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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荣幸地宣布,我们的合伙人及企业融资主管劳恒晃律师,凭借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和卓越的客户口碑,获《亚洲法律杂志》(ALB)评选为《2021年度亚洲交易律师- 香港》。此外,本所亦荣登ALB《亚洲合并与收购2021榜单》。

关于劳恒晃律师
劳律师负责本所的企业融资业务。劳律师擅长于资本市场、企业融资、收购合并和代理事项等业务领域。劳律师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多次参与首次公开招股项目,为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的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他也协助不少上市公司处理不同类型的企业融资交易,并担任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香港上市公司的顾问,协助他们投资或退出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企业。此外,劳律师的执业范围对象更包括大中华区的企业,为他们办理代理事项,包括产权交易、海外投资及首次公开招股。
关于本所企业融资团队
本所经验丰富的企业融资团队,处理各类型不同规模的复杂交易,往绩卓越。我们的客户包括公私营公司、投资银行、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基金和国际组织。通过与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的跨国连系办事处网络,我们更可利用欧洲、美洲和亚洲的资源,为客户提供不限国界、不分范畴的综合专业服务。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或查看亚洲交易律师榜单及亚洲合并与收购2021榜单(只提供英文版)。
2022年1月7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邀为山西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2021年年會担任演讲嘉宾﹐向与会者介绍香港在个人资料(私隐)之相关条例和分享实战经验。本次研究会由山西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和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西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承办。

徐律师在会上透过案例分享,说明了个人资料保障的六大核心原则﹐如收集之目的及方式﹑准确性和保存期等。徐律师亦阐释了新出台的《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并从规管对象﹑个人资料/ 信息之定义和行政罚款权等方面﹐对香港和中国内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对比和解说。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heidichui.office@sw-hk.com)。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上海仲裁委员会委任为新一届(第七届)仲裁员,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履行仲裁员职责。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1995年成立,至今经已裁处了40,000多件案件,涉案争议金额总计近2000亿人民币。上海仲裁委员会共收到超过3000份申请,经多轮评审后,共386名获选加入境外仲裁员名单﹐当中68位来自中国香港。获委任的仲裁员均为国内外法律及经济领域的著名教授、高级会计师和高级律师等﹐并在仲裁、审判及经济管理等经验丰富的人士。
徐律师是仲裁员,为少数获取认可进入香港律师会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另外,徐律师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合肥仲裁委员会及廊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她亦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律师会及土地审裁处(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认可调解员,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院士,同时也是婚姻监礼人。徐律师亦是中国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或按此查看上海仲裁委员会网页。
香港交易所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刊发咨询总结
简介
2021年12月17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设立新上市制度的建议发表谘询总结(「谘询总结」)。联交所亦发布了一份有关SPAC的指引信(「指引信」)。此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发布了新的第 23 项应用指引,就豁免SPAC并购交易遵守 《收购守则》第 26.1 条有关强制性全面要约责任的事宜提供指引。
公众的大部分回应普遍支持联交所于2021年9月17日就SPAC发表的谘询文件(「谘询文件」)所概述的建议。本文将摘录我们在2021年9月对联交所咨询文件的新闻更新的后续。本文所用术语的含义与谘询总结和谘询文件中的定义相同。
联交所决定实施谘询文件中有关SPAC的建议,并会作出一些修订,以反映公众的意见。载于谘询结论及指引信的经修订上市规则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PAC的主要特点
下表列出了原建议及最终SPAC框架之间的主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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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议 |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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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上市时的公开市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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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PAC证券必须分配给至少30名机构专业投资者。 |
提案放宽,机构专业投资者最低人数降至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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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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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PAC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由提名他们的SPAC发起人的代表组成。 |
提案被取代,改为规定SPAC董事会须至少有两名第6类或第9类证监会持牌人(包括一名代表持牌SPAC发起人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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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权与股份赎回权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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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SPAC股东只有在投票反对以下任何一项事项时才能赎回其股份:
(a) SPAC發起人的重大變動或其资格及/或适用性的重大变化;
(b) SPAC并购交易;或
(c) 延长去SPAC并购公告或其并购交易期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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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改为加强独立PIPE(上市后私募)投资要求(见下文第4项),以对SPAC并购交易的条款和估值提供更强有力的监管检查。SPAC股东将能够赎回他们的股票(不论其投票赞成还是反对SPAC并购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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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独立PIPE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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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独立PIPE投资的规模 独立PIPE投资须至少占继任公司预期市值的25%,如果继任公司的预期市值超过15亿港元,则占15%至25%。
