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21年8月8日

史蒂文生黄多次受邀为HKICPA提供专业进修课程

本所企业融资部非常荣幸多次受邀为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提供专业进修课程。HKICPA设有在线系列课程(e-Series)供会员及非会员修读。本所企业融资部就以下三大主题分别录制了课程,以期为修读的学员提供最新的市场趋势和法律资讯:

(1) 港股与A股市场双重上市及分拆上市的最新趋势 (Recent trends of cross-listing and spin-off on another stock exchange between the Hong Kong Stock Exchange and the A-Share Markets listed companies)

本主题由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商业及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黄虹博士共同详细介绍了港股企业到A股作双重上市、港股企业分拆业务到A股上市、A股企业到港股作双重上市,A股企业分拆业务到港股上市这四种模式的最新趋势、两地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案例分析。


本所企业融资部主管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左)、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右)、高级经理黄虹博士(中) 。

(2) 香港上市概览 (An Overview of a Listing Project)

本主题由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刘砚枫高级律师、商业及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黄虹博士共同对香港IPO的流程和各个环节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该课程详细解释了企业上市资格及合适性、剖析上市项目并涵盖业务架构重组、国内企业赴港上市的架构搭建、尽职调查、招股书起草及股份发售等内容。


本所刘砚枫高级律师(左) 。

(3) 美国上市及中概股回归港股的路径剖析(Getting listed in the U.S. and the subsequent “Home-coming” listing on the HKEX)

本主题由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陈正斌律师共同详细介绍了美国各个证券市场的上市要求、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的特色和规则。该课程也剖析了中概股回归港股的三大路径,并就每一路径所涉及的监管规则进行分析。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右) 。

如对以上课程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张源辉律师曾浩贤律师刘砚枫律师

2021年8月7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受邀担任香港律政司及贸仲香港仲裁中心合办之研讨会演讲嘉宾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应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 (律政司) 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贸仲香港仲裁中心) 邀请,将会为2021年8月17日举办的 “中国内地与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保全措施安排的实践” 网上研讨会担任演讲嘉宾。

本次研讨会由律政司和贸仲香港仲裁中心共同合办,讲者阵容鼎盛,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港澳司法事务辨公室副主任刘琨女士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女士﹑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先生等。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报名,或按此注册本次研讨会。

2021年8月5日

史蒂文生黄于2021年度亚州法律杂志- 香港法律大奖中荣获十一项提名

本所很荣幸获得《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2021年度香港法律大奖之十一项奖项提名

入围名单包括:
1. 年度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
2. 年度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
3. 年度争议解决 (精品律师事务所)
4. 年度家庭事务律师事务所
5. 年度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6. 年度监管与调查律师事务所
7. 年度交易精品律师事务所
8. 年度香港律师事务所
9. 年度交易律师- 劳恒晃律师
10. 年度管理合伙人- 劳恒晃律师
11. 年度女律师(律师事务所)-徐凯怡律师

香港法律大奖为《亚洲法律杂志》所颁发之最为盛大及历史悠久的奖项。该奖项旨在表彰法律界精英于过去一年的杰出表现及交易项目。结果将于2021年9月10日的線上颁奖典礼上宣布。

按此查看香港法律大奖的所有提名。(只提供英文版本)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郑炎潘律师

2021年8月5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再度获委任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下称“上海国仲”)新一届《仲裁员名册》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排解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再度获委任为新一届仲裁员,聘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

《仲裁员名册》旨在借助仲裁员的专业法律及经贸知识、广阔的全球视野,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上海国仲经严格考虑候选人的专业特长、社会影响、任职背景、行业需求、职业操守、综合评价等因素,最终确定了新一届的仲裁员名单。本届《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为1115名,外籍及港澳台仲裁员为361名。

本所徐凯怡律师为多间仲裁委员会之仲裁员,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廊坊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律师会认可仲裁员名册之成员。

徐律师亦是英国仲裁司学会资深会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律师会、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及香港土地审裁处(建筑物管理案件)的认可调解员,并身兼中国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或按此查看上海国仲之相关新闻及《仲裁员名册》名单。

2021年8月4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受邀担任FDI Moot Shenzhen 2021首席仲裁员

2021年8月1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邀为国际模拟投资仲裁深圳杯 (FDI Moot Shenzhen) 2021 担任首席仲裁员。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为FDI Moot Shenzhen 担任首席仲裁员(上排中间)。

由深圳国际仲裁院 (SCIA)主办,为期两天的FDI Moot Shenzhen吸引了42支来自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地区及中国澳门地区的高校参赛。作为国际投资法律领域的重磅赛事,本次大赛共获得26间来自境内外的知名机构大力支持、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域中心(UNCTRAL RCAP)、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律政司 (DOJ) 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

FDI Moot Shenzhen 介绍

FDI Moot是由国际法律研究中心(CILS)主办,为全球三大模拟仲裁法庭竞赛之一,旨在模拟运用ISCID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程序解决投资者与东道主之间的投资争端。FDI Moot Shenzhen为中国区资格赛事,胜出队伍将获得晋级FDI Moot全球赛的入场券。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21年8月2日

