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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获邀在2022年元宇宙线上投资峰会上分享香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 的法规和风险。他亦获邀为 “最大化投资者和初创企业投资回报的策略” 的专家讨论会担任演讲嘉宾之一。本次峰会 “投资创新建设理想国度——由SPAC到元宇宙” 由博财经主办,并邀请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杰出专家和行业领先企业如AAX、火币网等,就香港元宇宙和SPAC的新兴投资趋势和机会进行分享与讨论。

曾律师在分享会上阐述了香港的新上市制度SPAC,并解释了SPAC并购交易前后的上市要求。他亦分享了他对此新上市制度风险的见解。在其后的专家讨论会中,曾律师与其他嘉宾向投资者和初创企业分享他们在纳斯达克和港交所的上市经验。曾律师另外在会上亦就香港和美国的SPAC制度进行了分享和比较。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曾浩贤律师。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左上) 、A SPAC 首席执行官曾思维先生 (右上) 、主持人博财经 Mr. Roy Ng (左下) 和 Prenetics 首席财务官卢恺浚先生 (右下 )。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很荣幸地宣布,本所的SW私人客户部务连续两年荣登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亚太法律 500 强》(The Legal 500 Asia Pacific Guide, “The Legal 500”) 之私人客户(税务、信托、财富管理和争议性遗嘱认证)榜单。 在过去一年,The Legal 500 研究团队对全球超过 300,000 名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了调查和采访。获推荐的律所均受到法律顾问和客户的高度认可和推荐。

The Legal 500赞扬本所的SW私人客户部: “涵盖广泛的跨领域事务,工作范围从家庭财富和遗产传承规划,到协助准备持久授权书和管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资产。家庭法部门主管傅景元律师 拥有广泛的诉讼或非诉讼专业知识,包括辅助救济和涉及儿童监护和赡养安排等争议个案。 林颖诗律师 和陈丽卿律师 也值得推荐。”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及SW私人客户部主管傅景元律师 和林颖诗律师 ,或查看The Legal 500榜单 (只提供英文版本)。
引言
于2022年1月12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文件(「讨论文件」),邀请业界和公众就有关的监管模式提出意见。鉴于全球越来越多地方采用加密资产及将科技广泛融入金融体系,金管局藉此探讨并参考了本地和其他主要国家的监管模式以及国际监管组织的建议。此讨论文件主要阐述了对于(i)认可机构及(ii)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的监管框架之构思。

加密资产和稳定币
下表列出在讨论文件中有关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定义和性质:
| 定义和性质 | |
| 加密资产 | 稳定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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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现行监管制度
(1)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监管制度
于2019年11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立场书,就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制定发牌制度(「自愿发牌制度」)。自愿发牌制度适用于提供起码一种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只提供非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则不受该制度监管。
于2021年5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已经完成了就监管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的公众咨询。在初始阶段,该牌照制度将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例如加密货币钱包供应商或托管人。有关详情,请参考本所于2021年7月9日发布的新闻快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加强香港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的咨询总结》。

(2) 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
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金管局负责监管和发牌给予香港的储值支付工具,例如电子钱包及预付卡。加密资产的运作模式,特别是用于支付的模式,在某些方面与储值支付工具相似。然而,在判断加密资产是否等同储值支付工具,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加密资产符合储值支付工具的定义,则该加密资产须受金管局的发牌制度规管。然而,《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中储值支付工具的定义可能不包括出现在市场上某些类型的稳定币及/或其活动。因此,金管局正在考虑扩大《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的范围,以涵盖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
(3) 无资产支持的加密资产,如证券加密资产
于2018年11月,证监会向所有中介人发布了一份关于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时的监管规定和应达到的标准与作业手法。至于未获证监会授权的虚拟资产基金,中介人应只针对符合「专业投资者」的定义(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客户。有意提供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投资服务的认可机构必须事前通知金管局和证监会。
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
一些稳定币将可能成为普遍接受的支付方式。然而,现有的监管框架未能全面涵盖此类稳定币。故此,该监管漏洞或会给市场和社区带来风险。其中一个关键风险是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因为稳定币可经互联网或其他方式以匿名方式轻易地持有和转手。