资深投资者的重大投资 至少一名独立PIPE投资者必须是管理资产总值至少达10亿港元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 。PIPE投资必须使该投资者在SPAC并购交易完成后实益拥有上市发行人至少5%的已发行股份。 |
独立PIPE投资的规模 提案得到加强,改为按议定的SPAC并购目标估值(议定估值),因应不同规模的SPAC并购目标而设置不同门槛:
资深投资者的重大投资 提案收紧,独立PIPE投资至少要有50%来自至少三名机构投资者,三者的资产管理总值须分别至少达80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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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摊薄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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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0%权证摊薄上限。 |
提案放宽:
(a) 整体权证上限提高到50%。
(b) 须更明确披露所有权证的摊薄影响。 (c) 股份权证比率不设上限,发起人权证摊薄亦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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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发起人许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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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至少有一名SPAC发起人必须是公司控股:
(a) 证监会发出的第六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九类(资产管理)牌照;和
(b) 至少10%的发起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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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维持不变,联交所亦会按个别情况考虑给予豁免(例如,如果SPAC推广人拥有等同证监会第六类及/或第九类牌照的海外认可,则接受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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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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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SPAC首次公开发售筹集的总收益的100%保存在香港的封闭式信托账户中,直到SPAC并购交易完成或SPAC被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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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获得通过,但稍作修改,即允许将托管账户中的款项的累计利息或其他所赚取收入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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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额外继承公司股份的权利(提成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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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交所可接受 SPAC 要求向 SPAC 发起人发行额外发起人股份作为提成部分:
(a) 发起人股份总数(包括提成部分)不多于该 SPAC 上市时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
(b) 提成部分与客观绩效目标挂钩;
(c) SPAC 股东于就批准 SPAC 并购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中通过批准提成部分;及
(d) 批准 SPAC 并购交易的决议案须包括该提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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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继任公司达到预先设定的业绩目标,联交所将允许SPAC向SPAC发起人发行提成权,其后可转换为继承公司的普通股。
联交所将允许将股价用作提成权的绩效目标,只要这些股价绩效目标是:
(a) 较 SPAC 股份于 SPAC 上市时的发行价高出至少 20%;
(b) 目标条件为超逾继承公司股份在 30 个连续交易日期间(该期间须在继承公司上市后至少六个月开始)至少 20 个交易日的预定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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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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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 |
SPAC在首次上市时配售SPAC证券豁免 1%经纪佣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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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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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从首次上市之日起至SPAC并购交易完成期间,分开买卖 SPAC 股份及 SPAC 权证。联交所提出两个方案以减低波动的风险,即: (a) 方案1: 允许 SPAC 权证的非自动对盘交易;和 (b) 方案2: 允许 SPAC 证券的自动对盘(提供市场波动调节机制)及非自动对盘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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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2的提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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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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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发起人权证及SPAC权证应在SPAC并购交易完成后行使。。联交所亦建议禁止SPAC 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发行发起人权证,发起人权证的发行条款亦不得比 SPAC 权证的条款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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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修改,联交所将禁止: (a) 发起人按每个发起人权证低于 SPAC 股份发行价的 10%之价格发行有关权证发起人按每个发起人权证低于 SPAC 股份发行价的 10%之价格发行有关权证;及 (b) 发起人权证赋予其持有人在行使后获得多于一股继承公司的股份。联交所还实施额外规定,即SPAC权证及发起人权证的最低行权价格必须比SPAC股份的发行价至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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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启示