联交所发布检讨《上市规则》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条文的咨询总结

背景

在2020年8月7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修订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中有关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条文发表咨询文件。在2021年5月20日,联交所发表对有关咨询的总结(咨询总结)。本次修订《上市规则》的目标是为了增加联交所紀律制裁的选择,并且将紀律制裁涵盖更多故意从事违反上市规则活动的人士,例如上市发行人高級管理阶层。经修订的《上市规则》从2021年7月3日开始实施。以下将列出一些对《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

相关人士及高级管理阶层的定义

联交所新增四个类别的人士到《上市规则》2A.09和创业板《上市规则》3.10相关人士的定义(相关人士)。联交所也明确定义了「高级管理阶层」。

新增的相关人士类别 以下新增的相关人士类别包括

a)    上市发行人及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专业顾问的雇员;

b)    结构性产品的担保人;

c)    发行债务证券的担保人; 及

d)    向联交所作出承诺或与联交所订立协议的人士

高级管理阶层的定义 a)    担任行政总裁、监事、公司秘书、营运总监或财务总监的任何人士(不论以任何职称担任);

b)    在董事直接权限下执行管理职能的任何人士;或

c)    任何于联交所网站或上市发行人的网站发布的公司通讯或其他资料中被指为高级管理层成员。

修订《上市规则》有关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部分

在未作出修订前,联交所已经能够在其认为相关董事在该相关上市发行人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时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声明)。但是联交所只能够在董事「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责任才能发出有关声明。

本次修订降低了发出声明的门槛。现在只要联交所认为相关人士继续留任可能会损害投资者权益,便能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不需要达到董事「故意或持续未能履行职责」的门槛。该修订赋予联交所更大的灵活性处分及制裁行为失当的相关人士。

本次修订也增加了声明的适用范围。在修订前,只有上市公司董事才能被声明处分。在新修订下,声明的涵盖范围从上市公司董事延申至公司的高级管理阶层以至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阶层。联交所也被赋予权力向任何相关人士发出可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无论有关人士于联交所作出声明时是否仍然在任。

加强声明的跟进行动

在修订后,当个案涉及更严重行为时,联交所可在针对个人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时,同步指令采取若干跟进行动。 为了增加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有效性,联交所可以在被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人士仍留任为该指明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成员的情况下,禁止该上市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若上市发行人的内控被发现存在重大问题,联交所可以一直实施制裁,直至独立专业顾问完成内控审查,并且上市发行人实施了充分有效的内控措施以促使遵守《上市规则》。在跟进行动里面原来董事「故意或持续未能履行职责」的门槛也同样被移除。

在此之上,修订订明除非被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人士不再留任该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职位,否则所有所述的上市发行人的公告和公司通讯中均必须提及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一事。

延申上市文件和年度报表的披露要求

董事和高级管理阶层的纪律制裁披露要求延申至上市文件和年度报表。披露内容包括法定机构和监管结构对该人士(现行/建议)纪律制裁的详细资料。新的披露范围能够增加市场透明度和让资料公众更容易取得资料。

引入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只会在恶劣或极其严重的个案中发出。当一名董事严重违反或重复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责任,联交所有权力公开声明指出该名董事不适合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的意见。先前提及的跟进行动、披露和出版规定同样的适用于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间接责任

修订容许联交所对「因其作為或不作為导致违反,又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参与违反《上市规则》」的个人施加间接责任。尤其被视为公司高级管理阶层的公司秘书和上市发行人的专业顾问都有间接责任。

但是,联交所也对两个事项作出澄清。第一,律师和会计师的间接责任只会在于专业监管机构和联交所共同同意的情况实施。第二,联交所在断定个人间接责任时将考虑该个人是不是故意或魯莽地促使或参与违反《上市规则》的规定。联交所也会考虑该个人有没有对联交所做出口头或书面承诺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有责任提供全面,合理及最新咨询

该修订要求若任何人就某事项向联交所提供资料,则不论主动提供或回应查询,所提供的资料应尽可能是完整、准确及最新的。

轻微修订

联交所提出其他轻微《上市规则》修订:
1. 扩大对专业顾问的禁令范围,可以禁止其代表任何一方或特定的某一方。
2. 厘清专业顾问的地位。专业顾问的责任包括在按指示就《上市规则》事宜行事并提供意见时,需要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其客户明白《上市规则》的范畴和在《上市规则》下的责任,并向其提供此方面的意见。专业顾问也不能在知情的情况下向联交所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3. 划一以营业日为基准计算提交覆核申请以及就决定要求提供或提供书面理由的期限。
4. 覆核申请须一概送达上市委员会的秘书或上市覆核委员会的秘书。
5. 划一由发出决定或书面理由当日起计算开始结算提交覆核申请的期限。
6. 划一由发出决定当日起计算要求提供书面理由的期限。
7. 划一由接获要求当日起计算提供书面理由的期限。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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