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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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4日

合伙人罗启峰律师获邀为「民法典背景下渉外婚姻家事业务探究」担任线上研讨会主讲嘉宾

2021年12月10日, 本所合伙人罗启峰律师获邀为「民法典背景下渉外婚姻家事业务探究」论坛担任主讲嘉宾。本次论坛由青岛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主辨, 并就两地婚姻之法律问题展开分享和讨论。本所罗律师以「两地婚姻家庭案件之相互认可及执行问题」为题,阐释了两地家事判决的执行的限制﹐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和《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之相关法例条文。


本所合伙人罗启峰律师获邀为「民法典背景下渉外婚姻家事业务探究」论坛担任主讲嘉宾。

如阁下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罗启峰律师

2021年12月10日

香港联交所刊发咨询总结优化有关海外发行人的上市制度

背景介绍

2021年11月19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优化及简化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建议发表谘询总结(「谘询总结」)。经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和新指引材料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上述建议获得公众的广大支持。因此,联交所将在2021年3月31日采纳谘询文件的所有优化及简化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建议并稍作修改(「谘询文件」)。本文将摘录我们在2021年4月发布关于联交所谘询文件之最新跟进消息。本文所用术语的含义与谘询总结和谘询文件中的定义相同。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上市制度将建基于下列内容:

  • 将股东保障标准简化成一套「核心水平」;
  • 放宽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的第二上市规定:(a)毋须证明其是「创新产业公司」及(b)上市时最低市值规定将降低于现行规定;
  • 容许符合条件且以现有的不同投票权及/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作出第二上市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选择作双重主要上市;及
  • 为第二上市发行人发布新指引材料。 


上市制度修订的要点概括:

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修订的要点如下:

核心股东保障水平

  • 一套「核心水平」将适用于所有发行人(即香港发行人、中国发行人和海外发行人),从而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保障。「相当的股东保障的要求」[1]将被废除。因此,「认可司法权区」和「获接纳司法权区」的概念也将被废除。
  • 核心水平主要源自于《联合政策声明》[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进行;
  • 股东罢免董事、召开会议、表决、发言及委派投票代表或公司代表的权利;
  • 委任核数师等事宜须待独立于公司董事会的委员会或大多数股东决定,及若干其他重大事宜须待股东以绝大多数票通过;
  • 对委任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的年期设限;
  • 提供股东名册备查;及
  • 对股东按《上市规则》就若干事宜投票表决设限。

  •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联交所接受对某些核心水平作若干调整(即允许召开股东大会的最短通知期不同,以及规定在投票通过类别股份权利的变动、组织章程文件的修订及自愿清盘时,票数只须达三分之二便可构成「绝大多数票」),以使它们在符合《必备条款》的同时,也达到与香港发行人和海外发行人大致相等的股东保障标准水平。
  • 现有上市发行人要确定组织章程文件已完全遵守核心水平;否则,其组织章程文件须于2022年1月1日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或之前完成作出任何所需修订以符合核心水平。

双重主要上市

  • 容许符合第二上市条件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在保留其不合規的不同投票权及/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仍可选择作双重主要上市,前题是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下适用于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合资格发行人的现行合适性及资格规定(此等规定较适用于无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其他主要上市申请人的规定更为严谨)。

由于这些发行人是申请双重主要上市,而不是第二上市,因此不会有自动豁免。所以,他们须完全遵守《上市规则》所有规定(按个别情况而获豁免的除外)。若申请人的不同投票权架构极端不符合管治规范,联交所保留权利可全权以不适合上市为由拒绝申请人。

  • 若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从合资格交易所除牌,这些发行人可保留其不合规的不同投票权及/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 联交所保留权利因应个别情况对部分这些发行人施加额外规定,而且会考虑(其中包括)他们遵守《上市规则》的纪录以及在合资格交易所可有重大不合规情况。

第二上市要求

  • 放宽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海外发行人(包括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公司)的第二上市规定,取消「创新公司」的条件(即具备GL94-18第2至3.4段所列的相关特征)。有关发行人将须符合以下两套资格规定之一:

准则 A

  • 在合资格交易所(适用于任何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海外发行人)或任何认可证券交易所(仅适用于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且业务重心亦不在大中华地区的海外发行人)上市并且于至少五个完整会计年度期间保持良好合规纪录;及
  • 第二上市时预期市值至少30亿港元。

准则 B

  • 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并且于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期间保持良好合规纪录;及
  • 第二上市时预期市值至少100亿港元。
  • 如果联交所认为第二上市的申请被用作规避适用于第一上市的《上市规则》,联交所保留拒绝该申请的酌情权。联交所还保留对有关发行人应用香港的反收购规定的酌情权,以预防发行人规避监管。尤其若有第二上市申请人透过SPAC并购交易在海外交易所上市(故不须符合首次公开招股的尽职审查规定或适用于新上市的资格规定),则这意味有关的第二上市申请有机会构成意图规避新上市的规定。联交所故此将会对有关公司采用反收购测试。

