规定调高60%(而不是建议的150%和200%),从而致使三年累计盈利要求为8,000万港元(「累计盈利要求」),高于当前5,000万港元的累计盈利要求。

(ii) 盈利分布修订为56%:44%的比例(当前为60%:40%的比例),如此一来,首两个财政年度的盈利总和便变为4,500万港元(当前为3,000万港元),并且最后一个财政年度的盈利则变为3,500万港元(当前为2,000万港元)(「盈利分布」)。

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转化为约14倍的引申历史市盈率(当前为25倍),这一变化与1994年至2020年间恒生指数的平均市盈率一致。

(b) 实施日期 — 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c) 更灵活的盈利分布规定宽限 — 联交所还将准备在特定情况下授予盈利分布宽限。

下表列出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与咨询文件中的建议的对比:

建议的执行情况

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及《主板上市规则》的相应修订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日期」)生效。在生效日期当天或之后提交的任何主板上市申请将根据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进行评估。

该生效日期也适用于之前提交的申请或创业板转让申请的任何续期。上市申请人不得将其尚未失效的上市申请撤销然后在临近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生效日期前重新提交申请,以便根据当前盈利规定对该申请进行评估。

暂时宽限

如果上市申请人的达到8,000万港元的累计盈利要求,联交所会按个案情况授予申请人无需按照固定盈利分布要求的宽限。在这方面,联交所通常会评估申请人的业务性质及其未能符合盈利分布要求的理由。

联交所亦会在适当时施加条件。考虑申请豁免符合修订后的盈利分布要求时,联交所将严格评估其上市文件是否需要包括强制披露上市申请人的盈利预测,以及可能会询问发行人其招股价是如何参照簿记建档过程而厘定。

中小企业上市

联交所在咨询总结中表示,调高盈利规定不会剥夺合适中小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机会,因为联交所视创业板为替代上市平台。联交所进一步保证,未有收入及利润的公司不按盈利规定上市。这类公司如能证明其符合相关上市规则条文及相关指引材料下的适当资格及要求,亦将继续视为有资格上市。

根据《上市规则》第18A.03条和第18A.07条所载,未有收入的生物技术公司可继续依据指引信HKEX-GL92-18号所载的专属其行业的先决条件,并达到15亿港元的市值和3.75亿港元的公众持股量。根据《上市规则》第18章,类似规定亦继续适用于矿业公司。

对创业板上市的影响

联交所注意到,最近创业板新上市公司的数量大幅减少(从2018年的75家减少到2020年的8家)。联交所将这一观察归因于对「空壳公司」缺乏兴趣,原因是联交所和证监会采取了监管行动,以及在2018年取消了从创业板向主板转移的简化程序。联交所认为这些新规定旨在削减制造“空壳”活动,而不是禁止合适的公司在创业板上市。

联交所进一步重申,创业板仍然是公司可行的另一个上市地点,并会考虑就创业板的定位和市场认知进行检讨,必要时可能会刊发一份咨询文件以征求市场关于适当改革的反馈意见。

联交所的竞争力

联交所认为,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不会影响联交所相较于其他海外交易所的竞争力。特别是,8,000万港元的盈利规定仍低于新加坡交易所(约1.7亿港元的税前盈利)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约1.94亿港元的税前盈利)。此外,美国市场通常还要求约3.1亿港元的公众持股量,比港交所对主板申请人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要求1.25亿港元高许多。

与纳斯达克(约12.42亿港元)、纽约证券交易所(约38.81亿港元)、新加坡交易所(约8.5亿港元)、深圳交易所创业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约12亿港元)相比,联交所5亿港元的市值规定仍保有竞争力。鉴于行业规范或某些海外市场施加的其他资格要求,比如深交所创业板和上交所科创板规定的“高科技、新兴或创新”,部分上市申请人可能被视为没有资格上市。

下表列出了盈利规定与指定主要海外市场(深交所创业板和上交所科创板)的利润相关资格要求的比较:


资料来源:咨询总结

含义和要点

联交所上市规定的建议,尤其是涉及盈利规定,一直是各个持份者之间微妙的利益平衡。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减少制造「空壳」活动,保护投资公众的利益,同时为中小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以及上市要求的规模和所需时间)提供公平的上市机会的观点都是值得考量的。

目前还不清楚——香港未来的IPO最终将如何展开。同时,我们建议有意申请上市的人士就此议题寻求适当的意见,以便制订最适合自身情况的上市计划。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劳恒晃律师朱㥣潜律师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2021年5月29日

史蒂文生黄参加第五届锦天城模拟法庭大赛

2021年5月29至30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及其团队卢家俊高级律师、黄晊晄律师和甘子豪律师助理,代表本所参加了第五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之 “诉辩对决 星耀庐州” 模拟法庭大赛。