我们可以看到,香港的监管机构在谘询总结中,一直紧记对投资者保护的责任。香港的新SPAC上市制度,旨在通过允许SPAC上市,同时确保高质量的SPAC发起人及SPAC并购目标进入香港资本市场,以维持稳健的监管框架,在维护香港作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之间取得平衡。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或我们的刘咏琳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近日,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接受路透北京访问, 就中概股回归发表见解。曾律师指出,在美股市场的加强监管及港交所积极改革下,包括新增的SPAC方式上市等,均有助加强中概股回归香港上市的意欲。

曾律师在访问中续指,对于区块链技术、电动汽车等科技类及初创企业来说, 若要通过传统IPO上市,会困难重重,而港交所明年启动的SPAC上市机制将会为这些企业上市过程放大了成功可能。“回归后的中概股公司有更多发展机遇,它们不但取得高关注度、认同度,此外于估值水平、股票流动性、股票交易量和融资能力方面也获得利好的影响。” 曾律师如此评价。
背景
2021年12月10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其对《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及有关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检讨发表咨询总结(「《咨询总结》」)。联交所已就其于2021年4月16日发表的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文件(「《谘询文件》」)所概述的建议,收到公众的积极反馈。
新《企业管治守则》下的规定将适用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但若干例外情况解释如下。联交所亦会刊发一套新指引(「《企业管治指引》」),以协助发行人遵守企业管治规定。本文所用术语的含义与谘询总结和谘询文件中的定义相同。
新《企业管治守则》及经修订《上市规则》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修订上市规则及新企业管治守则的主要摘要
下表载列原建议和结论之间的比较:
| 原建议 | 结论 | 实施 |
| 1. 文化 | ||
| 1.1 要求董事会将公司的文化与其目的、价值观和策略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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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
| 1.2 制定反贪污政策及举报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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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
| 2. 董事会独立性、更新和继任计划 | ||
| 2.1 规定发行人披露政策,以确保董事会获得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对该政策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年度审查 | 采纳经修订的相关字眼,澄清对现有”机制”的关注,使董事会具有强有力的独立因素,則可以涵盖以下:
(a)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招聘程序。 (b)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及所贡献的时间。 (c) 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贡献的评估。 (d) 取得有独立意见的其他渠道。 |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
| 2.2 有关连任多年的独董(即在任已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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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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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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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新独董建议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任期披露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
| 2.3 不应给予独立非执行董事与业绩相关的股本权益酬金(例如购股权或赠授股份) | 采纳 |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
| 3.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 ||
| 3.1 董事会成员不得全属单一性别(现有发行人有3年过渡期) | 采纳,修改字眼并修订过渡期 | 发行人: 《上市规则》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单一性别董事会发行人: 3年过渡期(即不迟于2024年12月31日任命一名其他性别的董事)
上市文件内列明承诺的发行人: 根据这些承诺委任其他性别的董事
首次公开募股申请人: 2022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A1表格起生效(即6个月的过渡期) |
| 3.2 设定并披露在董事会和所有雇员层面实现性别多元化的数字目标和时间表 |
(i) 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层)的性别比例; (ii) 发行人为实现性别多元化而设定的计划或可计量目标;和 (iii) 任何会影响在雇员层面(包括高级管理层)达到性别多元化 (使其较困难或较次要)的因素或情况。 |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
| 3.3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年度审查 | 采纳 |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
| 3.4 委任时的表格中加入董事性别资料 | 采纳 | 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
| 4. 提名委员会 | ||
| 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由大多数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 采纳,但改为董事会主席亦可担任主席 | 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
| 5. 与股东的沟通 | ||
| 股东通讯政策的披露和年度审查 | 采纳 |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
| 6. 其他优化措施 | ||
| 6.1 在投票表决结果公告中披露董事出席股东大会的纪录 | 采纳 | 《上市规则》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
| 6.2 删除规定非执行董事的委任应有指定任期 | 采纳 | 《守則》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
| 7. 说明企业管治和ESG之间的联系 | ||
| 在《守则》中详细说明企业管治和ESG之间的联系 | 采纳 | 《守则》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
| 8. 适时披露《环境、社会报告》 | ||
| 规定《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与年报同步刊发 | 采纳 |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
| 9. 重新排列《守则》 | ||
| 9.1 附录十四更名为《企业管治守则 》 | 采纳 | 《守则》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
| 9.2 将强制披露要求放在附录十四较前的当眼位置(而不是附录十四的最后一部分) | 采纳 | 《守则》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
| 9.3 重新编排附录十四的架构,以使其更流畅易读 | 采纳 | 《守则》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
分析和启示
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因为它是良好企业、长期成功和企业可持续性的基石。谘询的主要重点是在香港上市发行人中推广良好的企业管治标准,灌输董事会思维模式的转变,加强发行人与其股东之间的沟通,以及鼓励进一步的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披露和标准。谘询显示联交所致力继续发展稳健的企业管治架构,以确保市场质素、协调所有持份者的利益及采纳国际最佳常规。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