第二发行人由第二上市转移至主要上市

  • 交易转移规定[3]应适用于所有第二上市发行人,确保给予自动豁免的原则贯彻一致。
  • 第二上市发行人在以下情况下将被视为主要上市发行人:发生海外除牌(「途径1」);及为双重主要上市发行人如海外发行人的上市股份交易大部分永久转移到联交所市场(「途径2」);或自愿转为(主要上市转换)主要上市(「途径3」)。
  • 途径 1 – 从海外交易所除牌的发行人:
    • 从主要上市市场除牌的发行人将自动有12个月的宽限期令其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备财务报表
    • 第二上市发行人一旦从主要上市市场除牌,《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的自动豁免即不再适用。
    • 对于非自愿从海外交易所除牌的发行人,过渡安排适用于发行人就预期非自愿除牌一事知会联交所前订立的持续交易,令交易自除牌通知当日起计三年内获豁免符合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
    • 若海外发行人预计难以遵守特定的适用《上市规则》条文,联交所可按个别情况给予宽限期,豁免发行人遵守特定的《上市规则》条文。联交所保留权利,要求发行人的股份简称加上特定股份标记「TP」,以识别发行人是过渡安排下的主要上市发行人。
  • 途径2 – 因转移而成为在香港主要上市的发行人
    • 倘海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股份全球成交量(包括该等股份的预托证券的成交量总金额有55%或以上)都是在联交所市场进行,联交所即视其上市股份交易已大部分永久转移到联交所市场,所有自动豁免即告撤销,但发行人仍有《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的现行过渡安排。
  • 途径3 – 因主要上市转换而成为双重主要上市的发行人
    • 转为主要上市生效之日起,所有自动豁免即告撤销;联交所一般不会就全面遵守《上市规则》条文给予宽限期。

分析和启示

修订后的上市制度从整体上优化及简化了联交所对海外发行人的上市安排。它阐明了适用的要求,从而鼓励在其他地方主要上市的海外发行人探索在联交所申请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可能性。对于以大中华区为重心的发行人来说,一些限制性较强的上市要求已被撤销,预计这将吸引更多在美国上市的大中华发行人回流中国地区,在联交所寻求第二上市。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1] 《上市规则》关于海外发行人的注册或成立司法权区为股东提供的保障必须至少相当于香港所提供保障水平的规定

[2] 《关于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由交易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07年首次联合发布,于2013年9月27日更新,最后于2018年4月30日修订

[3] 《上市规则》第19C.13条的规定,指若大中华发行人的上市股份交易已大部分永久转移到联交所市场,联交所即视该发行人犹如双重主要上市,故自动豁免亦立即不再适用于有关发行人

2021年12月7日

合伙人曾浩贤律师连续七年获颁授杰出社会服务及公益律师金奖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凭其在志愿服务领域的持续贡献,获香港律师会颁授2021年杰出社会服务及公益律师奖金奖,以嘉许他们在公益法律服务及社区工作方面的贡献。该奖项旨在表彰和展示香港律师对社会的付出,曾律师已连续七年获此殊荣。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2021年11月26日

全球主要市场非同质化代币 (NFTs) 的最新发展

自最早发行至今,非同质化代币 (Non-Fungible Tokens)(下称「NFT(s)」) 现在已成为众所周知的「有价值的商品」。然而,由于存在的历史相对较短,大多数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尚未充分认可NFTs或加密货币资产 (crypto assets) 的法律地位,也未能提供全面的监管框架。

2021年11月1日,在一款名为「鱿鱼币 (SQUID Tokens)」的开发商携款潜逃后,该代币的投资者遭受了巨额损失,共计250万美元。这一骗案为投资与公众者提供了及时的警告,提醒投资者与公众不可忽视与NFTs相关的风险。鉴于投资者与公众对NFT市场的兴趣日益增加,本文旨在简要介绍全球主要市场NFTs的近期发展概况,包括对于NFTs法律地位的司法认可,以及NFTs在娱乐行业的最新应用。

首先,有必要指出的是,一些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禁止NFTs或与NFTs相关的交易。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9月24日完全禁止加密货币交易,而印度的立法者正在考虑将持有、发行、采矿、交易和转移加密货币资产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香港

在香港,一般的规管情况是若NFTs被视作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17章)(下称「香港证券条例」) 附表1所列的「证券 (securities) 」的定义,则该等NFTs便会受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下称「香港证监会」) 的规管。然而,如果此类代币不属于香港证券条例「证券」的定义,则它们将不受香港证券条例的监管管辖。

同时,在民事救济方面,香港高等法院在Nico Constantijin Antonius Samara v Stive Jean Paul Dan [2019] HKCFI 2718一案中已经确认了加密代币的「数字资产 (digital assets)」的地位,并批准了冻结该案被告的资产玛瑞瓦禁令 (Mareva Injunction),其中包括被告持有的比特币 (Bitcoin)。然而,香港法律对于NFTs是否被认定为「普通个人财产」 未有清晰定义。