主要讨论问题
下表摘录了金管局邀请业界和公众提出意见的8个问题及其相应的意见:
| 编号 | 讨论问题 | 金管局的观点 |
| 将被监管的稳定币类型 | ||
| 1. | 我们应该监管与所有类型的稳定币有关的活动,还是优先监管那些对货币和金融体系构成较高风险的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同时在制度上提供灵活性,以便在未来需要时调整可在受监管的稳定币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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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稳定币有关的活动 | ||
| 2. | 那些类型与稳定币有关的活动应属于监管范围,如发行和赎回、托管和行政管理、储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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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和监管要求 | ||
| 3. | 对于那些受新发牌制度约束的实体,将设想有什么样的授权和监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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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制度的预期覆盖范围 | ||
| 4. | 在预期的监管制度下,需要取得牌照的人士的预期覆盖范围是那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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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制度的时间安排 | ||
| 5. | 这个全新且基于风险考量的稳定币制度将在什么时候建立,并是否会与香港的其他金融监管制度重叠,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以及《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所设立的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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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定币发行人 | ||
| 6. | 稳定币可能会被挤兑及成为银行存款的潜在替代品。金管局是否应要求稳定币发行人成为《银行业条例》下的认可机构,类似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发布的稳定币报告中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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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资产支持的加密资产 | ||
| 7. | 鉴于无资产支持的加密资产与主流金融系统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并且对金融稳定带来风险,金管局是否也有计划对其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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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或潜在的参与者 | ||
| 8. | 对于稳定币生态系统中的现有或潜在的参与者和实体,他们应该在金管局的监管制度推出之前采取什么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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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启示
加密资产的使用迅速增长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风险。制定监管制度以适当地管理加密资产可以解决对用户和金融系统构成的各种风险,并能同时拥抱创新的潜在好处。金管局的这份讨论文件是对更新其监管手段非常合时的一步,显示了香港监管机构在科技进步中确保货币和金融稳定的主动性和决心。我们欢迎就这一主题进行更多的讨论。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本所荣幸地宣布,我们的合伙人及企业融资主管劳恒晃律师,凭借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和卓越的客户口碑,获《亚洲法律杂志》(ALB)评选为《2021年度亚洲交易律师- 香港》。此外,本所亦荣登ALB《亚洲合并与收购2021榜单》。

关于劳恒晃律师
劳律师负责本所的企业融资业务。劳律师擅长于资本市场、企业融资、收购合并和代理事项等业务领域。劳律师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多次参与首次公开招股项目,为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的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他也协助不少上市公司处理不同类型的企业融资交易,并担任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香港上市公司的顾问,协助他们投资或退出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企业。此外,劳律师的执业范围对象更包括大中华区的企业,为他们办理代理事项,包括产权交易、海外投资及首次公开招股。
关于本所企业融资团队
本所经验丰富的企业融资团队,处理各类型不同规模的复杂交易,往绩卓越。我们的客户包括公私营公司、投资银行、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基金和国际组织。通过与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的跨国连系办事处网络,我们更可利用欧洲、美洲和亚洲的资源,为客户提供不限国界、不分范畴的综合专业服务。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或查看亚洲交易律师榜单及亚洲合并与收购2021榜单(只提供英文版)。
2022年1月7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邀为山西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2021年年會担任演讲嘉宾﹐向与会者介绍香港在个人资料(私隐)之相关条例和分享实战经验。本次研究会由山西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和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西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承办。

徐律师在会上透过案例分享,说明了个人资料保障的六大核心原则﹐如收集之目的及方式﹑准确性和保存期等。徐律师亦阐释了新出台的《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并从规管对象﹑个人资料/ 信息之定义和行政罚款权等方面﹐对香港和中国内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对比和解说。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heidichui.office@sw-hk.com)。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上海仲裁委员会委任为新一届(第七届)仲裁员,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履行仲裁员职责。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1995年成立,至今经已裁处了40,000多件案件,涉案争议金额总计近2000亿人民币。上海仲裁委员会共收到超过3000份申请,经多轮评审后,共386名获选加入境外仲裁员名单﹐当中68位来自中国香港。获委任的仲裁员均为国内外法律及经济领域的著名教授、高级会计师和高级律师等﹐并在仲裁、审判及经济管理等经验丰富的人士。
徐律师是仲裁员,为少数获取认可进入香港律师会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另外,徐律师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合肥仲裁委员会及廊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她亦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律师会及土地审裁处(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认可调解员,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院士,同时也是婚姻监礼人。徐律师亦是中国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或按此查看上海仲裁委员会网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