本次比赛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诉讼与仲裁专业委员会,及安徽大学协办。受局部地区的疫情影响,本次比赛以线上形式进行,全国共有22支代表队参与了在线上举行的初赛及文书比赛。

本次大赛的开幕式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锐律师主持,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林海律师的致词,预祝大赛圆满成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锐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林海律师


本所徐凯怡律师获邀担任模拟法庭大赛初赛的审判员,在比赛结束后对诉辩双方的表现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精彩点评。

本所由卢家俊高级律师作为领队,黄晊晄律师和甘子豪律师助理作为参赛选手,组成香港代表队出赛。本所参赛队伍为比赛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和排练,与武汉代表队在比赛中围绕案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最终在初赛中荣获晋级。

通过此次比赛,本所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同仁们得以更多地相互学习,加深友谊,也进一步加深了内地与香港司法实践的相互了解,并深化了两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若阁下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21年5月28日

史蒂文生黄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榜单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IFLR1000) 近日公布了其31届亚太地区2020/21年度榜单。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很荣幸获得《IFLR1000》推荐,荣登「金融服务监管」榜单。此次上榜彰显了本所在公司领域和金融监管的雄厚业务实力。

IFLR1000根据交易案例和客户反馈,并按业务领域评估全球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获推荐之律所需在市场中最复杂或创新的交易表现优异,并获得客户的高度评价。

关于IFLR1000

IFLR1000是国际法律市场的主要指南,重点关注金融和公司律师事务所。自1990年以来,IFLR1000在全球235个法域发布了超过750多个领域排名。

如有任何查询或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朱㥣潜律师张源辉律师许懿律师郑钰茵律师

如欲查看完整IFLR1000亚太地区2020/21年度榜单,请单击此处 (只提供英文版)。

2021年5月27日

史蒂文生黄再度受邀担任LexOmnibus专业进修课程讲师

2021年5月26日,本所曾浩贤高级律师和商业法及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黄虹博士再度获LexOmnibus邀请,为律师及法律顾问担任网络进修课程 “香港上市规则和条例” 之专业讲师。

在课程中,曾律师和黄博士深入介绍了香港的上市规则,并探讨了其最新之修订和专业人士之责任。该课程亦就双重上市﹑重组红筹股﹑H股上市和VIE安排之最新发展等作出详细解说﹐并与美国上市之规则进行对比。

如欲查询更多,请联络本所曾浩贤律师

2021年5月26日

证监会推出资助设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助计划

背景

于2021年5月10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宣布香港政府实施的一项资助计划(「资助计划」),以资助在香港设立合资格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资助计划涵盖资助其付予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合资格费用的70%,并受限于每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为100万港元及每个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为800万港元的上限。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助计划

资助计划的申请期为三年,由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先到先得,额满即止。[1]下表列出了该资助计划的摘要: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资格 在香港或非香港基金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迁册香港。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上市时市值至少为15亿港元(或等值货币)。
资助计划的最高金额 合资格费用的70%,受限于每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100 万港元的上限。 合资格费用的70%,受限于每个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800万港元的上限。
合资格费用 例子包括由以下所收取的费用:
1. 支付法律顾问就公司注册或迁册相关的法律工作的费用;
2. 支付审计师、会计师或税务顾问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或迁册相关的会计和/或税务服务的费用(但不包括年度审计审查费用);
3. 支付基金管理人、公司服务提供者或公司秘书,负责设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包括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有必要的备案或注册工作的费用;及
4. 支付监管顾问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与证监会的授权相关工作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不包括向证监会的注册或申请费等法定费用。

例子包括由以下所收取的费用:
1. 支付承销商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相关的承销佣金;
2. 支付审计师、会计师或税务顾问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相关的会计和/或税务服务的费用(但不包括年度审计审查费用);
3. 支付法律顾问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的相关法律工作的费用;
4. 支付估值师,以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上市提供物业估值报告的费用;及
5. 支付营销机构或顾问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的广告和营销相关服务的费用,如路演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缴交予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费用将不包括在内。

申请流程 申请人应向证监会提交一份经正式签署及填妥的资助计划申请表,连同所需的证明资料及文件,以及发票/收据的扫描副本供证监会审核。
证监会可在审核过程中要求提交额外及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提交证监会的时间 1. 对于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自公司注册处签发注册或迁册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2. 对于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自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授权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后三个月内。
收回已授予的资助 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或迁册之日起两年内开始清盘或申请终止注册。 1. 自上市之日起两年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退市或停牌;或
2. 自上市日起两年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已连续18个月停牌。

申请人可向证监会投资产品部查询详情。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该计划“藉以巩固香港作为领先的集资地及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2]

如有任何疑问或进一步咨询,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1]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announced in the 2021-22 Budget Speech that the Government has allocated funding of HK$270 million to the Grant Scheme
[2]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1PR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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