在2021年8月中旬,一家位于瑞士的第三方资助者(third-party funder)资助了超过700名申请人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币安(Binance)(加密货币的主要交易所和交易平台) 开展仲裁程序。该仲裁程序是关于币安今年5月网上交易平台崩盘而引发的争议。该仲裁案件将会为香港法律界及仲裁界带来许多独特的挑战,包括 (除其他外) 将香港单一标准 (香港法作为管辖法律) 适用于解决多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关于有争议的或至少是尚未确定的NFTs交换和交易领域服务的争议。

英国

与香港不同,英国高等法院在AA v Persons Unknown [2019] EWHC 3556 (Comm)一案中已经确认加密资产被视为「财产」并批准了有关原告作为赎金的比特币的所有权强制令 (proprietary injunction)。此后,英国法院一般都愿意向NFT相关的骗案受害者提供标准民事救济,以帮助识别欺诈者和确定相关资金的去向。

除了在法庭上有关NFT的讨论之外,英国Stephenson Law律师事务所更是于2021年10月25日推出了一组三种不同的代币 (其中一种代币将使买家有权与律所创始人进行一对一的会面),成为首家推出NFT的律师事务所。

美国

在美国,NFTs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娱乐行业。自从数字艺术家迈克温克尔曼 (又名Beeple) 以6,900万美元的价格成功出售其创作的NFT后,美国娱乐行业对将影视作品的视听片段甚至手写剧本转换为NFT的兴趣日益增加。2021年11月初,昆汀塔伦蒂诺 (Quentin Tarantino) 宣布计划出售电影 《低俗小说》(Pulp Fiction)的原版手写剧本。然而,就在几天之内,这部电影的制片人米拉麦克斯影业 (Miramax) 就以违反合同、侵犯版权和商标为由提起了诉讼。尽管有关艺术品模糊的所有权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可能已经威胁到了其他一些NFTs的发行,但该等纠纷对于行业与NFTs的进一步联动发展而言可谓恰逢其时。

与此同时,NFTs的交易也面临着挑战。2021年5月12日,一名原告起诉了Dapper Labs, Inc. (下称「Dapper」) 及其首席执行官,指称Dapper因在其交易平台NBA Top Shot出售NFTs而违反证券法。原告认为,由于NFTs是「从一个特定的项目、发起人或初创企业的成功或失败中获得其价值 (derive their value from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a given project, promoter, or start-up)」的数字资产,NFTs应当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登记。目前法院尚未对Dapper一案作出判决,但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预计将为NFT交易的当事人提供有用的指引,甚至为香港证券条例的监管范围提供参考。

结论

在过去一年,NFTs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欢迎和关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NFTs与合同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相互作用会继续增多,NFTs在各行业的应用会继续扩大,而对NFTs市场的投资也会继续增加。

在这个关键时刻,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有可能会对加密货币资产提供进一步的监管,并就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提供指引。同时,投资者和公众在评估和投资NFTs时应更加谨慎并做好尽职调查。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律师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sw-hk.com)。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2021年11月19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受邀为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座谈会担任主持及演讲嘉宾

2021年11月19日,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兼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第一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香港女律师协会现任理事- 徐凯怡律师,受邀为「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区合同法及商业仲裁法」担任主持及演讲嘉宾。

本次在线座谈会由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香港区主办, ACIA华人内部审计师公会和香港女律师协会共同协办,并吸引了超过1200名人士报名参加。


左起:香港女律师协会主席曾妙儿律师、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何文琪律师、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和华人内部审计师公会会长徐惠祥博士

随着400多名香港律师取得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资格,香港律师及大湾区企业需特别注意内地合同法及商业仲裁法有别于香港普通法。徐律师在会上阐释了香港的仲裁司法体系以及香港法院在其担当之角色, 并就内地与香港签订的司法互助安排之《两地仲裁保全安排》之要点进行了分享与讨论。

本次座谈会成果丰硕,本所期待日后与华人内部审计师公会和香港女律师协会在不同领域中合作。


左起: 华人内部审计师公会副会长刘嘉明先生、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华人内部审计师公会荣誉顾问周荣生先生和华人内部审计师公会会长徐惠祥博士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21年11月18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连续6年在《亚洲法律杂志》- 亚洲50强中位列香港五大本地律师事务所

2021年11月8日, 《亚洲法律杂志》(ALB) 发布了2021年亚洲50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本所连续6年当选香港第五大本地律师事务所。

本所于1978年创立,拥有170多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工作人员。凭借丰富的本地和国际专业知识,本所致力为客户之个人或商业问题提供创新﹐有效的解决方案。

藉此,本所热烈祝贺本所之战略联盟伙伴-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所有亚洲本地律师事务所中位列第五。

关于ALB

ALB是由Thomson Reuters出版的顶尖法律期刊,被认为是亚洲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 由ALB所举办的亚洲50强,旨在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律师人数来确定亚洲最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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